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发[2002]8号文件四个配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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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烟发[2002]8号文件
四个配套办法的通知

(烟办发[2002]29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开发区和出口加工区工委、管委,市直各部门,市属企事业
单位,中央、省属驻烟单位:
《烟台市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烟台市人才资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烟
台市高层次人才周转住房使用管理办法》和《烟台市“杰出科技人才奖”和“人才开
发贡献奖”评选办法》作为《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资源开发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
(烟发[2002]8号文件)的四个配套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中共烟台市委办公室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12月31日
(此件发至县级)

烟台市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资源开发工作的若干意见(
试行)》(烟发[2002]8号文件)精神,做好《人才居住证》的申请、发放和管理工作
,吸引和集聚更多的境内外人才以柔性流动方式参与烟台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居住证》是未向本市迁移户口的人才在本市合法工作和居住的凭证
,有效期分为1年、3年和5年三种。
第三条申请《人才居住证》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本市急需的高级技术工人、技师、高级技师。
第四条申请《人才居住证》的人员,包括以下几类:
(一)来本市从事科技研究、技术推广工作,进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的人员;
(二)来本市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管理工作或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三)赴本市驻外企业、工作机构任职或兼职的人员;
(四)来本市创办、合办企业或从事产业转移、技术转让、市场开拓的人员。
第五条申请《人才居住证》的人员,应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向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
门申领《人才聘用证》或《海外人才聘用证》,凭《人才聘用证》或《海外人才聘用
证》到县市区公安部门办理《人才居住证》。
第六条聘用单位为应聘来本市工作的人员申请《人才聘用证》或《海外人才聘用
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聘用证申请表;
(二)本人的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证书或业绩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聘用(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境内人员为居民户口簿及身份证,境外人员
为护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六)本市二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第七条来本市创业人员申请《人才聘用证》或《海外人才聘用证》,应提交下列
材料:
(一)聘用证申请表;
(二)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的法人证书或开业证明(原件及
复印件);
(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境内人员为居民户口簿及身份证,境外人员
为护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四)本市二级及其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第八条对应聘来本市工作的人员,人事部门根据申请人学历、能力、年龄、所任
职务、工作业绩等综合情况,核定《人才聘用证》或《海外人才聘用证》的有效期。
第九条对来本市创办企业的人员,人事部门根据投资额或投资入股股值、企业类
型等,核定《人才聘用证》或《海外人才聘用证》的有效期。
对来本市创办民办非企业单位或开设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的人员,人事部门根据单
位或机构的类型和规模等,核定《人才聘用证》或《海外人才聘用证》的有效期。
第十条《人才聘用证》或《海外人才聘用证》持证者,可以为随同来本市的配偶
及未成年子女等人员申领《人才居住证》。
第十一条《人才居住证》持证者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
到人事部门和公安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人才居住证》持证者需要延期的,应当在居住证有效期满前30日内,
到人事部门和公安部门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三条对有效期为3年和5年的《人才居住证》,实行年检制度。每满1年的当
月,由持证者到人事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第十四条来本市工作的《人才居住证》持证者,凭聘用单位出具的证明和聘用(
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延期或办理年检。
来本市创业的《人才居住证》持证者,凭所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专业中介
服务机构的法人证书或开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延期或办理年检。
第十五条受聘人员聘用(劳动)合同中止或解除的,聘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人事
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由人事部门通知公安机关收缴其《人才居住证》。
未按规定办理年检或年检未获通过的,由人事部门通知公安机关收缴其《人才居
住证》。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一)伪造、骗取、买卖、转借《人才居住证》的;
(二)随意扣留、收缴《人才居住证》的。
第十七条《人才居住证》持证者是境外人员的,应当依法到公安机关申办居留、
住宿登记。
第十八条《人才居住证》持证者享受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才柔
性流动若干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02]60号文件)规定的待遇。
第十九条《山东省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出台后,《人才居住证》持证者凭《人
才居住证》换领《山东省人才居住证》。本办法与《山东省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不
一致的,以《山东省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人事部门负责协调解决。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人事局、公安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咕办法自发杭之日起施行。

烟台市人才资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资源开发工作的若干意见(
试行)》(烟发[2002]8号文件)精神,做好人才科研启动费、安家补助费、政府津贴
补助费等资助经费(以下简称“资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工作,集聚和吸引高层次人
才,促进全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事部门和财政部门是资助经费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同级单位聘用人员
的资助申请、组织评审和资助经费管理等日常事务。
第三条申请资助经费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一)《烟台市人才资助经费申请书》;
(二)申请人学术技术水平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与本市受聘单位签定的聘用(劳动)合同;
(四)有关科研技术资料。
第四条申请和审批资助经费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
(二)用人单位核查;
(三)人事部门审批;
(四)财政部门核拨。
第五条资助经费按下列办法拨付:
(一)下列经费一次核定,一次全额拨付:
应由市财政承担的两院院士科研启动费、安家补助费;
应由市财政承担的博士生导师、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和进入国家一、二
层次学科(技术)带头人的安家补助费;
应由同级财政承担的博士安家补助费;
应由同级财政承担的省和地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学科(技术)带头人及享受国
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的安家补助费;
应由同级财政承担的硕士安家补助费。
(二)下列经费一次核定,分三年拨付:
应由市财政承担的博士生导师、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和进入国家一、二
层次学科(技术)带头人的科研启动费;
应由同级财政承担的博士科研启动费。
(三)下列经费按年度核定,按月发放:
应由市财政承担的两院院士政府津贴补助;
应由同级财政承担的博士生导师、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和进入国家一、
二层次学科(技术)带头人津贴补助;
应由同级财政承担的博士津贴补助。
资助经费由同级财政拨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及时足额发放给申请人。
第六条中央、省属驻烟单位引进两院院士,经市人事局核定,市财政局一次性拨
付用人单位科研启动费25万元、安家补助费7.5万元,按年度核定政府津贴补助6万元
,用人单位按不低于1∶1的比例匹配,及时足额发放。
中央、省属驻烟单位引进博士生导师、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和进入国家
一、二层次学科(技术)带头人,经市人事局核定,市财政局一次性拨付用人单位安家
补助费5万元,一次性核定科研启动费15万元,分三年拨付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按不
低于1∶1的比例匹配,及时足额发放。
第七条获得一次性资助经费的人员,在本市工作或承担本市经济技术项目不满5
年的,应适当退还资助经费。其中每满一年递减20%,满5年的,不再退还。
第八条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经费或截留资助经费的单位和个人,除收回已资助的
经费或责令限期发放外,还将提请有关机关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烟台市高层次人才周转住房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资源开发工作的若干意见(
试行)》(烟发[2002]8号文件)精神,优化吸引高层次人才的环境,解除他们的后顾
之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层次人才周转住房由市政府出资,市房产管理局组织建筑或购置,总数
量为50套,分两年购置到位。所购置的房屋建筑面积为80-150平方米,基本设施齐全
,并由市房产管理局统一进行初装修,达到入住后即可使用的标准。
第三条高层次人才周转住房采取单位申请、个人租赁的使用方式,租赁期限一般
不超过两年。
第四条引进来我市工作且本人及家属子女在芝罘区、莱山区和开发区落户的下列
人员,用人单位确实暂时无法解决住房的,可以申请使用周转住房:中国科学院院士
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博士生导师、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和进入国家一、二层
次学科(技术)带头人,博士研究生,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省和地市级专业
技术拔尖人才、学科(技术)带头人及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硕士研究生。
第五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承租周转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用人单位向市人事局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引进人才的基本情况和本单位
的实际困难,出具证明引进人才身份和水平的相关材料。
(二)市人事局对用人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出具使用周转住房的
证明。
(三)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持市人事局证明到市房产管理局办理租房手续,市房产管
理局负责组织房屋所在辖区房管处办理房屋起租手续。
第六条高层次人才周转住房的租金标准按现行房改政策中新安置房的租金标准核
定。
第七条承租人不再使用周转房,应在退房前30日内告知市房产管理局,由房屋所
在辖区房管处验收后,办理退房手续。
第八条承租人要严格按照房屋租赁管理的有关规定,正确使用住房,不得擅自改
变房屋装饰布局,不得转租。房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此类房屋的管理,及时维修、维
护,搞好各类服务。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人事局、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烟台市“杰出科技人才奖”和
“人才开发贡献奖”评选办法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资源开发工作的若干意见(
试行)》(烟发[2002]8号文件),激发科技人才的创新热情,调动各级抓人才资源开
发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教兴烟战略的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烟台市“杰出科技人才奖”和“人才开发贡献奖”评选工作由市人才资源
开发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三条烟台市“杰出科技人才奖”和“人才开发贡献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烟台市“杰出科技人才奖”的评选对象是:本市范围内各类企事业单位中
直接从事自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应用等工作,为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
事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杰出科技人才奖”评选对象人选的基本条件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为人民服务、奉献社会的宗旨,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专业基础扎实;自主创新能力强,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严谨的科研作风,团结协作
,艰苦奋斗,努力攀登科学技术高峰。
第六条符合第五条所列基本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提名烟台市“杰出
科技人才奖”:
(一)学术造诣高深,为本市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是学
科领域的带头人。
(二)研究成果有开创性,在本市有重大推广价值,近两年来,获得国家自然科学
三等奖、国家发明三等奖、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奖励的重要贡献人员或主要
完成人员。
(三)长期在本市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工作,近两年来,有重大技术突破
,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的人员。
(四)近两年来,在本市技术成果向生产力转化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
,业绩突出,产生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人员。
(五)近两年来,在本市省以上科技项目、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中,担任研究、设计、施工等方面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七条烟台市“人才开发贡献奖”的评选对象是:本市范围内各级党政群机关和
各类企事业单位。
第八条烟台市“人才开发贡献奖”的评选条件是:
(一)遵守法律法规,合法经营,积极纳税,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二)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在单位内形成有利于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良好氛围

(三)建立科学完善的人才资源开发管理制度,能够较好地吸引和凝聚人才;
(四)人才资源开发投入到位,为人才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
(五)近两年来,人才队伍总量增长较快,人才总体实力居省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六)为全市人才引进培养和现代化人才资源开发管理制度的开发、推广,做出较
大贡献。
第九条“杰出科技人才奖”人选一般由所在单位推荐。个人也可以自荐,但需经
单位同意。所在单位应为推荐人选聘请两名同行专家,对其学术、技术水平和业绩等
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条建立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负责“杰出科技人才奖”的评审工作。评
审委员会由知名专家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两人。
评审委员会分设若干专业评审组。
第十一条专业评审组对推荐的“杰出科技人才奖”人选进行初步评审。被推荐的
人选应获得专业评审组三分之二以上与会人员的赞成。在专业评审组初步评审的基础
上,评审委员婚对参评人选进胸综合评审和考核,确定获奖对象,报市委、市政府审
批。
第十二条“人才开发贡献奖”评选对象按隶属关系,由市县两级人事部门组织推
荐(中央和省属驻烟单位由市人事部门组织推荐),由市人才资源开发领导小组进行评
审和考核,评定对象报市委、市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杰出科技人才奖”、“人才开发贡献奖”获奖人员和单位,由市委、
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并发给奖金。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