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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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利卫金融诈骗案】被告人韩利卫,男,1965年4月16日出生于山东省栖霞市,汉
族,高中文化,农民,原系烟台北海贸易公司和青岛海汇工贸有限公司经理;被告人
刘海涛,男,1968年4月25日出生于山东省栖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系青
岛海汇工贸有限公司职工;被告人吕厚明,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于山东栖霞市,
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中国建设银行栖霞市支行文化储蓄所职工。1997年4月7日,被
告人韩利卫纠合被告人刘海涛,以月息17‰高息存款名义,通过刘毅、李萍(二人从
中获取6‰的好处费)联系原山东省滨州地区城市信用合作社中心社副主任崔志祥,以
该社信贷科副科长孙进军的名义,将一张600万元的汇票存入中国交通银行青岛分行
。同月14日,被告人韩利卫产生占有该款恶念,与被告人刘海涛一起虚构受存款人孙
进军的委托取回存折,利用该行信贷员杨彬的渎职,骗取了该行600万元的活期存折
。之后,被告人韩利卫指使刘海涛与本公司会计杨传胜到交通银行青岛分行国际业务
部,在杨彬的配合下开户了青岛海汇工贸有限公司的帐户。其间,孙进军、刘毅、李
萍多次通电话或亲临青岛查询存款情况,催办索要定期存单,均被被告人韩利卫、刘
海涛编造谎言所骗。自1997年4月16日起,被告人韩利卫先后指便被告人刘海涛及杨
传胜,用特种转帐传票分9次将600万元存款转存到青岛海汇工贸有限公司的帐户上,
尔后,付孙进军息差款人民币38.8675万元,付刘毅好处费人民币43.6万元。余款均
由被告人韩利卫用于购置高档轿车、还债、付房租款及个人消费挥霍。案发后,从刘
毅、孙进军和房地产部门共计追缴赃款人民币138.71794万元,已发还被骗单位

另查明,被告人韩利卫与原中国银行芝罘支行西南河分理处主任张道杰(在逃)预
谋,以付高息为诱饵,利用银行内部职工套取空白存单,伪造存单并采用金钱诱惑、
色情服务等手段,拉拢、腐蚀、收买曾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栖霞市支行文化储蓄所工
作的被告人吕厚明共同参与诈骗。被告人吕厚明为获取非法利益,先后提供了加盖伪
造本所业务专章的空白存单3张,活期存折1本。之后,被告人韩利卫通过潍坊市某公
司联系,骗取一张1000万元汇票,张道杰利用空白活期存折,在微机上伪造了1000万
元存款,后因被告人韩利卫在背书该1000万元汇票时,因填错实际结算金额而未得逞
。当刘淑云提出存款人要求办理保付函,加盖建设银行栖霞市支行公章时,被告人韩
利卫指使被告人吕厚明提供其本行盖有公章的红头文件,安排被告人刘海涛到广州私
刻了“中国建设银行栖霞市支行”的公章一枚。同年9月17日,被告人韩利卫又以月
息18‰的高息为诱饵,通过青岛市资金贩子刘淑云及潍坊市的王炳礼、王光欣等人,
联系潍坊市潍坊瑞祥纺织集团有限公司经理刘学亮,以刘学亮的名义办理了一张100
0万元汇票。被告人吕厚明骗取该汇票后,又与被告人刘海涛在保付函上加盖了私刻
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栖霞市支行”公章。次日,被告人韩利卫与张道杰一起回烟台
北海贸易公司(个体),张道杰在吕厚明提供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整存
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单鲁J№01397399,所号:370-66-70-56,帐号:1001700112”的
空白存单上,在微机上伪造了一张署名刘学亮、存款6个月、存款额为1000万元的定
期存单。当日,被告人韩利卫指使其公司下属的北海家电商场经理牟永松及会计曹静
,到交通银行烟台分行营业部开户,将1000万元汇票背书解付到北海家电商场的帐户
上。同月19日下午,张道杰返回栖霞市,将伪造好的存单及其私刻的中国建设银行栖
霞市支行文化储蓄所“吕厚明”、“尚慧英”的个人名章交给了被告人吕厚明。被告
人吕厚明在伪造的存单上加盖伪造的“吕厚明”、“尚慧英”名章后交给王光欣,撕
毁进帐单。被告人韩利卫自1997年9月19日至1997年10月5日,先后将部分赃款用于付
刘学亮存款高息人民币75万元,刘淑云好处费人民币20万元,偿还欠张道杰款人民币
300万元,余款支解用于还债、付房租和个人消费挥霍,赃款被挥霍贻尽。其中,被
告人刘海涛参与挥霍赃款人民币54万元,被告人吕厚明获得好处费人民币5万余元。
案发后,从被告人刘海涛处追回赃款人民币2万元。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韩利卫、刘海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拉
存款为名,隐瞒事实真相,利用银行内部职工杨斌的渎职行为骗取金融机构600万元
的巨额资金,据为己有。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韩利卫在共同犯罪中
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赃款全部由其个人
独吞挥霍。应依法严惩;被告人刘海涛明知被告人韩利卫实施诈骗,而为其联系银行
的工作人员,骗取存折,将款转走,虽事后未分得赃款,但起到了帮助犯罪的作用,
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但被告人韩利卫、刘海涛、吕厚明伙同他人,使用伪造的
金融凭证进行诈骗资金的行为,已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被告人韩利卫在本次犯罪中
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且积极参与实施,系主犯,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
别严重,犯罪所得全部挥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依法应予严惩;
被告人刘海涛在他人的指使下参与犯罪,且参与挥霍赃款54万元,系从犯,依法可从
轻处罚;被告人吕厚明身为银行工作人员,为获取好处费而参与犯罪,但系从犯,依
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利卫
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金融凭证
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剥
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海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
二年;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处,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
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吕厚明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有
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韩国人朴锺铉走私普通货物案】被告人朴锺铉,(英文名:PARKJONGHYUN),男,1
949年4月12日出生于大韩民国汉城市,护照号码JR0990933,小学文化,原系烟台韩
进重装备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捕前任烟台现代机械化工程有限公
司总经理。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朴锺铉所在单位烟台韩进重装备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
,是1995年3月20日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韩国韩进重装备株式会社与中国烟台港
城工商实业总公司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1998年6月16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局办理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300万美元。其中,韩进重装备株
式会社出资注册资本240万美元,烟台港城工商实业总公司出资注册资本60万美元。
被告人朴锺铉任董事长兼总经理。1999年11月2日,韩国韩进重装备株式会社与中国
烟台港城工商实业总公司双方协商,烟台港城工商实业总公司将其出资的60万美元的
百分之二十股份转让给韩进重装备株式会社,原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烟台现代机械化
工程有限公司外商独资企业。被告人朴锺铉任董事长兼法人代表。自1996年至2000年
,烟台韩进重装备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及烟台现代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先后五次免税
进口韩国产旧挖掘机、推土机、起重机、装载机等工程设备48台,购买烟台金华建材
有限公司免税证免税进口韩国产旧挖掘机3台,共计进口免税工程设备51台。被告人
朴锺铉为使本公司牟利,在未经海关许可并未补缴应缴税额的情况下,擅自以烟台韩
进重装备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及烟台现代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将免税进口的
18台旧工程设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牟利。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5771124元,
偷逃税款2039798元,偷逃应缴税额计人民币1167624.59元。赃款已全部转移挥霍。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朴锺铉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法人代表,以
及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本单位牟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监管法规,未经海关
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免税进口的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其行为构
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且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而赃款全部被挥霍,应依
法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规定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朴锺铉犯走私普通货物罪有期徒
刑四年。

【隋元柏、高峰、方跃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被告人隋元柏,男,1941年12月8日出
生于山东省文登市,汉族,大学文化,原系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被告人
高峰,男,1967年2月3日出生于山东省龙口市,汉族,硕士学位,原系烟台东方电子
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董事;被告人方跃,男,1958年12月
22日出生于吉林省延吉市,汉族,博士学位,原系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
司财务总监兼财审部部长。经审理查明,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于1994年1
月,经烟台市政府和省体改委批准,作为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的试点单位试行股份制
改造,并作为独家发起人,采用定向募集方式向社会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并确定总股
本为5800万股。其中,国家股2200万股,社会法人股150万股,内部职工股3450万股
。于1994年1月8日至10日三天发行,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格为1.60元,年分红利
30%。其间,被告人隋元柏为公司发展,经与董事会秘书高峰及时任财务处长的吴云
霞商量后,贷款人民币1900万元,用于购买公司内部职工股1044万股。同年2月9日,
集团公司注册成立了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为逃避中国证监会的监管
,同年6月13日,公司又申请注册成立了集体所有制空壳公司“烟台震东高新技术发
展公司”,并将1044万股内部职工股从股票托管中心转到该公司名下。1996年6~7月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上市,股票名称:“东方电子”,代码:“0682”。同年1
2月17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030万股,发行价7.88元。发行后总股本增
为6830万股。1996年12月28日,被告人隋元柏回其老家文登市,委托其胞妹隋竹波,
借得个人身份证40个,被告人高峰回其老家龙口市,借得个人身份证4个,分别在烟
台证券公司芝罘证券交易营业部开设44个个人账户,将1044万股内部职工股分别转入
该账户,由公司成立的“证券办”负责人高峰管理。1997年1月21日,东方电子上市
,当天价格每股7.80元。同月24日,被告人隋元柏见东方电子股票走势良好,又指使
被告人高峰及吴某,从公司的资金中调出人民币4000余万元投入股市,购买东方电子
股票220余万股,于当年年底抛出后获纯收益5000余万元,约占当年公司主营业务收
入的37%。为实现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当年翻番的虚假业绩,被告人隋元柏指使公司分
管经营业务副总经理刘某,通过销售处处长刘某,安排业务员刘某开具86张虚假发票
;又指使吴某通过财务处根据销售处提供的虚假发票记账,将股市收益的资金56963
402元虚增为主营业务收入。致使东方电子提供给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众披露的1997
年度报告中,主营业务收入236675031.28元,净利润70615556.02元(实际净利润为2
4908122.25元),每股收益0.517元,虚增了净利润45707433.77元、主营业务收入56
963402元。1998年初,被告人隋元柏见东方电子股票走势强劲,又是小盘流通股,欲
以公司控制的1044万股原始职工股作后盾,实现销售业绩的三年翻番,即与被告人高
峰、方跃(方跃于2000年3月被正式任命为公司财务总监兼财审部部长)以及吴云霞预
谋,在1997年主营业务收入的基础上作出翻番的年度计划指标。自1998年中报开始,
至2001年6月中报前,被告人隋元柏指使刘德春安排刘卫强、李文周、刘洁等人,采
用复印、粘贴、套取客户空白合同、私刻业务单位公章(30~40枚)等手段制作假合同
,开具假发票及在山东烟台乾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询证函”上加盖假业
务单位公章;被告人高峰操纵“证券办”许照纲、孔鹏等人,从股市上抛出部分职工
股回拢资金;被告人方跃指使财务处处长李玉刚等人作假账,联系华夏银行南大街分
理处主任鲍军民、王淑珍,在该行开户东方电子技术服务公司账户,负责将炒股收益
资金从证券市场中转存入该账户,将大宗资金根据伪造的发票数额填写银行进账单、
对账单,拆分成小额资金,然后转入东方电子公司账户上,变成主营业务收入。还指
使该行在东方电子提供的山东烟台乾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询证函”上加
盖公章予以确认。被告人隋元柏还指使被告人高峰、方跃于1999年、2000年分别在银
河、华夏证券公司开户25个个人账号,累计投入资金6.8亿元在二级市场炒作股票。
综上,被告人隋元柏作为公司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高峰、方跃作为公司的直接责
任人员,自1997年4月至2001年6月,先后利用公司购买的1044万股原始职工股股票收
益和投入资金6.8亿元炒作股票的收益,通过虚开销售发票2079张,共计金额170823
0927元;伪造销售合同1242份;伪造银行进账单、对账单1507份,共计金额1704796
493.50元,将其中的1595349244.30元计入主营业务收入。虚构业绩使东方电子自19
97年起成为绩优股,并四次实行送、配股方案。通过上述虚假行为,欺骗股东高价买
进,低价被套。2001年7月,中国证监会着手调查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
司违规事宜,该股票随着大盘的跳水连续下跌,股票市值大量缩水,给股东造成一定
的经济损失,严重损害了股东的利益。
烟台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隋元柏、高峰、方跃身为公司的主管人员和
直接责任人员,利用股票收益的资金虚构主营业务收入,夸大公司业绩,向股东和社
会公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利益,其行为均已构成提供虚假财会
报告罪,被告人隋元柏指使被告人高峰、方跃,利用原始职工股收益,虚构主营业务
收入,提供虚假财会报告向社会披露,欺骗股东,其行为严重损害了股东的利益,且
系上市公司的主管人员,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故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高峰身为公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积极参与预谋并指挥、操纵公司“证券办”,利用股票收益实施
虚构主营业务收入,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系直接责任人员,在本案中起重要作用,虽
具有自首情节,亦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方跃身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其分管财
务的职权,指使财务人员编造假账,中转、拆分、转移股票收益资金,虚构主营业务
收入,向会计师事务所、“证券办”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积极参与提供虚假财会报告
犯罪,亦系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遂作
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隋元柏犯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
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高峰犯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
币二万五千元;被告人方跃犯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赵玉令故意杀人案】被告人赵玉令,男,1945年10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招远市,汉
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招远市辛庄镇贾家庄子村。被告人赵玉令之女赵庆香、女婿
魏斌系留学美国后在美国工作人员。2002年3月23日,赵庆香、魏斌夫妇回招远市老
家探亲,被告人赵玉令因二人未能将外孙魏天纵带回让自己看望而对二人产生不满。
在赵庆香、魏斌探家期间,被告人赵玉令向二人提出,要其帮助解决家中盖新房所欠
的债务和家庭其他方面的困难,但魏斌、赵庆香对此有不同意见,并在言谈中时有顶
撞、反驳被告人赵玉令之处。为此,被告人赵玉令对赵庆香、魏斌遂感到十分失望,
进尔产生杀死二人之恶念。2002年3月26日下午3时许,被被告人赵玉令趁赵庆香、魏
斌在家中西间炕上午睡之机,持斧头朝二人头、面部猛击数下,致二人颅脑损伤死亡
。作案后,被告人赵玉令投案自首。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赵玉令心胸狭窄
,思想意识封建落后,因女儿、女婿在美国工作,便认为二人应当帮助解决家庭中的
所有困难,而当其愿望未能满足时,竟起杀人之恶念,将女儿、女婿当场杀死,其行
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应依
法予以严惩,其虽有自首情节亦不能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
,判决被告人赵玉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
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

【陈嘉震受贿案】被告人陈嘉震,男,汉族,1949年8月23日出生于上海市,大学文
化,烟台氨纶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长、党总支书记。经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查明
了被告人陈嘉震在担任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
赂的事实:1996年初至秋天,先后两次收受由其决定为氨纶公司供应化工原料的烟台
宇田化工有限公司经理吴某送给的人民币10万元和美金8千元;2000年春节和同年8月
,先后两次收受由其决定为氨纶公司在青岛的代理商苗某送给人民币6万元;1996年
8月至2001年7月间,先后四次收受由其决定采用“对缝”的方式为氨纶公司供应化工
原料的高某送给的人民币9.8万元;2001年7月,收受由其决定为氨纶公司供应纸管的
江苏省靖江市涤纶丝配件厂秦某送给的人民币2万元和在广州的代理商吴某送给的港
币4万元;1998年中秋节至2001年中秋节期间,先后7次收受在氨纶公司担任承担个体
运输业务的宋某送给的人民币6.7万元,其中除为宋某之子上学事宜花费3万元外,另
3.7万元占为己有;1993年至2001年6月期间,先后9次收受由其决定在氨纶公司承揽
工程的烟台第二安装公司二处姜某、王某送给的人民币10万元及价值5800元的春兰牌
挂式空调一台。综上,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42.08万元、美金8000元、港币4万元。案
发后,赃款、赃物被全部追回。
陈嘉震被捕后,在分析国内外氨纶、芳纶、碳纤维生产形势基础上,提出了《关
于发展烟台特种化纤产业的建议》,受到有关专家和领导的肯定。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嘉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
,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廉政制度
,已构成贿赂罪,应予依法惩处。但念其被捕后提出的《建议》具有实际参考价值,
属立功表现;考虑赃款、赃物被全部追回及本案的具体情节,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陈嘉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追缴赃款、赃物由烟台市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仲裁】2002年,烟台仲裁工作较好地发挥了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实现了持续稳步发展。全年共受理仲裁案件95起,
涉案标的额2.8亿元人民币。案件的调解和解率、快速结案率和自动履行率分别为65
.8%、97.3%和76.8%,均比上年有明显提高。
把推行仲裁法律制度作为开展仲裁工作的根本,集中力量抓紧抓好。调整工作思
路,把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放在各项工作的首要位置,集中人力物力做了大量工作。宣
传方面,抓住各种机会向社会各界宣传推广仲裁制度,一年来,先后通过报纸、电视
、电台、内部简报等媒体发表宣传稿件数十篇,为全市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举行了5次
仲裁法律知识讲座,联合司法和律师界召开了仲裁工作座谈会。在工作机构上,围绕
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需要,对机构人员重新调整,设立了三个业务处,专门负责在各
系统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另外,为做好在各县市区和热点地区的仲裁法律制度推行工
作,在积极指导好已有的蓬莱、龙口两个办事处的基础上,经与有关部门和县市区协
商,在三站批发市场设立办事处,并做好了在莱州、牟平设立办事处的筹备工作,年
底前挂牌。在具体措施上,坚持点面结合、行政推进与个别走访相结合的方法,抓住
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进行突破,先后争取到了烟台市政府与工商、外经、建设、经贸
委等经济主管部门的支持,做到了工作有力度、有进度。到2002年底,在上述各系统
内的重点企业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工作已基本完成,为下年工作的全面推行打下了较
好的基础。
把提高“三率”作为发挥仲裁特色和优势的核心,不断提高仲裁案件审理质量。
仲裁“三率”是体现当事人意愿、高效、经济、方便等特色的最终体现,只有提高“
三率”,才能使仲裁在服务市场经济和维护市场主体权益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2002年,市仲裁委切实加强了仲裁员队伍建设,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仲裁员管理办
法。同时,针对首席仲裁员在庭审中的重要作用,筛选确定了部分业务素质高、实践
能力强、公道正派、有较高威望的仲裁员组成首席仲裁员队伍。加强仲裁委主任与仲
裁员和仲裁庭的沟通,努力引导仲裁庭在审理案件中走化对抗为协商的调解解决问题
的路子。在工作机制上,把调解作为一项重要原则,贯穿于从立案到结案前的各个环
节,要求仲裁秘书人员和仲裁庭着重做好庭前、庭外、庭中、庭后四个环节的调解工
作。通过努力,目前调解结案的意识已经成为全体仲裁员和仲裁秘书人员的共识,有
力地促进了“三率”的提高,市仲裁委有关“三率”的经验也得到了国务院法制办的
重视。
把部门建设作为仲裁事业长期发展的基础,在各个方面进行完善提高。作为新组
建的单位,全国仲裁机构的人、财、物等基础条件普遍比较薄弱,这个情况,烟台仲
裁也不例外。对此,仲裁委不等不靠,坚持从实际出发,从各个方面予以加强,以打
牢仲裁工作长期发展的基础。内部管理方面,着重抓了建章立制工作,出台了“四个
一套”规章制度,对仲裁委内部的处室职责、业务流程、人事、财务、奖惩等进行了
全面细致的规定,经过一段时间运行,各项工作已基本纳入规范化、制度化。强化素
质建设,积极鼓励和支持工作人员参加各种学习培训和实践锻炼,特别是法律素质的
提高。去年招考的5名法律本科毕业生,目前已成为秘书工作的主要承担者,工作人
员中有4人取得律师资格,4人具备仲裁员资格。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理顺各种关
系,积极主动地与政府领导和编制、财政等部门沟通,争取支持,有关工作已取得较
大进展。

(仲裁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