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的通知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d60&A=15&rec=261&run=13

(烟政发〔200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烟台市实际,现对做好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搞好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农村城市化进度的加快,一些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逐步被征用为城市建设用地和非农建设用地,如何管好用好农村征地补偿费,维护好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近期因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问题引发的农民信访案件不断增多,有的征地补偿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存有补偿标准低、数额少的问题;有的征地补偿费不能按时足额到位,存有拖欠、截留和挪用;有的村对土地补偿费的管理使用不公开、不民主,存有不给农民补偿、少给农民补偿以及村干部胡花乱支的问题;有的不分补偿费种类,将征地补偿费全部平分到户,造成集体资产流失,引发新的矛盾,等等。这些问题既是农民关心的热点问题,也是影响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各级各部门必须从全局高度,充分认识搞好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的重要性,把建立健全征地补偿费拨付、管理、使用的各项制度,作为当前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严格把关,确保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及时足额到位
  各县市区要从本地实际出发,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征地区位、人均耕地数量、农民人均收入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因素综合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履行审查、监督、指导的职责,确保征地补偿费合理、合法、及时到位。对征地补偿费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安置措施不能真正落实的,不得报批用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的补偿标准和补偿金额及时结算补偿费,征地补偿费没有足额到位前,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交地。对征地已依法批准,而征地补偿费没有按时足额到位,没有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的,要追根溯源,能清算到位的,全部清算到位,不能马上清算的,要做好工作,制定付款计划,签订书面协议,确保农民利益不受侵犯。征地补偿费是征地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补偿安置资金,严禁拖欠、截留和挪用。已清算到位的征地补偿费不能直接结算到村的,各级财政部门要专户存储、单村核算、封闭运行,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专户管理,严格控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分配使用范围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征地补偿费应实行“镇管村用”,由乡镇经管站统一管理,实行农村财务“双代管”的乡镇,征地补偿费应直接拨入“双代管”帐户。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专户核算,专款专用。
  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和村内公益事业建设,如加大农业基础设施投入,按规划要求建设工业厂房、出租临街网点房或兴办风险小、收益有保障的项目等,也可以连同其他集体资产组建社区性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不得平分到户,也不得列为集体经济债务清欠资金,更不得用于购买小汽车、建造办公楼等非生产性开支。土地补偿费的收支等情况,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使用土地补偿费时,必须由村委会提出使用方案,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政府审查,在乡镇经管站的统一监督下使用。
  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可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也可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被安置人员的安置补助费未一次性发放的,应设专户管理,制定具体的长期适用的发放办法和标准,并在乡镇政府的监督下签订书面协议。被安置人员领取了安置补助费后,不再享有要求安置的权利。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被征地单位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属于农民个人所有的,应按标准一次性支付给农民个人,属于村集体所有的,不得分发给个人。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属于集体所有,但已由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青苗补偿费应按承包经营期限合理补偿给承包经营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后,应在乡镇政府的监督下,及时将此款项全部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截留和克扣。
  四、加强领导,严肃查处征地补偿费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各级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征地补偿费管理的重要意义。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并做到一级抓一级,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监察、国土资源、农业、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标准是否符合规定,补偿费用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将征地补偿费纳入村集体财务并实行专项管理和监督,被征地农民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是否存在违法违纪问题进行经常性检查。各级监察机关要把查处违纪作为工作重点,对拖欠、截留、挪用、克扣征地补偿费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坚决依法处理。
  各县市区都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办法,以保证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国家土地管理政策和耕地保护政策得到落实。

烟台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