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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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政发〔2004〕1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城市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进一步完善烟台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根据第21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的意见,现就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规定,按照烟台市经济发展、物价上涨和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实际需求,参照国内外的有关方法测算,确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将烟台市市内五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20元调整为260元。各县市人民政府也要参照市里的做法,结合当地实际,于近期适当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报市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二、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施保
  根据上级要求和烟台市实际,确定对全市有特殊困难的城市低保对象,在已核定补助数额的基础上,根据其困难程度适当增加救济额度。一是对独生子女死亡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城市低保对象,在现有低保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增发低保标准33%的低保金;二是对以下三种特殊困难对象,在现有低保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增发低保标准10%的低保金: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或抚养人的三无对象;维系家庭生活的主要成员全部因病或因残丧失劳动能力的城市低保对象;独生子女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城市低保对象。
  三、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市和各县市区都要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供足够的资金保证,确保应保尽保。要按照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分类施保的要求,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同时,要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实行专户储存,专人专账管理,不作挪用,确保按月、足额社会化发放到户。
  四、切实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从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维护困难居民基本生活权益的高度出发,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原则,按照“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理念,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各级要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力量。各县市区要参照市里的做法,在县级设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专门工作机构,安排必需的工作经费,并结合社区建设工作,完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的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网络,形成上下贯通、运转有效的组织网络,确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全面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民政部门共同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形成政府领导、部门配合、民政主管、综合协调的工作机制。有关部门在调整公共服务项目价格时,要进一步研究相应减免措施,落实优惠政策,切实保障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

烟台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