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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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公安部关于
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
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国
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
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民政部公安部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村民委员会印章,是村级公共权力的象征,在办理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方面具有重
要作用。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的制发、使用和管理,是村民委员会组织建设的重要内
容。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农村村民委员会在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方面存在不规范的
现象,对农村的社会管理造成了不良影响,有些甚至给村集体经济造成重大损失。为
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规范农村基层管理,促进村民自治健康有序发展,现
就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村民委员会印章的规格式样和制发程序
村民委员会的印章为圆形,直径不得大于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
县(自治县、旗、市、区)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
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在五角星下自左而右横排。民族自治地方的村民委员会,应
当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印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
为宋体。
今后,村民委员会的印章一律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发。刻制村民委员会印章,
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报乡级人民政府审核,由
乡级人民政府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并到指定的厂家刻制。
对不按程序刻制村民委员会印章的行为,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
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撤销或者合并,被撤销或合并前的村民委员会的印章不得继续使用,
制发机关应予及时收缴。村民委员会因故需要更换印章,制发机关应在颁发新印章的
同时收缴其旧印章。村民委员会印章丢失,应及时向制发机关报告并申请补发,应予
补发的由制发机关登记并办理补发。制发机关应以适当方式公布新印章启用和旧印章
作废。使用已作废村民委员会印章的,按私刻公章行为处理。
二、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印章的使用管理制度
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村民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的指导
。要指导村民委员会建立印章使用的审批、登记、备案制度,并纳入村民自治章程或
村规民约之中。村民委员会印章要有专人保管,保管人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提名
,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决定。为防止乱用印章,一般情况下,印章使用的审批人
与印章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一般不宜直接保管印章
。凡涉及贷款、承包、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问题需使用印章时,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召
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经会议讨论同意并经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方可使用。对
违反印章使用管理规定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
人的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对印章使用的管理,既要严格遵守印章管理规定和印章使用审
批程序,又要方便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不得以欠交税费等为借口,在村民办理参军、
婚姻状况证明、外出务工证明等手续时,拒绝使用印章,也不得借机吃、拿、卡、要
,增加农民负担。
三、加强村民委员会的印章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监督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后的印章移交
工作。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在10天内向本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印
章。拒不移交村民委员会印章的,由制发机关负责追缴,并追究责任。
村民委员会成员在届内被集体罢免的,印章由乡级人民政府暂时代管。乡级人民
政府应在重新选举工作结束后及时将印章发给新的村民委员会。
各地应结合正在推行的村民自治工作,对村民委员会印章的制发、使用情况和管
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以往做法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城市居民委员会印章的刻制、使用和管理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设立海阳省级旅游度假区的批复

(鲁政字〔2001〕384号)

烟台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设立省级凤城旅游度假区的请示》(烟政发〔2001〕99号)收悉。经研
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海阳省级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度假区)。度假区位于海阳市凤城镇
南部海滨,西至东风大河,东到斜角洼村,北至凤政路,南到黄海海滨,规划陆地面
积10.37平方公里。度假区内分为综合服务、海滨娱乐、凤凰观海、高尔夫俱乐部、
休闲娱乐、田园风光、胶东伊甸园、海岛野趣等7个功能小区。
二、度假区建设要坚持以国际市场为导向,以国内市场为基础。建设项目要进行
可行性论证,突出地方特色。要切实加强对资源的保护,处理好资源开发与保护的关
系。
三、度假区总体规划需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希望你市按照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以《山东省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为指导,切实
搞好度假区的建设与管理,为促进我省旅游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简化出国(境)和土地审批等请示类公文
报送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1〕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充分发挥部门的职能作用,根据领导指示,自
2002年1月1日起,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出国(境)、土地使用等请示类公文,将按省政府
部门职能的划分,分别径送省主管部门,不再送省政府办公厅登记转办,行文抬头仍
主送省政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请省政府因公出国、赴港澳的请示类公文,根据出国团组任务,径送省外
办或省外经贸厅(各高等院校的文件先送省教育厅)。
二、报请省政府审批因公赴台湾的请示类公文径送省台办。
三、报请省政府审批关于土地使用的请示类公文径送省国土资源厅。
四、报请省政府审批的有关股份公司变更股权、发起设立股份公司的请示类公文
径送省体改办。
五、报请省政府审批的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请示类公文径送省建设厅。
六、报请省政府审批关于乡镇设立、撤销和乡镇区域界线变更的请示类公文径送
省民政厅。
各有关承办部门对经办的上述请示类公文,要严格登记和审理制度,努力提高审
理质量和效率,并按规定程序和时限报省政府审批。
其他应报省政府的请示事项,仍按规定报送省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中共烟台市委烟台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行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

2001年12月15日
(烟发〔2001〕20号)

为进一步搞好我市城市建设与管理,加强城市基层组织建设,加快城市化进程,根据
中办发〔2000〕23号文件和鲁办发〔2001〕2号文件精神,结合烟台实际,制定本意
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重大意义
社区,是聚集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目前的城市社
区,一般指经过社区管理体制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居民委员会辖区。随着改革开放
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发展,社会成员固定地从属于一定社会组织的管理体制已被打破
,大量的“单位人”转为“社会人”,加上流动人口的增加,致使城市人口的管理增
加了难度,迫切需要建立一种新的社区式管理模式。在深化改革当中,企业剥离的社
会职能和政府转移出来的服务职能,大部分要由社区来承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
断提高和住房、医疗、养老、就业等各项改革的深入,城市居民对社区发展的关注程
度和依赖性越来越强,要求也越来越高,建立一个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以外的社会保障
体系和社会化服务网络,建立一套贴近居民、行之有效的思想教育工作模式,显得越
来越重要。长期以来,城市居民委员会在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形成的管理方式,已适
应不了形势发展的需要,责权利不统一、职责任务不明确、工作条件差、管理和服务
力不从心等问题,十分需要通过建设新的社区来解决。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通过对
社区组织、管理制度以及运行机制的改革,依靠社区力量,利用社区资源,强化社区
功能,解决社区问题,是城市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对于认真贯彻“三个代表
”的要求、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扩大基层民主、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社会稳定
、推动城市改革与发展等,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社
区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推进社区建设作为新形势
下城市工作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建立健全新型城市社区组织体系
(一)科学划分社区。按照便于服务管理、便于社区资源开发、便于社区居民自治
的原则,充分考虑地域性、居民认同感等构成要素,对现有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进行
必要调整,并冠名社区。社区规模一般在3000户左右为宜,完整的居民小区可不受户
数限制,实行一区一居。
(二)搞好社区组织建设。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社区党员的
分布情况,建立健全社区党的基层组织。社区党组织是社区组织的领导核心,在街道
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认真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
家的宪法、法律、法规;组织社区党员和居民群众完成本社区所负担的各项任务;支
持和保证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自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社区内相对稳定的流动
人口中的党员、没有建立党组织的非公有制经济实体和中介组织中的党员以及下岗、
失业、待业党员进行管理和教育,并逐步将企事业单位离、退休职工党员转移到社区
管理。
按照《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组建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社区居民委员
会等社区自治组织。社区成员代表会议是社区群众性民主议事、民主决策机构,主要
任务是对社区内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和监督。社区居民代表成员由社区居民和驻社区
单位推选产生,总数一般不少于30人。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居民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由社区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负责社区日常工作。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原则
上按每300户左右1名的标准配备。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党组织的负责人可采取专兼职相
结合的办法选任。社区居民委员会下设民事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妇女儿童等
若干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居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兼任,其成员由驻区单位和居民代表
组成。社区居委会要组建若干居民小组,形成完整的组织体系。社区要建立自治章程
和居民公约以及民主选举、民主决策、事务公开、日常管理等制度,保证工作有序运
行。
社区居民委员会要按照《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要求履行职责,宣传国家的
法律、政策,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
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
事业;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构做好与社区居
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工作;向人民政府或者
它的派出机构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三)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社区工作者队伍包括专职社区工作人员和社区工
作志愿者队伍。要做好社区居委会干部的选配与调整。在稳定现有居委会干部队伍的
基础上,按一定程序选聘优秀人才,充实到社区居民委员会中,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要强化对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适应社区建
设需要。要搞好社区工作志愿者队伍建设,在自愿、互助、互利的基础上,组织多种
类型的社区工作志愿者队伍,开展经常性的社区志愿者服务活动。
三、建立和完善有利于社区发展的城市管理体制
以“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工作体制为目标,按照权责统一、
管理有序的原则,对城市管理体制进行适应性调整。
(一)转变政府职能,实现工作重心下移。按照“城市规划集中统一,管理服务重
心下移”的原则,结合市辖区党政机构改革,依照烟发〔2001〕16号文件的要求,理
顺市区城市管理体制。原则上,市一级主要抓好规划、土地管理以及对城市建设与管
理中的规划、审批、监督、检查等工作,集中掌管有关城市建设和管理中的资质认证
、许可审批等权限。各市辖区要根据各自的特点,着眼于完善城市功能、加快城市化
进程,重点抓好城市管理和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强化城市社区服务功能,健全
社会保障体系,搞好市场体系建设与管理,为驻区单位和居民提供良好环境和各项服
务,促进城区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
切实搞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集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划管理
、绿化管理、市政管理、环境保护管理、侵占道路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
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降低行政执法成本,建立“精简
、统一、效能”的行政执法管理体制。
对于政府部门目前承担的一些涉及到社区的管理和服务职能,要逐步转移到社区
,实行权随责走、费随事转,将工作任务与工作经费通过街道办事处核拨到社区。对
那些确属社区居委会应依法自治完成的工作,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尽职尽
责地解决问题,与社区居委会一起动员、组织群众,共同抓好落实。
(二)理顺街道办事处与社区的关系,强化街道办事处对社区工作的指导作用。切
实加强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的建设,扩大街道管理权限,按照鲁发〔2001〕5号和烟
发〔2001〕6号文件的要求,搞好机构改革。在街道建立社区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研
究和协调本辖区社区建设有关事宜,加强对社区工作的指导,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确
保工作正常运转。进一步理顺街道与社区的关系。属于社区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由社区
居委会承担,街道办事处提供指导和服务;街道办事处承担的职能要独立履行,不得
转移到社区,确需社区居委会配合的事项,街道要同社区居委会协商办理,其行政责
任仍由街道办事处承担。街道办事处转移到社区居委会的事项,也要按“费随事转”
的原则,拨付相应经费。落实社区自治原则,街道承担的本属社区自治范围内的一些
权利要放还社区。
(三)理顺驻社区单位与社区的关系,实现社区资源共享。驻社区单位作为社区成
员,要增强社区观念,积极参加社区活动,支持社区工作。有条件的驻社区单位,要
为社区提供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社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部队
等单位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和其他服务性设施,要面向社区开放。社区居民委
员会要积极承接企业单位剥离的社会职能,为驻社区单位的发展搞好社会化服务。要
妥善处理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的主
导作用,共同搞好社区建设。
四、积极促进城市社区建设各项工作的开展
(一)拓展社区服务。按照“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的原则,把服务社区居民作为
社区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搞好面向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社会贫困户、优抚
对象等社会弱势人群的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面向全体社区居民的便民利民服务,面
向驻社区单位的社会化服务,面向下岗、失业职工的再就业和社会保障等社会化服务
。要不断增强社区服务功能。每个社区要建立一处相应规模的社区服务站,有关方面
要给予支持和政策优惠。凡有条件的都要实行计算机联网,建成联系千家万户的网络
化系统。社区服务要实行有偿、低偿、无偿服务相结合,逐步向产业化、社会化方向
发展。
(二)发展社区卫生事业。把城市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社区。社区居委会要搞好与
社区内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联系与合作,充分利用现有的医疗卫生资源,设立社区卫
生服务站,积极开展以疾病预防、医疗、康复、保健、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为主要内容的社区卫生服务。符合条件的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站,经审定批准,可
作为医疗保险定点单位。
(三)繁荣社区文化。加强社区思想文化阵地建设,不断完善公益性群众文化设施
。每个社区要有一处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有条件的社区可兴建社区文化广场,利用社
区内现有的文化设施,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性文化、健身活动。要开展多种形式
的社区教育活动,不断提高社区成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要积极倡导科
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团结,形成平等互助、济贫帮困、
抚弱助残、奉献社区的良好风气。
(四)美化社区环境。组织和动员社区成员积极参与社区环境整治,净化、绿化、
美化社区环境。要不断提高社区居民对社区环境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积极倡导建立绿
化、美化、净化环境志愿者队伍,配合专业队伍搞好社区环境,努力建设干净、整洁
的美好社区。
(五)稳定社区治安。建立社区治安综合治理网络,按照“一区(社区)一警”的模
式,设立社区警务室。派驻社区工作的警务人员,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进入社区居委会
或居委会专门工作委员会。要健全社区治安防范体系,实行群防群治,开展好法制教
育和法律咨询、民事调解工作。要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和
流动人口的管理,消除不稳定因素,创造一个安全温馨的生活环境。
(六)加强社区党的建设。加强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党内各项制度,建
立健全社区内党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等,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社区组织中的领导核
心作用。抓好社区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开展多种多样的党员主题活动,引导广
大党员带头做文明市民、自觉为社区服务,发挥好先锋模范作用。
五、切实加强对城市社区建设工作的领导
(一)建立健全城市社区建设工作机构。党政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对城市
社区建设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将工作落到实处。市里成立城市社区建
设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下设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区
级成立社区建设工作指导委员会,街级成立社区建设工作委员会,并设立相应办事机
构,抓好有关政策和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二)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制定社区建设规划。全市城市社区建设要分三步进行
:第一步,到2002年,完成社区划分,健全社区组织体系,完善城市管理体制,理顺
各方面关系,各项工作到位;第二步,到2003年,进一步完善社区管理和服务,不断
巩固提高;第三步,到2005年,努力把烟台城市社区建设成功能齐全、管理有序、群
众满意的新型城市社区。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按照因地制宜、循
序渐进的原则,高起点、高标准制定城市社区建设规划和实施计划,保证社区建设按
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向前推进。
(三)建立社区建设的财力保障机制。通过财政支持、费随事转、社区自筹、社会
赞助等方式,解决社区建设工作的正常运转问题。以街道目前提供的地方财政收入和
财政下拨的经费为基数,将每年超基数新增加的部分按一定比例返还街道,以增强街
道在社区建设方面的投入能力。社区内的私房出租、集贸市场交易等征收难度大的税
种,由街道协管,其地方收入部分全额用于社区建设。街道办事处要积极创造条件,
发展税源经济,增加财力资源,保证社区建设投入。社区居委会原则上不再兴办经济
实体。
(四)统筹解决社区配套设施问题。要逐步改善和解决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和服务
用房问题,保证社区居委会综合用房建筑面积达到300平方米。老城区社区居委会办
公及其他用房,由区、街负责、尽量利用现有的设施进行调整解决,确实无法解决的
,由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负责协调,采取“以零换整、以小换大”的办法调剂解
决。市区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规划部门要将社区办公及其他用房,按建筑面积300
平方米的标准一步规划到位。工程竣工后,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办理房产接收手续。
(五)切实落实好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和居委会成员工资待遇、社会保障问题。社
区居委会办公经费,由区、街两级财政解决。社区居委会成员的工资参照县属以上企
业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由各区自行确定;其医疗、失业、养老、工伤等社会保障方
面的待遇,按照企业单位的有关标准执行,并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统筹,资金由区、街
财政负担。
(六)进一步增强推进社区建设的合力。各级党政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抓紧
研究制定本部门加强社区工作的意见,经党委、政府批准后付诸实施。民政部门要充
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对社区建设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培养典型,总结经验
,推动面上的工作。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增强全体社会
成员和社会组织的社区观念,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参与、推进社区建设的良好氛围

县级市的社区建设,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