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税费改革后农村优抚对象优待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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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政办发〔2003〕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税费改革后农村优抚对象优待工作,保障全市广大农村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优待政策能够全面落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优待标准,制定出台优待办法。根据上级优抚政策规定,从2003年开始,全市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按照上年度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数额执行。在乡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复员军人的优待金,以现在兑现数额为基础,达不到上年度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三分之一的,补到三分之一。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确有困难的,给予适当优待。今后,农村优抚对象优待标准要随着农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同比例增长。
  各县市区要按照上述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税费改革后农村优抚对象优待办法,凡没有出台优待办法的,不能被评为双拥模范城。
  二、明确兑现程序,及时发放优待金。各级各部门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农村优抚对象的优待政策,严格按程序兑现优待金。各县市区要尽快建立乡镇民政预算、县级民政审核、乡镇财政列支拨付、乡镇民政统一发放的优待运作机制,实行优待金乡镇财政列支、乡镇统一发放,严禁镇村之间找差、抵顶。优等金的发放,可采取银行集中发放兑现或直接发放到户的办法兑现,并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确保优待金每年春节前及时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三、加强领导,确保优待政策的落实。贯彻落实《兵役法》和优抚政策规定,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事关国防建设和农村稳定的大事。各县市区要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切实把农村优抚对象优待政策的落实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定期调度,有关部门要协调配合,确保各项优抚政策落到实处。每年春节前,市政府有关部门将组成工作组,对全市农村优抚标准落实和优待金兑现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督查组,对各乡镇优待标准落实和优待金兑现情况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本通知印发后,我市以前出台的农村优抚对象优待政策若出现与之相悖的问题,以本通知为准。

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烟台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
试行办法》的通知

(烟政办发〔200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烟台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