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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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2003年,全市质监系统以质量求生存,以诚信求发展,促进了企业市场竞争力的不断提高。在国家对烟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产品合格率稳定在80%以上。在纳入“质量兴市”试点的龙口、莱州、蓬莱、莱阳、招远、海阳、栖霞7个市中,有5个市入围全国百强县。南山精纺呢绒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全市有41个产品被评为“山东名牌产品”,7个产品获得国家免检资格,21个产品获得省免检资格。经过培育和指导,41个企业的101种产品被认定为国家无公害农产品,使全市的无公害农产品累计达到243种(涉及102个企业),总数居全省之首。原产地域保护工作取得重大进展,7个烟台苹果经销公司、42个龙口粉丝生产企业和5个烟台葡萄酒生产企业被纳入原产地域保护范围,并获准使用国家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

【行政执法】“非典”期间,在全市范围内加强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口罩、消毒液、洗涤用品、乳胶手套及米、面、肉、盐等与“非典”防治有关的商品的监督检查。先后检查1900余家生产、经销企业,查获不合格口罩近14.7万只,不合格消毒液40余吨,不合格洗涤品近200公斤,查处违法产品货值60余万元。同时,加班加点帮助有关企业制定标准,简化审批程序,使生产企业把握了机遇,迅速将合格的防护用品投放市场。开发区分局为了使三联公司生产的“84”消毒液不因旺销而降低质量标准,派人24小时跟班监控,使该企业的产品因质量过硬而走俏外地市场。
  年内省质监局将烟台市确定为全省化肥、农药重点整治区域。从3月开始,采取面上整治与重点整治相结合,将农资市场、农药、化肥生产企业、以农业经销经济为支柱产业的乡镇作为重点区域,将质量问题较多的化肥、农药、农用地膜、农用柴油、农机具及配件等农资产品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开展了春秋两季农资打假专项活动,使农资生产、经营秩序得到明显好转。开展了送法下乡和打假下乡活动,向农民群众介绍农资产品真伪辨别方法,解答群众咨询,受理投诉,发放宣传材料60000多份,增强了农民的自我保护意识。
  10月,市质监局会同市工商、公安、经贸委、监察、环保、财办等有关部门,成立了烟台市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对建材市场的专项整治工作。共查获劣质钢材600余吨,查处窝点3个;查获不合格建筑脚手架钢管扣件货值10万余元,不合格电线电缆货值14万元,不合格装饰板材85万元,不合格装饰胶货值6万元。11月开展了打击“地条钢”活动,端掉“地条钢”生产窝点3个,没收“地条钢”142.62吨,捣毁感应炉3个,销毁生产地条钢原辅材料模具43个。

【质量监督与管理】年内,对辖区内4020个生产企业4658个批次产品进行了监督检查,其中4331个批次合格,合格率达到92.98%。围绕产品检验公正性的问题,市质监局建立健全了产品定期监督检查抽检分离工作机制,确定了对化肥、牛奶、装饰板材、葡萄酒4种产品试行抽检分离。下半年在有限食品种类实行抽检分离制度的基础上,对所有食品类全部实行抽检分离。为了保证出具检验数据的准确性,组织全市质检机构开展了酸、碱、牛奶、白酒4个样品的食品验证试验比对活动。在省质监局组织的10类食品验证试验比对活动中,全省只有14个地市级质检机构和7个县级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符合要求,代表烟台参赛的烟台市质检所和龙口、招远、海阳3市县级质检所比对样品全部合格。烟台市质检所、龙口市质检所获得10类食品发证检验资格,其他质检机构获得相应产品的委托出厂检验资格。
  严把市场准入关。国家质检总局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后,市质监局上半年重点对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等5类食品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下半年又确定对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糖、味精)、方便面、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面米食品、膨化食品等10类食品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市质监局组成检查组深入车间,严格按照标准审查企业的生产条件和卫生环境。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整改意见,并进行指导帮助。共审查173个企业214个产品的申报材料并上报省质监局,其中166个企业的200个产品获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原产地域保护工作迈出较大步伐。市政府于年初出台了龙口粉丝、烟台苹果和烟台葡萄酒3种原产地域产品的保护办法。市质监部门上半年对120多个企业进行了原产地知识、原产地产品管理办法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培训。经向省质监局、国家质检总局推荐,至年底有54个企业被纳入保护行列。实施保护后,蓬莱鑫园、栖霞天誉、宇冠等苹果生产企业都建立了苹果生产基地,从施肥、灌溉、修剪、授粉、用药、套袋等环节严格按国家标准组织生产,保持了烟台苹果的独特风味。栖霞天誉公司的出口国由原来的7个增加到14个,销售量同比增加200多万公斤。龙口粉丝加贴专用标志后,深受消费者青睐,销量比上年同期增长10%以上。
  做好质量普查建档工作。成立30多个普查小组,深入企业车间、检测室、仓库、锅炉房等场所,采取看、问、听、访、查等方式,详细了解和记录每一个数据和情况,并对普查的数据、信息、问题和建议等进行分析汇总登记。到年底对全市3844个企业进行了普查建档,其中规模以上企业、实行生产许可管理企业、强制认证管理企业的普查工作已全市结束。在质量普查建档过程中,发现问题3万多个,其中80%已得到妥善解决,帮助企业挽回损失上千万元。

【计量监督与管理】对大型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开展了计量保证能力的评价工作,为全市近700家企业建立了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体系档案库。并依此对群众关心、反映较多的城、乡定量包装商品进行了监督抽查。共检查3256家定量包装商品生产和商贸单位,共11277个批次,合格率达到92%。对市场销售和使用中的衡器、水表、热量表加强了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了住宅小区热能表的监督检查活动。对全市8家重点管理计量器具生产企业进行复查抽样,对13家计量器具生产企业进行许可证复查考核。组织全市有关企业参加省计量确认内审员培训班,认真开展计量授权考核工作,企业计量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全市共有46家企业得到计量保证、计量合格确认。全市首次开展了“世界计量日”(5月20日)宣传活动,宣传普及《计量法》和计量知识。同时加大了对计量器具的监督检查力度,开展了对中小学校制配眼镜验光咨询活动,对90余所中小学校进行咨询服务,受理咨询学生6000余人次;出动执法人员250余人次,对180余个眼镜店进行了监督检查;组织1000余名驾驶员参观了加油机检定工作,对500余台加油机进行了监督检查。

【标准化工作】2003年初,市质监局会同市财贸办公室制订了《商业分级设置规范》、《商业零售业态规范》两个地方标准,经省质监局备案,于4月1日发布为烟台市地方标准。在做好采用国际标准、消灭无标生产等常规性标准化工作的基础上,重点围绕解决“三农”问题,加强了农业标准化建设。全市质监系统把发展无公害农产品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切入点,积极鼓励和引导企业生产无公害农产品。全年组织了3批企业申报,有41个企业的101种产品被认定为国家无公害农产品,全市累计有102个企业的243种产品获得国家无公害农产品认定认可,总数位居全省首位。海阳市发展国家无公害农产品45种,名列全省县级市第一名。制定了《烟台市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并依此对获得国家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半年期以上的40个企业的40个产品进行了定期监督检查,合格率达到100%,维护了国家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的严肃性。
  蓬莱葡萄、牟平食用菌两个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推行“公司+基地+农户”的模式,在产前、产中、产后3个环节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提高了效益。牟平食用菌标准化示范区建设使每个种植户每年增收308元;蓬莱葡萄标准化示范区每亩比示范前增收700多元。省质监局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组成验收组,分别于10月和11月对蓬莱葡萄和牟平食用菌两个示范区进行全面考核,经验收全部合格,获得全省最高分数。中央电视台二套《金土地》栏目对蓬莱葡萄示范区的建设情况进行了专题报道。质监部门还组织了全国出口农产品基地标准化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经指导和推荐,山东龙大集团公司、蓬莱京鲁渔业有限公司、龙口东宝食品有限公司的国家出口蔬菜标准化示范区,山东出口商品基地建设分公司牟平冷藏厂、山东莱阳春雪食品有限公司和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国家出口鸡肉标准化示范区被国家标准委批准立项。莱州月季花被国家标准委列为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结合国家6月1日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全面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巡查工作。巡查中发现各类事故隐患信息2500多条,其中95%以上的隐患得到了有效排除。同时,对普查整治数据库中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实、修改、补充、完善,实现了动态管理。春节、五一、六一、安全生产月、果蔬会、国庆节、冬季等重大节日或活动期间,在全市开展了安全大检查活动。重点检查了各类企业、宾馆、车站、码头、医院、游艺景区及人口密集处的2123个单位,涉及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游乐设施等各类设备3924台套,化学危险品运输车辆槽罐340多辆,消除事故隐患1156处,依法取缔了9个无资质液化气充装单位和12个大罐倒小罐的非法充装业户。同时,对全市危险化学品盛装压力容器进行了监督检查,消除事故隐患115处,下达整改意见通知书97份,强制报废存在严重隐患危险化学品压力容器27台。12月3日上海发生浴池锅炉爆炸造成多人死伤的恶性事故后,质监部门迅速行动,检查浴池388家,锅炉431台,下发限期改正安全监察意见书54份。对检查发现的在通气管上安装阀门的18台常压锅炉,责令使用单位拆除了阀门,对安全附件失效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5台承压锅炉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对检查发现的14台“土锅炉”进行了拆除。加强了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力度,把热电厂的大型锅炉、盛装危险化学品压力容器、隐患设备以及公共场所等人口密集处特种设备作为安全监察工作重点,建立了重大危险源档案库。按照市政府的统一要求,制定上报了烟台市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草案)。

【2003年度十大投诉案例】一、2003年10月28日,消费者张女士前来投诉,称其在“圣梦”化妆品经销处花600元注射了“脂酸去皱霜”后,皱纹非但没有减少,反而导致面部皮肤僵硬,连笑容也改变了,一笑跟哭一样难看。她找到“圣梦”经销处要求恢复原样,该处一位自称“美容专家”的男士说两个月后保证恢复正常。3个月后,“美容专家”的话没有应验,张女士为此心烦意乱,精神十分痛苦。接诉后,工作人员立即展开了调查,原来造成张女士皮肤僵硬的原因,系“圣梦”经销处为其注射去皱霜剂量过大所致。对此结论,“圣梦”经销处表示认可。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经销处一次赔偿消费者治疗费及精神损失费3000元。
  二、2003年3月17日,市民张某到市质监局投诉办反映,他于2002年7月在莱山区某摩托车专卖店购买的一辆价值6000元的新大洲125摩托车,使用一个月后,故障接连不断,先后出现发动机漏油,后轮偏向严重、后减振器及化油器损坏等质量问题,虽经多次维修,但问题仍未根除。接诉后,投诉办立即进行调查。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围绕退、换或修理等问题各持己见,互不相让。投诉办采取分头做工作的方式,耐心宣讲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摩托车三包规定,最终使双方达成退货协议。
  三、2003年2月20日,家住莱山区的徐某到市质监局投诉办反映,称其春节前在莱山区某五金建材批发部购买的一只高压软管安装使用后接头脱落,溢出的热水将其上大学回家过年的女儿烫伤。徐找到经销商,对方让他找供货商解决,而供货商又让他找经销商。接诉后,投诉办立即与经销商交涉,经销商称,货是在供货商处进的,应由他解决。工作人员当即宣讲了产品质量出现问题由经销商先行赔偿,然后向供货商追偿的法律规定。最后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经销商一次性赔偿消费者医药费500元。
  四、2003年3月15日,在举办全市“3.15”纪念活动的文化广场,烟台盛源宾馆程经理到市质监局投诉台反映,该宾馆于2002年8月在烟台某超市购买的价值3577元的42把电热水壶,使用不久就出现自动断电装置失灵故障,不仅耗电严重,还险些酿成火灾事故,虽经超市多次维修,均未修好,无奈求助于市质监局解决。接诉后,局投诉办立即与该超市交涉,但当时厂家产品已撤出,给退货带来了困难。经投诉办反复做工作,超市最终向宾馆退赔3000多元货款。
  五、2003年10月,开发区消费者孙某反映,她于4月份在烟台腾达装饰材料商场花3761元购买油漆用于装修,但油漆刷在装饰物上长期不干。为此,她曾与经销商交涉多次,对方均以“开窗透透风就能好”为托词开脱责任。几个月过去了,油漆一直没干,无奈只好到质监局求助。投诉办立即与经销商进行交涉,当事人双方围绕是质量问题还是施工操作不当争执不下。经技术人员分析,油漆存在质量问题毋容置疑,经销商最后也同意此分牺结果。但围绕赔偿数额,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经3次调解,终于达成协议,由经销商一次性赔偿用户5000元。
  六、2003年4月30日,市质监局投诉办接到千里之外的浙江省瑞安市吴某打来的电话,称他于同年1月份在烟台某公司花2万元购买了一台车身大梁校正仪,使用2个苈后,发现举升系统漏油,后多次与厂家交涉,但问题始终未得到解决,严重影响了正常经营,原想亲自来烟交涉,但当时正处在“非典”时期,行动不便,只能打电话寻求解决。接诉后,工作人员通过传真向其索取了相关材料,并立即与烟台生产厂家进行了交涉,向其宣讲了有关法律法规,并督促其尽快予以解决。5月6日,吴来电话告知,已收到烟台厂家发去的零件。
  七、2003年9月,家住开发区的段某投诉,称其花9977元在上海宏星烟台销售公司购买原铁线子实木地板,铺贴不久有30%的地板出现板面翘起、变形等现象,与经销商多次交涉未果。受理后,投诉办委托市质检所检验,证明是质量不合格所致。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就赔偿问题发生较大争议,经反复向经销商宣讲法律法规,经销商终于答应无条件为消费者退货,并承担检验费。
  八、2003年5月27日,消费者孙某到市质监局投诉办反映,称其于2002年10月份花6000元购买的40平方米实木复合地板,铺装后出现表面起层、接缝处翘起等质量问题,多次找经销商要求更换,均遭拒绝,无奈之下找到市质监局。接诉后,投诉办立即通知经销商一起到消费者家中查看,在查看过程中,经销商坚持木地板翘起系进水造成,不是质量问题,不予处理。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工作人员当场将木地板撬开,经查地面并无水浸痕迹,在事实面前,经销商只得给消费者更换了木地板。
  九、2003年6月2日,消费者王某到市质监局投诉办反映,他在某装饰材料商场购买的价值3180元的60张细木工板,在装修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找经销商交涉多次未果。接诉后,投诉办通知经销商一起前往消费者家中查看,证明反映的问题属实。在调解过程中,消费者要求赔偿其材料费、工人费等经济损失,而经销商只答应对未使用的板作退货处理。投诉办当即指出经销商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经销商心服口服。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经销商一次性赔偿消费者4000元。
  十、2003年6月23日,烟台万工经贸公司吕经理到市质监局投诉办反映,称其4月份花2872元在烟台某经贸公司购买的标称含碳量为45的圆钢0.795吨,按委托方的要求将其切割成50毫米的700个零件,经热处理后发现零件有裂纹,无法使用。他多次找经销商交涉,对方夯予理睬。接诉后,投诉办立即展开调查。经销商认为上述零件之所以出现裂纹,系热处理温度控制不当造成的。对此,投诉办从专业技术角度推翻了经销商的判断,经两次调解,最终使双方达成协议,由经销商一次性赔偿用户3000元。

(于忠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