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实施“阳光规划”情况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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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政府办公室秘书三科烟台市规划局

1999年1月,我市在总结城市规划社会服务承诺制度的基础上,在全省率先推行了规划公示制度。至今五年多来,我市各级规划主管部门不断推进城市规划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初步建立起结构合理、管理科学、系统严密、制约有效的“阳光规划”体系,城市规划工作开始走上制度化、民主化、公开化的良性发展轨道。近期,市政府办公室同市规划局就“阳光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了调查。
  一、“阳光规划”的主要内容和效果
  (一)实施“六公示、一监督”制度,提高城市规划工作的透明度。2002年5月,我市出台了《关于推行“阳光规划”的实施意见》,对城市规划公示的范围、期限、方式、意见的收集及反馈等做了明确规定,对城市规划审批项目和城市规划重要事项全面推行“六公示、一监督”:即实行城市规划批前公示、批后公示、审批项目公示和建设项目批前公示、批后公示、违法查处公示,聘请社会各界代表担任城市规划社会监督员,对城市规划进行监督。公示方式主要有四种:一是通过规划信息网、规划展览进行公示。二是设立城市规划政务公示牌。在各街道办事处规划管理办公室设立公示牌,对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和年度规划项目、市民普遍关注的建设项目以及辖区内其它详细规划进行公示。三是在建设项目工地设立公示牌。对大型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重点工程和市民普遍关注的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以及详细规划方案,在建设工地上设立公示牌进行公示。四是书面公示。将年度内经批准拟实施的城市规划建设项目汇编成册向社会公示。为确保“六公示、一监督”制度落到实处,市规划局拟定了实施方案,确定了制度的执行部门、具体措施、工作程序等内容,使“六公示、一监督”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
  (二)推行“便民”规划,最大限度地实现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为使城市规划充分体现公众利益,我市做了三方面工作:第一,连续举办规划设计展览。自1998年以来,相继举办了六届城市规划设计成果展览,对124个规划项目进行了展示,社会各界12万多人次参与了展览活动,同时发放了5万余份“征求意见表”,接受意见和建议近500条,收到了很好效果。第二,开通规划信息网站。2002年4月,在全省城市规划行业率先开通了规划信息网站,面向公众发布规划法律法规、规划政务、规划动态、规划项目审批进展、项目公示及重点项目、重要风景带、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情况等。网站的开通,对于拓宽城市规划宣传领域,提高全社会的城市规划意识,为公众尤其是建设单位提供快捷便利的规划查询服务,汲取社会各界智慧,规划建设城市精品工程,最大限度地避免遗憾工程产生,确保各类建设项目按规划实施具有重要意义。据统计,两年来已有20余万人次浏览或参与了网上调查活动。第三,认真倾听社会各界呼声,努力为群众排忧解难。先后通过“面对面话环境,心连心促发展”对话会、新闻1314广播热线、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指导工作及召开座谈会处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接待市民来信来访等方式,积极处理社会各界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的参与率、满意率有了明显提高。
  (三)改革城市规划决策与审批程序,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为实行领导干部、专家学者、市民代表相结合的城市规划决策机制,变城市规划“一人独掌一支笔”为“众人共执一支笔”。2002年5月,我市出台了《烟台市城市规划决策与审批工作制度》,成立了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现改称市城市规划委员会)、项目审定委员会和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城市规划项目实行逐级审批和集体把关,使城市规划决策与审批走上了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轨道。其中,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为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市城市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为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下级机构,负责对提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的项目提出意见,并对其它重要城市规划建设项目进行审定;市城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为技术审查机构,负责对城市规划项目进行技术咨询、前期论证,并向市城市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提出评审意见。凡被专家评审委员会否定的项目,不得再提交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和规划委员会研究。这三个委员会的意见,是审批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决策依据,凡未经市规划委员会、市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评审和审查的城市规划重要项目不予审批。截至目前,共召开城市规划专家评审会71次、规划项目审定会74次、规划委员会8次,对1350余个规划事项进行了科学、民主、公开、公平的审查和审定,杜绝了遗憾项目的产生。
  (四)坚持市场化运作,全面放开规划设计市场。为使城市规划工作尽可能地融入国际市场,体现当今先进水平,我市不断引入竞争机制,全面放开规划设计市场。具体推行了详细规划方案招标征集制度,采取国内外公开招标的方式,打破地区封锁,对城市出入口、广场、城市雕塑、标志性区域等处项目,邀请国内外著名机构、专家参与拟定规划设计要求和项目评审。自2002年以来,市区先后有7个规划项目为日本、新加坡、德国等国的多个国外知名机构参与招标设计,有35个规划项目为清华大学、同济大学等40余个国内机构参与招标设计,使我市的规划设计工作进入良性竞争阶段。同时,成立了市政府规划顾问团,凡重要规划项目招投标,均向国内城市规划专家进行咨询,使规划方案更加科学合理。城市规划设计市场的放开,对于严格按规划要求设计,提高规划工作效率,规划建设精品,提升城市形象发挥了巨大作用。
  (五)建立城市规划管理四级监察网络,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效率和质量。为贯彻“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社区建设指导思想,按照“审批、监督权上收,管理、实施权下放”的思路,我市在城市规划区内建立了由市规划局、各规划分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居委会或社区组成的规划管理四级网络。2002年4月,我市首先在芝罘区、莱山区试点,在各街道办事处设立了规划管理办公室,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的批后管理,巡查辖区内的建设动态,及时发现并制止批后违法建设项目;在各居委会或社区设立专(兼)职规划监察员,协助街道办事处规划管理办公室随时掌握辖区内的建设动态,及时发现、制止并报告违法建设行为,从而实现了“横到边,纵到底”、“分级管理,层级监察”的城市规划管理网络。近两年来,市区及时发现和处理了243件47万平方米的违法建设,有效地提高了城市规划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二、存在的问题及下步建议
  我市推行“阳光规划”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政务公开和社会各界的要求相比,仍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公示内容不够深入。通过网站公示、媒体公示、设立公示牌等形式,大多对具体建设项目进行公示,而对社会各界关心的城市环境、居住环境改善和城市发展方向等重要规划事项公示不够,满足不了社会各界的需要;只侧重于规划项目批后公示,对审批前的公示重视不够。二是公众参与渠道有待拓宽。公众参与渠道过于单一,在灵活性和操作性方面仍有欠缺。目前举办的展览、网站公示、媒体公示等形式,远远满足不了广大市民参与城市规划的愿望。三是相关激励机制有待加强。目前,我市对市民参与反馈意见的吸纳、利用还不到位,有效利用反馈意见的工作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缺乏一套能激励广大市民积极参与“阳光规划”的奖励制度。
  为认真解决好上述问题,建议下一步主要抓好以下几点:
  (一)提高对实施“阳光规划”重要性的认识。要充分认识到,深入实施“阳光规划”,不仅是促进城市规划部门勤政廉政、依法行政的需要,更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举措。一方面,有利于完善领导集思广益、专家发挥聪明才智、市民畅所欲言的规划决策新体制,使城市规划最大限度地体现以人为本及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另一方面,有利于规划建设精品工程,避免遗憾工程的产生;同时,也会提高城市规划透明度,打破城市规划“垄断操作、封闭管理”的模式,有效杜绝行业不正之风,使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维护城市规划的行为意识逐渐增强。
  (二)拓展公示内容和公示渠道。首先,将社会各界共同关心的重要规划事项,通过新闻媒体、规划展览、信息网站等多种形式,进行规划审批前、后的公示,让市民随时了解掌握城市规划动向及城市发展方向,广泛采纳民意,落实到城市规划的各个环节。努力改变以往侧重于批后公示的状况,在做好建设项目规划批后公示的同时,积极做好居住小区、城市道路改造、旧城改造等项目的规划批前公示。规划部门应尽快在城市主要道路、出入口、小区路口、公共广场等处设立宣传牌、公示栏等,并经常更换公示内容,确保社会各界能有效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其次,要积极探索社会参与公示的渠道。充分发挥规划管理四级网络的作用,调动全社会参与实施“阳光规划”的积极性、主动性,推动“阳光规划”工作深入发展。
  (三)完善公众参与激励机制。对社会各界参与城市规划所提的意见和建议,在整理汇总、登记备案、吸收整改、意见反馈、奖励激励等方面,应尽快完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可借鉴有关经验,建立好建议奖、公示抽奖、举报奖励等制度,凡对城市规划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吸收采纳者,视情况进行奖励;凡参与项目批前公示、其所赞成方案与最终确定方案一致者,可参加抽奖活动;凡参与项目批后公示监督活动、发现建设项目违反规划要求建设,并及时向规划部门举报者,可得到一定奖励。通过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广大市民积极投入到“阳光规划”实施中去。
  (四)进一步实行“错案追究”和社会监督制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追究规划“错案”的有关责任,从制度上杜绝单位和个人因私利导致不符合规划工程的违规实施。另外,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员的力量,继续加大社会监督力度,促进城市规划工作的公开、公正、民主、规范、廉洁、高效,推动城市规划工作再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