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种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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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名称:国寿鸿瑞两全保险(分红型)
投保范围:凡出生满30天以上至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1.满期给付: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规定
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趸交保险费: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分期交付保险费: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5
2.意外身故给付: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趸交保险费: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分期交付保险费:在第一至第四个保险年度期间身故,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
额×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在第五个保险年度以及以后保单年度身故,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5
3.疾病身故给付: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
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
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趸交保险费: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分期交付保险费:在第一至第四个保单年度期间身故,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
额×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在第五个保单年度以及以后保单年度身故,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5
红利事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
根据上一年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并向投保人分
配红利。每一年度的红利分配后,将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积累利率,以复利方式
累计至本合同终止给付。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分为五年、十年和二十年三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但保险期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周岁。
经营单位: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烟台分公司
险种名称: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
投保范围:凡出生满30天以上至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三周年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
保险金额的5%给付生存金。
2.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趸交保险费: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分期交付保险费:被保险人在交费期内身故,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1+
0.05×(身故时保单年度数-1)〕;被保险人在交费期满后身故,身故保险金=基本保
险金额×(1+0.05×交费年数)。
红利事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
根据上一年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
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
种红利处理方式:
一、现金领取;
二、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利率每年由本
公司公布。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处理方式,本公司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经营单位: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烟台分公司
险种名称:国寿康宁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
投保范围:凡出生满30天以上至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初次发生本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
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
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本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
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不计利
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红利事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
根据上一年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并向投保人分
配红利。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
一、现金领取:
二、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利率每年由本
公司公布。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处理方式,本公司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经营单位: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烟台分公司
险种名称:康宁终身保险
投保范围:凡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
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2倍给付
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
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2.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3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
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3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
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经营单位: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烟台分公司

责任编辑:吕福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