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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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政发〔200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4〕2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贯彻意见》)精神,加大食品安全工作力度,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现对加强烟台市食品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思想,全面履行人民政府职责;按照“坚持统一领导、各级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加强协调,落实责任,形成合力;紧紧围绕食品安全热点、难点问题,坚持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打假治劣与扶优扶强、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强化舆论和社会监督,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引导企业诚信守法,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通过艰苦细致的工作,使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得到明显好转,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大案要案得到及时查处,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积极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及有机食品,产品合格率明显提高,食品安全事故大幅度下降,企业的安全责任和意识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饮食更加安全放心。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建立符合烟台市实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模式,健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检验体系和信用体系,形成企业自律、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食品安全保障机制,培植一批名牌产品、名优企业,使烟台市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支柱地位不断得到巩固和加强,食品安全工作走在全省前列,将烟台市打造成名副其实的“中国食品名城”。
  二、突出工作重点,提高食品安全工作水平
  (一)加强标准化基地和示范区建设,加大农业投入品整治力度。继续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深入开展农药残留、禽畜产品违禁药物滥用、水产品药物残留专项整治;向农民普及安全使用化肥、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和动植物生长激素等知识;推广使用低残高效农药、兽药和无污染添加剂,加快对高毒、高残留农业投入品禁用、限用和淘汰进程;推进农产品生产区域化、专业化和标准化,推广“龙头企业(蔬菜配送中心)+基地+农户”、“市场(企业)+专业协会+农户”模式,规范种植、养殖行为;建立统一规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检测制度和追溯制度,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检测;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和标识使用的动态管理;积极开展农产品和食品认证工作,发展品牌农产品、名牌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
  (二)大力整顿食品加工业,切实提高食品工业水平。严格实施食品生产企业准入制度,规范操作规程,开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标准化示范试点工作,坚决取缔不具备生产条件的食品生产企业,严厉查处无生产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卫生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行为;严格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近期完成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方便面、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米面食品和膨化食品等10类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启动其余13类食品市场准入工作;实行巡查、回访、年审、监督抽查等监管制度,逐步推行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电子监管和分类监管,杜绝生产加工源头的质量隐患;按照专项整治确定的重点,严厉查处违法生产儿童食品、白酒、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和食醋等7类食品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滥用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保健品添加违禁药物等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
  食品生产加工业的整顿由当地政府统一组织实施,通过整顿,扶持一批名优企业,关闭一批不具备生产加工条件的食品企业,严厉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
  (三)抓好食品流通领域的监管,进一步提升食品经营的现代化管理水平。严把市场经营主体的准入关,在大中型商场、超市和农产品市场,建立并推行食品质量安全准入制度;积极落实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帐和质量承诺制度以及市场开办者质量责任制,继续推行“厂场挂钩”、“场地挂钩”等有效办法;全面落实市场巡查制度,严格实行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销毁、公布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以及重点整治和清查的食品,实行特殊商品进货报告制度;倡导现代流通组织方式和经营方式,大力开展连锁经营和物流配送,深入实施以“提倡绿色消费、培育绿色市场、开辟绿色通道”为主要内容的“三绿工程”;按照“分类监管、防打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食品安全区域目标责任化管理机制;加强对生猪屠宰行业的监管,打破地方封锁,规范肉品流通秩序,积极推进畜禽的定点集中屠宰工作,严厉查处和打击私屠滥宰、加工注水肉、病害肉的违法行为。
  (四)强化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进一步加大对餐饮业、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的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大力推进《食品安全行动计划》的实施,全面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严格准入制度,提高准入门槛;积极探索集体食堂和学校“小饭桌”的准入标准和监管模式;建立实施危害食品追溯制度,加强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建设,提高食源性疾病的预警和应急控制能力,预防控制食源性疾病的暴发。
  (五)深入开展农村、城乡结合部和社区食品市场的整治,切实保护农民、城郊居民和流动人群的饮食安全。将监管的重点和工作重心下移,加大对分散在农村、城乡结合部和社区街道的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个体商贩、小加工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馆的监管力度;在城乡结合部建立小型食品生产经营业户的质量动态监管档案,消除监管工作盲点,切实保护农民、城郊居民和流动人群的饮食安全。
  (六)大力实施“食品放心工程”,依法彻查大案要案。要抓好食品放心工程的组织实施,尽快启动《实施食品放心工程评价办法(试行)》,把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落到实处。要及时查处涉及食品安全大案要案,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团伙和首恶分子。对发案率高、重大案件久拖不结的地区和单位,上级政府和有关行政执法、司法部门要组织力量直接查办,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重大典型案件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综合监管,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和长效机制
  (一)建立食品安全协调机制。各级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当地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为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烟台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负责研究食品安全政策、发展规划和工作重点,审定全市食品安全工作计划、措施办法,部署食品安全工作。各县市区要尽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组织协调机制,统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和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危害和严重不良影响的地区,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工作不力,监管失控,甚至渎职失职、营私舞弊的有关部门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二)明确部门职责,形成食品安全监管的合力。按照《贯彻意见》的精神,食品安全监管实行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进一步明确部门监管职能。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将现由卫生部门承担的生产环节的卫生监管职责划归质监部门;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依法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有关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调整,按中编办关于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调整意见实施。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各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站在全局的高度,积极配合,加强沟通,形成监管合力。农业、发展改革、经贸、海洋与渔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种植养殖、食品加工、流通、消费环节的行业管理工作和进出口食品卫生监管、日常检验检疫工作。食品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要进一步发挥行业自律和中介职能作用。
  (三)加强执法队伍和制度建设。加强执法队伍的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强化法律法规培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充实基层执法人员力量,严把人员“入口”,畅通“出口”,加强监督,严肃法纪。各级政府要加大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经费投入,努力改善执法装备和检验监测技术条件,保证办公办案和监督抽查等经费。要尽快制定市、县两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处理、重点食品监测及食品安全预警公告等制度,提高食品安全监管应急能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测与评估机制,制定出台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规范食品安全信息的发布和综合利用,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
  (四)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2005年起,启动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抓好莱阳的试点建设,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档案和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并在此基础上总结经验、完善措施,逐步向食品行业全面推行,争取用5年左右时间在全市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
  (五)建立完善食品质量标准体系和检验检测体系。质监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经贸、农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尽快清理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产品和卫生标准,构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和标准推广实施体系。要充分发挥农业、质监、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检测机构作用,完善检验检测体系,严格资质审核,逐步面向社会,实现资源共享,检测结果互认,检测信息互通,不搞重复建设。加快关键检测技术的普及和应用,特别是以现场控制为目的的快速检测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开发和使用。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由质监部门会同农业、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研究提出具体意见。

烟台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