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投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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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产业导向
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根据烟台的基础和资源情况,烟台市鼓励投资发展的方向和
重点以农业、汽车、机械、电子、纺织服装、食品医药、化工、建材、旅游、能源、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等行业为主。
(一)农业
一是良种的引进繁育。包括专用粮油、果树、蔬菜、花卉、牧草等农作物优质高
产新品种的引进开发,优良种畜种禽繁育。
二是高新技术的引进。重点是绿色食品生产技术、生物工程技术、工厂化种养技
术、脱毒快繁技术,蔬菜、花卉无土栽培系列化生产及兽药、饲料添加剂和饲料蛋白
资源开发;节水灌溉、设施栽培等高新技术设备开发制造。
三是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包括荒山、荒地、滩涂开垦、开发,中低产田改造;
优质、高效蔬菜、果品生产及加工出口基地建设。
四是农产品精深加工。按照国际标准搞好农产品的贮藏、保鲜、干燥、精深加工
和包装,发展粮食、蔬菜、果品、畜产品等农产品精深加工业。
(二)能源工业、基础设施
鼓励发展烟台市急需的如洁净煤发电技术、老电厂技术改造和开发利用干净、高
效对环境无公害的新能源等电力工业,发展如德龙烟地方铁路、八角港、公路、码头
等交通设施项目。
(三)工业
1.汽车工业
鼓励发展以轿车及其零部件为龙头的主导产品,如轿车锁具、轿车用精密轴承、
高速轴承、汽车关键零部件、汽车电子产品、汽车变速箱、汽车关键易损件、汽车内
饰件、汽车轻型化新材料和先进模具设计制造技术及各种汽车模具。
2.机械工业
鼓励发展以机电一体化为先导的机械主导产品系列。机床行业鼓励发展经济型数
控机床、数控机床附件及功能部件,开发应用数控技术及伺服装量。通用及制冷设施
行业,重点发展螺杆式制冷压缩机、冷藏集装箱、蓄冷空调机组、溴化锂空调机组、
真空冷冻干燥设备等制冷设备,以及高效换热器、新型节能锅炉等产品。内燃机行业
,支持发展小缸径、多缸径柴油机及零部件。工程机械行业,鼓励发展工程机械“四
轮一带”中小型农用机械,鼓励发展环保机械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行业。
3.电子工业
鼓励发展计算机及软件,支持采用国外先进的多媒体技术、网络技术、计算机监
控系统、高级功能软件和分布控制模式,加快各种应用软件、中文信息处理软件及创
新软件等产品的开发研制。重点支持生产电力系统自动化设备、程控交换机为主的通
信设备、电量变送器为主的计量仪表设备以及计算机键盘为主的计算机外部设备等。
发展大屏幕彩管荫罩和高清晰彩色显示器荫罩。鼓励生产新型电子元器件,大力开发
新型的家电产品。
4.纺织服装业
支持化纤原材料生产,提高毛纺、染整和最终产品精深加工水平。支持生产高档
织物印染和高技术整理加工,以及复合超细、易收缩抗静电、阻燃等改性、仿生、保
健、仿真化学纤维和芳纶、氨纶、碳纤维等特种纤维。鼓励开发生产高档服装面料及
高档服装,创出烟台的名牌。
5.食品工业
重点鼓励开发四大系列产品:
一是以葡萄酒为主的酒类系列产品。
二是以果菜原汁、矿泉水为主的饮料系列产品。
三是融营养、医疗为一体的保健系列产品。
四是省时、优质、小包装的方便系列产品。
6.医药工业
鼓励发展植物化学药、医用导管、海洋生物制取的药物,支持银杏内酯、银杏黄
酮及反义核酸项目建设。
7.聚氨酯项目
鼓励开发4.4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产品,重点开发生产仿真皮服装用合成革、
聚氨脂新品种,鼓励开发以汽车内饰件为主的聚氨酯系列产品及各类后续产品。
8.化学工业
鼓励开发高起点的生物化工,尤其是海洋化工和精细化工的产业。
9.建材工业
鼓励发展高档卫生洁具和多功能、高水平五金配件,发展石墨、石材等非金属矿
业的高附加值制成品。
(四)旅游业
重点支持金沙滩、养马岛、蓬莱三个旅游度假区建设和云峰山、昆嵛山、罗山等
旅游风景区的建设。
(五)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鼓励的、允许的其他项目。

第二章优惠政策
一、税收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企业所适用的税种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印花税、屠宰税、城
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个人所得税。现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
人税收优惠政策介绍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自1999年9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在税务机关核定退税投资总额内购进的国产设
备,且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查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
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
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投资项目,经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采购的国产设
备所含增值税。对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国产设备,由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
管期五年,在监管期内发生转让、赠送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发生出租、再投资行为
的,由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按规定补征其已退税款。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
1.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出口的产品,在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
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到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对1993年12月3
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果选择出口免税政策,在2000年底前,其生产的
产品出口后,免征增值税、消费税,自2001年1月1日起,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2.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货物,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加
工货物出口后,免征加工货物工缴费的增值税;外商投资企业承接来料加工后委托其
他外商投资企业或国内企业加工再收回复出口的,可凭主管退税机关出具“来料加工
免税证明”,免征消费税和委托加工工缴费的增值税。
(三)个人所得税
对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工作的外籍个人,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
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人员提高其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费用
和扣除标准,在扣除费用800元的基础上,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九级超额累进税,税率为5-45%。
(四)企业所得税
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除了属于石油、天然气
、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以外,实际经营期限在
十年以上的从开始盈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
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规定享受“二免三减半”企业所
得税优惠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以后的十年内
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的企业所得税。
2.不同地区税收优惠
1)经济技术开发区
对设在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
得税。
2)沿海经济开放区
对设在烟台市的芝罘区、福山区、莱山区、牟平区、莱阳市、海阳市、栖霞市、
招远市、莱州市、龙口市、蓬莱市等县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
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属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或者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
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者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的,报经国家
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自
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其生产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从
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在企业获利年度后,可
就其适用的减免税期的剩余年限享受减免税优惠待遇。凡在依照有关规定适用的减免
税期结束之后,才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新技术企业的,不应追补享受有关定期减
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4)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1)对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
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仍
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
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特定行业、项目税收优惠
(1)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
中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可以从开始盈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在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外国
投资者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
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再投资税收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
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
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如果直接再
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
得税税款。外国投资者再投资举办、扩建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起三年内没有达到
产品出口标准的,或者没有被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当撤回已退税款的百分
之六十。再投资不满五年的,应当撤回已退的税款。
7)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税收优惠
外国企业向我境内转让技术,凡属技术先进的或者条件优惠的,经国务院税务主
管部门批准,可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去年增长1
0%以上(含10%)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的
应纳税所得额。
二、关税政策
1.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
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
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
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比照上款执行。
2.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
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
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
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3.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
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
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4.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的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
元器件、配套件、辅料和包装物料,进口时可予以保税(包装物料按比例征、保税),
加工产品出口后海关予以核销结案。
5.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进口直接用于加工出口产品而在生产过程中
消耗掉的、数量合理的触媒剂、催化剂、磨料、燃料等免征进口税和增值税。
6.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自产产品,除限制出口商品或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免征出口
关税。
三、外汇管理制度
(一)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的外汇款、境外借款,允许全额保留外汇,
自由选择外汇银行或境内外资银行开立现汇帐户,保留现汇,用于正常的外汇支付。
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允许开立现汇帐户,在最高金额内保留现汇,用于
正常的外汇支付。
(二)外商投资企业正常经营范围内的外汇支付和外方投资者利润、股票、红利的
汇出,可以持有关凭证从其现汇帐户余额中直接办理或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不进行
事前的逐笔审批。对还本付息等其他资本性外汇转移,经外汇局审查同意后,也可以
从其外汇帐户支付或者到银行兑付。
(三)中国坚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自求平衡的原则,但当企业外汇不能自求平衡时
,允许到外汇指定银行购买。
(四)外国投资者从外汇收支不能平衡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分得的人民币利润,经批
准后再投资于境内能创汇或能增加外汇收入的企业,外商可从接受该项目投资的企业
新增加的外汇收入中获得外汇,以汇出其合法利润。在审批外商人民币利润再投资时
,外商应提供原企业董事会的利润分配决议和当地财政、外汇管理部门的证明。
四、土地政策
(一)取得土地使用的方式
1.一般按出让方式供应土地。
2.对从事非营利性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项目
开发的,经市政府批准,其用地可按划拨的方式供应。
3.对从事农、林、牧、渔业开发项目的,其用地可按租赁方式供应。
4.与乡镇、村集体企业合作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其土地先征为国有,土地使用权
的取得可采取出让、租赁的方式。到境外上市股票的股份制企业,其土地使用权可由
国家向企业作价入股或租赁提供。
(二)按出让方式供应土地,取得的使用权最高年限
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
、金融、旅游产业用地40年。
(三)政策优惠
1.对产品出口企业(出口产品产值占当年企业产品值70%以上的)和先进技术企业
的用地采取出让方式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予以优惠:其土地采用租赁方式的,可减
免五年的土地租金。
2.对从事开发建设能源、交通、港口等大型基础设施的,其土地出让金或土地租
金予以减缓。
3.对于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
出租、抵押。
4.对从事农、林、牧、渔业开发和荒山、荒地、荒滩开发经营的,其土地使用权
出让金或租金可以给予适当优惠。
5.对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卫生医疗及社会公益等不以赢利为目的的项目用地
,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减收,土地租金可以减缴五年至十年。
(四)外商投资项目办理用地程序
1.外商投资企业持有关部门核发或批准的企业合同或章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及
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项目计划、规划设计文件等,向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外商投资企业用地条件,按有关规定初步确定用地的位
置、面积、年限、用途及使用费用等。
3.土地管理部门按规定的土地审批权限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企业按规定
交付土地使用费用后,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向企业移交合法的土地使用证,企业依法取
得使用权。

第三章投资程序
一、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一)申办、审批程序
报批项目建议书→工程名称登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合同章程→颁发批
准证书→注册登记
(二)所需文件、证件
(1)报批立项
中方主办单位申请报告
项目建议书
意向书(协议书)
环保审查单
审批部门要求的其它附属材料
(2)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中方主办单位的申请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合资(或合作)企业合同、章程
各方营业执照及中文译件
经律师或公证机构公证的外方法定代表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签字样本或印鉴
各方资信证明及外方资信证明的中文译件
董事会名单及经法定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的各方董事委派书
各方出资明细表及进口物品清单
合资(或合作)企业名称登记表
审批部门要求的其它附属材料
二、外资企业
(一)申办、审批程序
委托承办单位→报批项目建议书→工商名称登记→报批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
→章程→颁发批准证书→注册登记
(二)所需文件、证件
(1)报批立项
国内受托承办单位的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
外方公司对国内承办单位的委托书
环保审查单
审批部门要求的其它附属材料
(2)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申请表
可行性研究报告
外资企业章程
外资企业申请表
外方公司营业执照、资信证明及其中文译件
经外方公司所在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并签字的外方公司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
外资企业董事会名单及经投资者法定代表签字并加盖投资者印鉴的董事委派书
对法定代表的确认
外资企业名称登记表
进口物品清单
其它必要附件
审批部门要求的其它附属材料
三、外国(港澳)企业在烟台设立办事机构申请
(一)申报程序
外国(港澳)企业需委托烟台市外商投资企业服务中心或烟台贸促支会办理设立办
事机构的全部手续。
(二)所需文件、证件
1.委托承办单位办理手续的委托书
2.设立办事机构申请书
3.常驻代表授权书
4.外国、港澳企业营业执照、资信证明
5.常驻代表简历、护照(回乡证)身份证
6.外国、港澳企业简介
7.提供办公场所单位出具同意接受的函
8.填写《外国企业代表机构设立(延期)申报表》、《外国企业代表机构人员和内
容变更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