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林业发展建设绿色烟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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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发〔2005〕7号
(2005年3月1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建设绿色山东的决定》(鲁发〔2004〕20号)精神,进一步动员全社会力量,大力植树造林,加强生态建设,维护生态安全,发展生态文明,实现建设“生态城市、绿色烟台”的目标,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建设绿色烟台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建设“生态城市、绿色烟台”为目标,以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为重点,突出生态建设主题,把林业建设同提升城市形象、优化发展环境结合起来,实施“大工程”带动“大绿化”战略,推进林业更快更好地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良好的环境保障。
  2.目标任务。以“三沿、三环、一山”(沿路、沿河、沿海,环城、环镇、环村,山区)为重点,全面实施造林绿化、退耕还林。到2010年,新增造林面积140万亩,有林地总面积达到800万亩,林木覆盖率达到40%,初步构筑起点、线、片、面相衔接,布局合理的森林生态体系。到2015年,全部林业用地实现高标准绿化,树种结构趋于合理,林分质量明显提高,林木覆盖率稳定在40%以上,建成功能比较完备的森林生态体系,实现生态市建设林业发展目标。
  二、科学制定林业规划,明确林业用地的控制范围
  3.制定全市林业建设总体规划。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尽快制定全市“十一五”林业建设与发展总体规划和林地保护与利用总体规划。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在2005年底前组织制定详细的林业建设规划,并将规划任务分解到每一个年度,具体到乡镇、村庄和部门、单位及小班地块。
  4.实行“绿线”规划控制。国道、高速公路、省道、县乡路、铁路按照国发明电〔2004〕1号文件要求,划定绿化带建设控制“绿线”。河道干流按照堤坝外侧每侧100米以上的标准划定沿河防护林建设控制“绿线”。烟台市区规划区范围内道路及河流两侧绿化带宽度按照烟政发〔2004〕11号文件执行。现有已建海防林全部实行“绿线”控制,未绿化的沙质、泥质、岩质海岸段分别按照从海水高潮线起向陆地延伸200米、从能够植树的地方起向陆地延伸200米和临海一面坡为标准,划定沿海防护林带建设控制“绿线”。大中型水库水源涵养林建设全部实行“绿线”控制。市中心区、县市驻地、重点小城镇规划范围内及周边所有山要全部实行“绿线”管理。“绿线”内的土地,划为永久性林业用地,除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外,严禁占用林地进行工程建设。
  5.提高造林绿化的科技含量。要通过科技创新提高林业生态建设的质量和水平,实施科教兴林、人才强林战略,推动林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转变造林方式,推行专业队工程造林、绿化工程招标造林和义务植树基地造林。坚持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注重乔灌结合、针阔混交、色彩搭配,严格造林工序,推广先进造林技术,引进适宜我市生长的优良树种,形成多林种、多树种、多色彩、多层次,努力推进人工造林自然化。
  三、抓好重点工程,推动生态建设
  6.山区绿化。从现在开始,奋战6年,到2010年完成90万亩荒山、荒坡、荒滩、荒地绿化任务。坚持“先易后难、由近及远”的原则,以公路为轴线向两侧逐步扩展,实施造林绿化,全面封山育林。山区绿化面积较小的芝罘区、莱山区、长岛县、龙口市要在2007年完成任务;山区绿化面积较大的福山区、莱阳市、招远市、莱州市要在2008年以前完成任务;山区造林面积大的牟平区、海阳市、栖霞市、蓬莱市要在2010年前完成造林绿化任务。
  7.绿色通道建设。对已建成的绿色通道要加大管护措施,切实保护好绿化成果。今后规划新建的高等级公路,要根据“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的要求,同步建设高标准公路绿化带。县乡路要与正在实施的“村村通油路”工程相结合,因地制宜搞好公路绿化带。
  8.沿海防护林建设。按照“堵口、加宽、改建、提高”的要求,到2010年全市新增海防林带堵口加宽5万亩、改建提高2万亩,使全市海防林总面积达到30万亩,建成生态功能比较完备的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
  9.裸露山体治理。要坚持“谁批准、谁监督,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重点治理市中心区、县市驻地及干线公路两侧人为破坏造成的裸露山体,采取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综合治理,恢复绿色植被。严禁在市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交通干线两侧山体,进行开矿、采石、取土等生产经营活动,防止产生新的裸露山体。因工程建设确需进行采石、取土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林业部门划定适当开采地点,用地单位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采石、取土等生产经营活动。
  10.城市森林建设。市中心区在东起养马岛、西到八角湾、绕城高速公路以北500平方公里的范围内,实施退耕还林、封山育林、河流、道路、镇村绿化等重点工程,大力推进城市森林建设,提高烟台作为中国人居环境奖获奖城市的档次和品位。县、市驻地要搞好与城市绿化的衔接,突出生态效益、景观效益,营造生态景观林,因地制宜规划建设直接为城市提供生态、旅游、休闲服务的城郊森林。中心镇要把造林绿化纳入小康镇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园林城市的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其他镇村要兼顾经济效益、生态效益,规划建设环镇林、环村林,同时搞好村道、田道绿化,逐步实现农田林网化、道路林荫化、庭园花果化。文明镇村、小康镇村都要确定绿化指标,尽快实现绿化美化。
  四、强化森林资源管理,实行依法治林
  11.加大林业执法力度。加强森林公安、林政资源和森林植物检疫队伍、机构建设。加强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严厉打击各类涉林违法犯罪行为。
  12.严格林木采伐、林地征占用管理。全面实行林木采伐和林地征占用审批、审核公示制度。各种工程建设需要征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征占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13.认真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和森林防火体系建设。实行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划定责任区,落实管护人员。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并按分工要求做好责任县市区或单位的森林防火督查和指导工作。凡依托森林资源进行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要落实防火措施,健全防火制度,明确防火责任。到2007年,建成以市森林防火指挥中心为主体的防火指挥体系,以林火微波监控为主要内容的预测预警体系,以对讲机、移动电话相结合的无线通讯体系,以防火通道为主的林火阻隔体系。
  14.健全森林资源管护队伍。按照每500~1000亩配备1名专职护林员的标准,建立健全森林资源管护队伍,实行护林设施、管护制度、管护标准、招考标准、工作考核、培训上岗“五统一”。按照《山东省森林防火管理办法》的规定,市、县、乡三级要分别建立200人、30~50人、20人的季节性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并配备必要的扑火机具,提高对森林火灾的快速反应和迅速扑救能力。
  15.实行封山育林。对全市所有生态公益林实行封山育林。在封育区主要路口、山口等设立标牌、界桩及其他封山育林设施,并明示封山育林范围和有关规定。在封山育林区内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取土、建房、修坟、采树种、放牧、割草、砍柴、狩猎等;禁止烧荒、烧纸、野炊,禁止携带火种进山入林。
  16.加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建设。做好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管理工作,保护生物多样性,扩大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充分发挥自然保护区在生态建设与保护中的重要作用。依托森林资源创建各种类型的森林公园,充分发挥森林的旅游价值,倡导生态文明,发展绿色产业。
  17.抓好森林病虫害检疫防治。重点抓好松树、杨树等主要树种的病虫害预测预报,积极推广生物防治技术,逐步实现病虫害的可持续控制。
  五、深化林业体制改革,增强发展活力
  18.实施森林分类经营。按照森林主要用途的不同,划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体制、经营机制和政策措施。对公益林要管严管好,对商品林要放开搞活。公益林建设以政府投资为主,吸引社会力量共同建设,禁止商业性采伐;商品林建设主要由市场配置资源,政府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对商品林按照合理经营、持续利用的原则,依法限额采伐,其中对企业和个人投资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林和速生丰产林,应满足业主的采伐限额要求。
  19.深化国有林场改革。全市现有12处国有林场均为生态公益型林场,以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为主要任务,按公益事业单位管理;按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其基础设施和造林、营林等建设项目,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计划。现有国有林场要依托所在山系,逐步收购周边林地,扩大经营面积,逐步成为保护和培育生态公益林的主体。要落实生态公益型国有林场扶持政策,切实关心和解决贫困国有林场职工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
  20.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林业。鼓励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发展林业。凡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外国投资者、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等,都可单独或合伙参与林业开发、建设,大力发展多种所有制林业。切实落实“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统一税费政策、资源利用政策和投融资政策,为各种林业经营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推进非公有制林业的快速发展。鼓励单位、个人捐资造林,对捐资数额较大的单位、个人,可授予绿化冠名权。
  21.进一步完善林业产权制度。依法严格保护林权所有者的财产权,维护其合法权益。对权属明确并已核发林权证的,要切实维护林权证的法律效力;对权属明确尚未核发林权证的,要尽快核发;对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要抓紧明晰或调处,并尽快核发权属证明。鼓励商品林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各种社会主体都可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协商、划拨等形式参与流转,其使用权可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积极培育活立木市场,发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促进林木合理流转,调动经营者投资开发的积极性。对宜林荒山荒地,可直接采取分包到户、招标、拍卖等形式确定经营主体,也可以由集体统一组织开发后,再以适当方式确定经营主体;对造林难度大的宜林荒山荒地,可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将一定期限的使用权无偿转让给有能力的企业、单位或大户开发经营,但必须限期绿化。
  六、加大资金扶持力度,确保林业建设投入
  22.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林业建设的资金投入,把公益林建设、管理和重大林业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并予以优先安排。对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各级政府要重点保证。国家和省下达的林业建设项目资金,各级政府要专款专用,并及时足额落实配套资金。进一步规范各项林业生态建设工程的造林补助标准,把有限的资金管理好、使用好。
  23.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市、县两级政府要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对享受国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以外的110万亩生态公益林给予资金补偿。
  24.实行义务植树基地化管理。对义务植树单位实行“包栽、包活、包管理,一定几年不变”的绿化责任制;对因故不能履行植树义务的单位,必须向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以资代劳,由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专业绿化队伍施工,代为履行植树义务。对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要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并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处罚。
  七、切实加强对林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25.坚持并完善林业建设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政府要对本地区林业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负责同志是林业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林业建设的主要责任人。从2005年起,将林业重点工程建设纳入对县市区的年度工作考核和各级干部的任期目标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严格考核。
  26.加强和完善林业机构。要进一步强化林业行政管理体系,加强各级政府的林业行政机构建设。健全林业推广和服务体系。乡镇林业工作站是最基层的林业工作机构,承担着政策宣传、资源管护、生产组织、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等重要职责,要通过深化改革,精简人员,提高素质,强化职能,落实经费,发挥作用。
  27.动员全社会力量关心和支持林业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林业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到认识到位、政策到位、工作到位。各级工会、妇联、共青团、民兵、青年、学生组织及其他社会团体,要发挥各自作用,动员社会各界力量,投身国土绿化事业。驻烟部队要继续发扬优良传统,积极承担造林绿化任务。各新闻媒体要将林业宣传作为公益性宣传,努力营造人人关心林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支持林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