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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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标准的通知

(烟政发[2002]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城市贫困居民的基本生
活权益,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根据第56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的意见,现就调
整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依据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实际
需求和物价上涨指数,参照国内外的有关方法测算,确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将我市
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95元调整为220元。
二、调整中心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市、区两级财政分担比例。自2003年1
月1日起,将烟政发[1998]29号文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由“芝罘区、莱
山区由市、区两级财政各负担50%”,调整为市财政负担60%、区财政负担40%。其他
县市区仍自行负担。
三、切实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各级各部门要从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
的高度出发,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各县市
人民政府要参照市里的做法,结合当地实际,适当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报市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市和各县市区都要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城市居民最
低生活保障金足额纳入预算,并确保及时足额到位。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
协助民政部门共同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应保尽保。各级各有关部门
和单位,要继续执行市政府制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免交学杂费、减免医疗
费、用热费、房租费等优惠政策,并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