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组织实施《烟台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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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政发〔2003〕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烟台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现就《规划》的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划》是全市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纲领性文件,各级、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要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按照“有序有偿、供需平衡、结构优化、集约高效”的要求,妥善处理好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利益关系,科学开发、合理利用和依法保护矿产资源,促进矿产资源永续利用和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建立政府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资源优化配置新机制,推进资源管理和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提高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二、需要编制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县市区要抓紧本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审查、评审和审批工作。各级矿产资源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同时要广泛开展对规划的宣传,接受社会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
  三、《规划》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依据。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必须遵循《规划》。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规划》的要求,严格审查矿业权人的资质条件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申请,对不符合《规划》的勘查、开采项目不得批准设立矿山企业,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
  四、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调控和监督管理。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发挥优势、规模开采、集约利用”的原则,严格执行《规划》确定的规划分区制度和矿产资源开采准入制度,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的合理布局。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提高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水平。
  五、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各级政府(管委)要建立《规划》实施领导责任制,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各种违反《规划》行为。对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规划的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查处,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级要将《规划》的目标和主要指标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严格执行。要加大对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评价工作的投入。同时,要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逐步建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履约保证金制度。加强对矿产资源管理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和开发与应用,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七、建立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各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采用与《规划》相一致的数据库标准,建立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提高规划管理水平。
  《烟台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印发。

二○○三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