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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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特大海难案】被告人高峰,男,1960年1月出生于河北省唐山市,汉族,
大学文化,原系山东烟大汽车轮渡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兼党委副书记;被告人于传龙
,男,1953年2月出生于烟台市福山区,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山东烟大汽车轮渡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被告人都基军,男,1971年8月出生于烟台市牟平区,汉族,
大学文化,原系山东省烟台海上安全监督局监督科副科长;被告人范世会,男,196
9年8月出生于山东省栖霞市,汉族,中专文化,原系山东烟大汽车轮渡股份有限公司
海监室监督员。1999年11月24日13时20分,山东烟大汽车轮渡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的“
大舜”号客货滚装船,经山东省烟台港航监督签证,由烟台地方港出发赴大连,途中
遇风浪于15时20分返航,调整航向时船舶接近横风横浪行驶,船体大角度横摇。由于
气象和海况恶劣,船长决策和指挥失误,船舶操纵、操作不当,船载车辆超载、系固
不良,产生移位、碰撞,引发火灾,导致舵机失灵,船舶失控,经多方施救无效,于
23时38分在烟台市牟平区姜格庄镇云溪村海岸1.5海里海域处翻沉,共有282人遇难,
直接经济损失约9000万元人民币。
山东烟大汽车轮渡股份有限公司系山东航运集团有限公司控股的股份制企业,经
营烟台至大连航线的客滚运输,集团公司对烟大公司按“直属企业”实施管理。199
8年10月,被告人高峰始任烟大公司总经理兼党委副书记,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被告人于传龙任该公司副总经理,具体分管生产
和安全工作。根据交通部发布的《运输船舶消防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
,车辆上船后要采取绑、扎等固定措施;中国交通行业标准《客滚船码头安全技术及
管理要求》关于客滚船车辆的摆放和紧固规定,车辆必须严格按照船舶汽车舱车辆甲
板上的固定位置进行紧固;烟大公司亦制定了《客滚船安全管理规则》,其中规定上
船车辆应严格按三点加固法加固,受恶劣气象因素影响时,应增加链条予以加固。另
据交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旧船舶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15~20年的滚装
船为老龄海船,“大舜”轮即为老龄海船;该规定第九条和第十四条还规定,水路运
输企业应根据购入老旧船舶的技术状况,重新确定技术定额和使用年限,重新核定船
舶的航区、抗风等级等。中国港务监督局发布的《客船、滚装客船舶员特殊培训考试
和发证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凡在滚装客船上任职的船长、高级船员、水手和
机工均应完成滚装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在滚装客船上仅对旅客的安全负有责任的服务
人员和保安人员等船员也应完成客船船员特殊培训。中国港务监督局还于1997年7月
9日发出通知,要求在中国籍海上运输的客船和滚装客船上工作的船员必须在1998年
8月1日前,完成相应的客船或滚装客船船员特殊培训。被告人高峰身为公司总经理,
安全生产责任第一人,被告人于传龙作为具体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玩忽职守,
安全管理极其不力,未采取有效措施贯彻、执行上述有关客滚船安全运输的法规和规
章,虽制定一系列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但疏于抓落实,致使1999年11月24日当天“
大舜”轮上船员13人未完成船员特殊培训,所属船舶长期存在车辆系固不良事故隐患
,船载车辆时常发生移位碰撞事故。自1999年1月1日至同年11月24日,该公司因海上
风浪大造成船载车、货损失而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案件共63件。1999年10月17日,“盛
鲁”轮从大连开往烟台途中,在风浪中由于大角度转向避让渔船,导致车辆移动、货
舱起火、船舶沉没,还致1人死亡,1人失踪和50余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山东省烟台
海上安全监督局向烟大轮渡公司发出通知,强调应对船载车辆采取有效的绑扎、固定
措施,防止在航行中移动。交通部及山东省航运集团公司领导亦提出明确要求,船载
汽车、货物一定要绑扎、固定,做到车船一体;凡有大风大浪,严禁冒险航行。被告
人高峰、于传龙仍未按照上述规定和要求,对车辆系固不良等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
予以整改,船载车辆移位、相撞和翻倒现象仍频繁发生。被告人高峰于1999年11月2
4日当天收到寒潮大风警报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未做出调整“大舜”轮的当天航次任
务的决定。综上,被告人高峰、于传龙对特大海难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被告人
范世会任公司内设海监室的监督员,负有制止、纠正违章行为的职责;气象不良时,
到离港船舶现场监督车辆加固工作。1999年11月24日,被告了范世会代表烟大公司海
监室负责“大舜”轮出航前的安全检查,在检查中也发现车辆绑扎不符合公司规定的
要求,且未对装载车辆情况进行全程监督,既未提出违章纠正意见,也没有报告公司
领导,致使“大舜”轮带事故隐患出航,亦对特大海难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和山东省烟台海上安全监督局《内部管理规则》规定,所有进出烟台地方港的船舶
均须经过烟台海上安全监督局值班室签证。被告人都基军所在的烟台海上安全监督局
监督科的职责是负责签证前的现场检查,只有经现场检查符合《运输船舶消防管理规
定》、《客滚船码头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等法律规定的适航条件,并由现场检查人
员报告值班室后,值班室才能在船舶签证簿上盖章放行。其现场检查的内容包括船载
车辆是否采取绑扎、紧固措施。如果发现有不适航的情况应当予以纠正,如不改正即
应通知值班室不予签证。1999年11月24日,被告人都基军负责对“大舜”轮出航前的
现场检查。因为当时下雨,值班室为减少船上人员的往返,让都基军捎带事先盖章的
船舶签证簿,并嘱咐都基军检查完毕后再交给船上。被告人都基军到达现场后,“大
舜”轮D甲板车辆已装载完毕,C甲板也已装了大半,他发现有的车辆仅塞了木塞,有
的未绑扎,但他未按规定予以纠正,仅检查船舶未超载就将签证交给船方,提醒二副
周国兴要好好绑扎,然后打电话给值班室,告知“大舜”轮系固良好,没有按照有关
规定进行认真检查就予以放行,致使“大舜”轮带事故隐患出航,对特大海难事故的
发生亦负有重要责任。
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于2001年11月15日,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分别判处被告人高峰有期徒刑6年;判处被告人于传龙、范世会有期徒刑5年;以玩忽
职守罪判处被告人都基军有期徒刑5年。

【崔日等6人偷渡案】被告人崔日,男,1971年7月出生,朝鲜族,初中文化,无业,
墨龙江省海林市人;被告人朴明春,男,1969年5月出生,无业,吉林省汪清县人;
被告人池英汉,男,1963年12月出生,朝鲜族,初中文化,辽宁省丹东市剑锋边贸经
济有限公司职员;被告人秦良贞,男,1959年11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系个体水
产养殖户,乳山市夏村镇人;被告人秦绍泽,男,1966年9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渔民,系“鲁乳渔4142号”渔船船长,乳山市乳山口镇人;被告人辛友安,男,1
957年12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渔民,乳山市海阳所镇人;崔日、朴明春于2000
年7、8月份与李云龙、李光(均下落不明)等人共谋组织、运送东北朝鲜族人偷渡韩国
,从中收取高额费用,牟取暴利。被告人崔日除动员、拉拢部分人员参加偷渡外,还
负责安排船只运送偷渡人员到公海与前来接应的韩国船只会合。为此,被告人崔日联
系被告人秦良贞帮助找船,并与秦良贞商定出海地点。被告人朴明春则动员部分人员
参加偷渡,并协助崔日接送偷渡人员、安排食宿等具体事宜。被告人秦良贞联系“鲁
乳渔4142号”渔船船长即被告人秦绍泽和被告人辛友安运送偷渡人员。2000年8月中
旬某日晚9时许,被告人朴明春、秦良贞等人将约40名偷渡人员运送至乳山市海阳所
镇姜家庄村村外海滩,由被告人辛友安驾驶12马力挂机船分两次将上述偷渡人员运至
深海中被告人秦绍泽的“鲁乳渔4142号”渔船上,连夜驶往公海,最后将偷渡人员转
移到公海指定海域接应的韩国船上。事后,被告人秦绍泽获运送费2.6万元;被告人
辛友安获运送费2000元。因此次运送的偷渡人员在韩国边境被查获,被告人崔日、朴
明春等人均未获利。
2000年10月,被告人崔日、朴明春与朴哲(现下落不明)等人共谋组织韩鲜族人偷
渡韩国,被告人崔日、朴明春除动员部分人员参加偷渡外,仍然负责接应、联系船只
等事宜,并再次找到被告人秦良贞、秦绍泽、辛友安负责运送。被告人朴明春、秦良
贞找车将20余名偷渡人员送到预定的海滩,仍由被告人辛友安驾船运至被告人秦绍泽
的“鲁乳渔4142号”渔船上,连夜驶往公海指定海域,但因韩国船只未来接应,被迫
返航。事后,被告人崔日付给被告人秦绍泽运送费2.4万元;付给被告人辛友安运送
费1000元。被告人崔日、朴明春带领约20名偷渡人员在乳山市滞留,寻机再次偷渡,
后被黑龙江省双城市公安机关抓获。2000年12月,被告人崔日、朴明春先后被双城市
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2001年2月,被告人崔日、朴明春又与金龙、金哲(均下落不明)等人共谋组织他
人从山东省乳山市偷渡韩国。被告人池英汉与靖海元(另案处理)为牟利,向被告人崔
日提供4.7万元偷渡经费,被告人池英汉还介绍4名偷渡人员参与偷渡。被告人崔日仍
委托被告人秦良贞联系船只运送,商定于2001年3月初实施偷渡,并预付运送费2.5万
元。被告人朴明春接应部分偷渡人员,送到乳山市海阳所镇姜家庄村被告人辛友安家
中落脚。2001年3月5日,烟台市公安局边防分局接特情举报,先后将被告人崔日、朴
明春、辛友安、秦绍泽抓获,同时抓获偷渡人员30余名。被告人秦良贞闻讯潜逃,于
3月10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被告人池英汉于2001年3月23日组织4名偷渡人员欲从大连市偷渡韩国,集中在丹
东市振兴区工商7-407号被告人池英汉的住处等待消息。3月26日烟台市公安局边防公
安局前去抓捕被告人池英汉时当场抓获该4名偷渡人员。被告人池英汉归案后,协助
公安机关将涉嫌在大连市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的犯罪嫌疑人靖海元抓获。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崔日、朴明春和池
英汉有期徒刑15年、10年和5年,分别并处罚金7.5万元、5万元和3万元;以运送他人
偷越国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秦良贞、秦绍泽、辛友安有期徒刑5年、5年和3年,没收
其非法所得,分别并处罚金2万元、1万和2000元。宣判后,6名被告人服判不上诉。

【刘雁河贪污、受贿案】刘雁河,男,1944年生,大专文化,捕前系中国人寿保险公
司烟台分公司总经理(正处级)。刘雁河在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烟台分公司总经理期间
,利用职务之便,决定购买烟台芝罘羚羊汽车保养厂会计李某个人以旧充新的丰田T
CR10面包车,后于1998年12月收受李某送给的人民币50000元;利用职务之便,将本
公司保险单证的印刷业务安排给牟平云鹏印刷厂印刷,并于1999年6月至2001年初,
先后5次收受该厂厂长于某送给的人民币90000元;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公司新办公楼
的装修工程安排给烟台安国建筑安装公司施工,并于2000年4月至7月,两次收受该公
司经理肖某送给的人民币60000元;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公司办公家具配套业务及部
分装修工程安排给烟台市亚泰家具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并于2000年2月至2001年初,
收受该公司董事长张某送给的人民币20000元及48英寸菲利浦彩电一台及沙发、茶几
等物品,价值人民币25500余元,还接受张某免费为其装修私人住宅一套,价值人民
币98900余元。综上,刘雁河共收受他人款物共计人民币344400余元。另外,刘雁河
还于2000年10月,指使烟台亚泰家具装饰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某为其虚开100000元会议
费发票,由刘雁河本人签字后,在本公司财务处报销,套取公款人民币100000元据为
己有,案发后,赃款、赃物全部被追回。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刘雁河犯受贿罪,判
处有期徒刑15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刘雁河服
判不上诉。

【徐勇等14人犯罪团伙案】被告人徐勇,男1968年9月生,山东省胶南市人,住烟台
芝罘区福春街,1986年至1995年期间因打架斗殴曾先后3次被劳教共9年。被告徐建华
,男,1978年2月生,住烟台市芝罘区,1993年至1998年间,因犯奸淫幼女罪、流氓
罪、交通事故罪,先后被芝罘区和栖霞市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分、拘役4个月和有期
徒刑2年缓刑2年。被告人鞠立军,男1971年10月生,文登市人,1986年至1991年间,
曾因盗窃、故意伤害先后被收容教养和劳动教养各2年。被告人胡明,男,1975年10
月生,安徽省淮北市人,住烟台芝罘区;被告人张波,1978年8月生,1995年因抢劫
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被告人张利,男,1978年2月生于芝罘区,1996年因盗窃被判
处有期徒刑2年;被告人曲宝君,男,1975年生于牟平区;被告人李明,女,1974年
9月生于芝罘区;被告人李澎涛,男,1977年2月生于蓬莱,工人,住芝罘区;被告人
袁静,男,1971年生于芝罘区,工人;被告人宫照福,男,1977年6月生于芝罘区,
1993年至1998年间因抢劫和故意伤害曾先后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管制2年;被告人杨
林,男,1978年12月生于荣城市,住芝罘区;被告人段惠琦,男,1971年5月生于乳
山市,住芝罘区;被告人崔波,男,1972年12月生于芝罘区。14名被告除李澎涛、袁
静为工人外,均为无业人员,初中以下文化。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徐勇多次被劳动教养后,不思悔改,持枪
抢劫他人财物;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组织他人持械聚众斗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致人轻伤;以暴力相威胁敲诈他人钱财;非法持有枪支,其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
治安秩序。被告人徐建华在缓刑期间为吸毒抢劫杜冷丁;积极参与斗殴,寻衅滋事,
殴打他人。被告人鞠立军多次被劳动教养后不思悔改,持枪抢劫他人财物,组织多人
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2人轻伤;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被告人胡
明持枪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多次持枪寻衅滋事,聚众斗殴;被告人张波,故意
伤害他人身体,致重、轻伤各1人;多次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持有枪支,系累
犯;被告人张利纠合他人聚众斗殴,持枪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系累犯;被告人
段惠琦纠合多人寻衅滋事,殴打他人,致2人轻微伤;贩卖毒品杜冷丁,引诱他人吸
毒。被告人李明、曲宝君贩卖毒品杜冷丁数量较大。经审理认为:1996年至2000年间
,以徐勇为首的14名被告相互勾结,合伙或单独交叉作案,犯下抢劫、强奸、故意伤
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贩卖毒品、引诱他人吸毒、敲诈勒索、非法持有枪支、妨
碍公务等10余种罪,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
定作出判决:判处被告徐勇死列,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
部财产;判处被告徐建华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鞠立军有期徒刑
18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胡明有期徒刑16年;判处被告张波有期徒刑11年;
判处被告张利有期徒刑10年;判处被告曲宝君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判处
被告李明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李澎涛有期徒刑7年;判处被告袁
静有期徒刑5年6个月;判处被告宫照福有期徒刑5年;判处被告杨林有期徒刑4年;判
处被告段惠琦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3000元;判处被告崔波有期徒刑1年,缓刑
1年。
(王守君)

【仲裁】2001年烟台仲裁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较好地发挥了调整市场经济关系
,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全年受理各类案件83起,涉案
标的额1.93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25%和82%。
发挥仲裁特色和优势,不断拓宽服务领域,积极为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理顺产权
关系,扩大经贸交流提供仲裁法律服务。一年来,仲裁机构主动上门服务,走访了国
有、私营、独资、三资企业及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共120余家,为企业排查纠纷、规范
合同示范文本3000余份,调处各类经济纠纷60余起,为促进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增
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活力起到了积极作用。
坚持质量与效率是永恒主题的仲裁理念,正确行使仲裁权。以对国家、集体和当
事人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对待和处理每一起仲裁案件,严把立案、合议、裁决等主
要关口,坚持以提高仲裁案件的调解和解率、快速结案率和自动履行率为目标,以方
便快捷,提高办案质量取信于民,树立自身形象。全年仲裁案件在法定期限内结案率
和程序合法率达到了100%,被撤销或裁定不予执行的案件为零,案件的自动履行率达
到90%以上。在正确行使仲裁权方面,注重从点滴抓起,培养办案人员严谨务实的工
作作风,加强了仲裁员队伍的管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严格工作规范,落实了案件
评查和错案追究等制度,坚持了专家咨询委员会定期“会诊”,自觉接受来自社会各
个方面的监督。有效防止了仲裁权滥用等问题的发生。
加大仲裁法的宣传力度,增强全民的仲裁法律意识。一是走上街头,发放明白纸
,与大众百姓进行面对面宣讲;二是利用开展宣传月活动,在烟台晚报、生活周报开
辟了百姓与仲裁专栏,撰写介绍仲裁法律知识的文章及案例40余篇,为企业和当事人
提供仲裁法律服务460多人次;三是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仲裁庭,与市消协密切配合
,为解决消费领域内小额经济和民事权益纠纷提供了方便快捷、及时有效的法律保障
,得到了全社会的支持和消费者的普遍赞扬。通过借助媒体和利用灵活多样的宣传形
式,使仲裁法律制度在服务于市场经济建设中,进一步深入人心,全民的仲裁法律意
识不断增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经济纠纷的企业越来越多,重视仲裁、选择仲裁已成
为企业入世后应对挑战,参与国际间竞争的一项重要举措。
加强队伍建设,坚持多措并举。一是以人为本,招贤选能。为提高仲裁队伍的整
体素质,以适应入世后仲裁事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仲裁委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司法秘
书5名,充实办案力量;二是工作人员实施考试竞争上岗,优化组合内部机构设置,
形成了权责分明、关系协调、结构合理、工作高效的运行机制;三是建章立制,加强
管理。将1996年建委以来的各项规章制度重新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符合仲裁队伍
自身建设的“四个一套”规章制度,即:一套工作职责、一套工作制度、一套办案程
序、一套庭审资料。

(侯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