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政发[2002]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根据我
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和城市化发展的客观要求,确保省委、省政
府提出的我市到2010年跨入特大城市行列的目标。依照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
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批转公安部
关于推进建制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
府《批转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改进户籍管理扩大办理城镇居民户口范围意见的
报告的通知》(鲁政发[2000]7号)、《关于贯彻国发[2001]6号文件积极推进建制
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鲁政发[2001]43号)、《关于改革我省城市户籍管理
制度的通知》(鲁政发[2001]10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深化我市户
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和内容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是:市辖四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市区),
县级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建制镇。除《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地方城镇居民
户口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发[1994]3号)中规定的范围以外,凡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的人员,均可自愿办理城镇居民户口和申请户口迁移。
(一)各类人才户口迁移政策
1.凡市区引进的具有本科学历以上或高级职称人才,拥有高新技术成果或在学科
领域有专长的科技人员及对本地区经济有突出贡献的人员,本人及直系亲属可申请迁
入常住户口。
2.凡县级市区及建制镇引进的具有本科学历以上或中级职称以上人才及对本地区
经济有突出贡献的人员,本人及直系亲属可申请迁入常住户口。
3.凡要求到市区工作的省内大学专科学历以上和省外本科学历以上的毕业生;到
县级市区及建制镇工作的省内大、中专学历以上和省外本科学历以上的毕业生,只要
落实就业单位,可凭《就业报到证》、用人单位的聘用证书或合同书,准予在当地落
户。
4.被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获国家职业资格证
书的技术工人工作满两年以上的,经劳动部门批准招收的合同制工人工作满三年以上
的省内公民,可凭用工单位的聘用证书或合同书申请迁入户口。
上述人员应将户口落在其合法固定住所,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将户口落在其工
作单位或当地人事、劳动部门人才服务中心。
(二)关于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住宅等户口迁移政策
1.在市区内累计固定资产投资60万元以上,兴办实业三年累计上缴税收30万元以
上或当年上缴税收15万元以上;在县级市区及建制镇累计投资30万元以上、兴办实业
三年累计上缴税收15万元以上或当年上缴税收10万元以上,有合法固定住所,生活有
保障的公民及直系亲属可在当地申请迁入户口。
2.港澳台和国外人员在市区和县级市区及建制镇累计投资固定资产分别在80万元
和50万元以上,兴办实业三年累计分别上缴税收50万元和30万元以上或当年上缴税收
30万元和20万元以上,经批准在我市定居的,可办理本人及随定居亲属落户手续。本
人不在我市定居的,允许其在投资地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生活保障的内陆亲属3-5人迁
入户口。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迁入地人民政府批准迁往市区和县级市区及建制镇的经
济实体,经营者及其直系亲属和一定数量的技术、管理骨干人员,在经济实体所在地
有合法固定住所,可以申请落户。
4.凡购买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上的商品住宅,或购房款额市区在15万元以上、县
级市区及建制镇在8万元以上(含旧住宅),持有合法的房产证,生活有保障的公民及
直系亲属可在购房地申请迁入户口。省外公民符合上述条件的,须经查证无违法犯罪
记录,本人及直系亲属方可在购房地申请迁入户口。
5.港澳台和国外人员,在市区和县级市区及建制镇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分别在
80平方米和60平方米以上,或购房款额分别在20万元和10万元以上,并取得合法房产
证,如经批准在我市定居的,可办理本人及随定居亲属落户手续。本人不在我市定居
的,允许其内陆亲属3-5人在购房地申请迁入户口。
6.夫妻双方同在城市建成区以外的郊区、建制镇内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及
生活来源,从事非农产业生产3年以上的省内公民及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办理城镇
居民户口。
7.长期居住在市区、县级市区和县人民政府驻地镇,从事非农产业生产三年以上
、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及生活来源的农村户口人员,可以统一改登城镇居民
户口。
(三)关于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老年人投靠子女等有关户口迁移政策
1.夫妻两地分居,投靠配偶在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可申请迁入户口。
2.实行婴儿登记出生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对已随母(父)登记户口又要求随
父(母)的未婚子女,其父(母)在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申请迁入户口。
3.男年满60周岁或女年满55周岁,身边无子女的公民,其子女在城镇有合法固定
住所,夫妻双方可以申请办理户口迁移。
4.关于干部、职工工作调动,军队干部、士官、义务兵、退伍、离退休人员的安
置等,仍由归口部门审核把关,公安机关按规定办理户口迁移。
二、正确处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
(一)进一步明确山东省地方城镇居民户口性质。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的山东省地方
城镇居民户口与全国城镇居民户口并轨,统称为城镇居民户口,享受同等权利,履行
同等义务。
(二)妥善处理农民进城后的土地承包问题。进入城镇落户的本市农村人口,对其
原承包的土地,经本人同意,可以保留其在承包期内的承包权,不得强行改变承包关
系。本人自愿交出的,可以交出。凡自愿保留其承包土地的,应承担农村原有的义务
。
(三)积极稳妥办理城镇居民户口的迁移审批工作。取消户口迁移多部门管理,由
公安机关按照规定自行负责户口迁移。公安机关要按照简便、高效的原则,简化审批
手续,为公民落户提供便利条件。对经批准在城镇落户的人员,不再实行计划指标,
不再办理粮油供应关系手续。
(四)本意见中的“合法固定住所”是指经批准购买、自建或者租用单位分配的住
房,且申请人拥有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对违章搭建或临时租借的住房不得视为合
法固定住所。“直系亲属”是指配偶、未成年子女及配偶双方的父母。港澳台和国外
人员的“内陆亲属”是指其在大陆的直系亲属和旁系亲属。
三、切实加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改革
、发展、稳定的大局。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加强
领导,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要及时了解掌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进展
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注意防止城市人口低层次膨胀和迁移人口的
老龄化。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做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工作,统一审批条件
和标准,按照群众自愿申报、居住地登记、人户一致的原则审核把头,切实把群众的
事情办好;要严格按照户口迁移程序办理落户手续,凡不符合在城镇落户条件的,一
律不予办理,对弄虚作假、违法违纪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坚决杜绝借户籍管理
制度改革之机收取城市增容费和其他类似费用。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
任。
烟台市公安局要根据此意见制定出相应的实施细则一并贯彻执行。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有的政策和规定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
准。
二二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