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贸组织(WTO)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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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世贸组织的产生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不久,为纠正自30年代初期盛行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美国
向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提议召开国际贸易和就业会议并建立国际贸易组织。1947年
10月,联合国贸易和就业会议在古巴哈瓦那举行,审议并通过了《国际贸易组织宪章
》(即哈瓦那宪章),送由各国批准。鉴于批准程序要很长时间,为在国际贸易组织成
立之前对各国贸易关税保护措施有所约束,美、英、法、中等23个国家举行多边关税
谈判,各参加国共达成123项有关关税减让的双边协定,将这些双边协定与国际贸易
组织宪章中有关关税与贸易政策的内容合在一起,构成一项单独协定,即为人们所熟
知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简称关贸总协定,英文缩写为GATT),自1948年1月起临
时适用达半个世纪。
1986年9月发起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当时所列的15项谈判议题中并没有关
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问题,后考虑到总协定作为从1948年临时适用到现在的一项多
边条约和以协调货物贸易为主的职能作用,对许多非货物贸易的重要议题,很难在总
协定的原有框架内进行谈判,因此有必要在总协定的基础上创立一个正式的国际贸易
组织来协调、监督和执行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成果。1990年初,担任欧共体主席国
的意大利首先提出了建立多边贸易组织(MTO)的倡议。这个倡议后来以欧共体12个成
员国的名义向乌拉圭回合体制职能谈判小组正式提出。1990年12月乌拉圭回合布鲁塞
尔部长会议正式作出决定,责成体制职能小组负责“多边贸易组织协定”的谈判。体
制职能小组经过一年的紧张谈判,经过两年的修改与完善草案,最终于1993年11月乌
拉圭回合谈判结束前形成了正式的《建立多边贸易组织协定》,并根据美国的动议将
多边贸易组织协定改名为世界贸易组织(英文缩写为WTO)。《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简称WTO协定)于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部长会议上获得通过,与其它
各附件协定和部长宣言及决定共同构成了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一揽子成果,并
采取整体和无保留例外接受的形式,由124个参加方政府代表所签署。根据协定的规
定,世贸组织自1995年1月1日起在日内瓦正式成立,从此取代了关贸总协定这一事实
上的国际贸易组织,担负起调整国际贸易秩序的重大历史责任。
二、世贸组织的机构
世贸组织的机构主要有:
①部长级会议。这是WTO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各成员代表组成。部长级会议至少
两年举行一次,可就任何多边贸易协定的任何问题做出决定。
②总理事会。世贸组织的日常工作主要是由总理事会负责。总理事会设有货物贸
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三个理事会。
③委员会。部长级会议下设贸易与发展、国际收支和行政预算三个委员会。它们
负责履行WTO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赋予的职能。
④总干事和秘书处。总干事是WTO秘书处的首脑,其人选由部长级会议任命;总
干事是每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当然主席,WTO总干事是目前仅次于联合国秘书长的世
界级公务员。秘书处的工作由总干事领导,其职能是为WTO的各种机构提供秘书性工
作。
三、世贸组织的宗旨、目标和标识
1.世贸组织的宗旨。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序言部分,规定了世贸组织
的宗旨:
①提高生活水平(应指全世界),保证充分就业,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
②扩大生产的商品贸易,扩大服务贸易,这是WTO相比GATT的重大发展之处。
③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各成员应促进对世界资源的最优利用、保护和维护环
境,并以符合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成员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
④积极努力以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
其经济发展水平相应的份额和利益。
2.世贸组织的目标。就是建立一个完整的包括货物、服务、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及
知识产权等更具有活力、更持久的多边贸易体系,以包括关贸总协定贸易自由化的成
果和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所有成果。
3.世界贸易组织的标识。于1997年10月9日启用的新标识,由6道向上弯曲的弧线
组成,上三道和下三道分别为红、蓝、绿三种颜色。6道弧线组成的地球,表示世贸
组织是不同成员组成的国际机构;标识久看有动感,象征世贸组织充满活力。
四、世贸组织的职能和基本法律原则
1.世贸组织的职能。根据WTO协定第3条规定主要是:
①管理并执行世界贸易组织的各项贸易协定和协议;
②为成员国提供谈判场所和谈判成果执行的机构;
③设法解决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并管理争端解决协议;
④对各成员国的贸易政策、法规进行定期审评;
⑤协调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国际经济组织的关系,以保障全球经济
决策的一致性,避免政策冲突。
2.世贸组织的基本法律原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①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中的“最惠国”一词首次出现是在17世纪。
但是,最惠国待遇义务可以追溯到11世纪。当时地中海沿岸的意大利、法国、西班牙
的商人,在外国经商时开始想独占当地的市场而挤走竞争对手,一旦不能达到目的便
寻求在该市场上获取同等进入和竞争的机会。
最惠国待遇通常指的是缔约国双方在通商、航海、关税、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相
互给予的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待遇。国际经贸关系
中的最惠国待遇,主要有无条件的与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无限制的与有限制的最惠
国待遇、互惠的(也叫对等原则)与非互惠的最惠国待遇几种形式。
WTO实行的是多边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不仅适用于货物贸易
领域,而且扩展到知识产权领域、投资领域和服务贸易领域。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
是WTO的基石,它主要是保证国外产品与服务提供商之间处于平等竞争地位。
②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又称平等待遇原则,是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有益补
充。具体指一个国家给予在其境内的外国自然人(公民)、法人(企业)和商船与其国内
公民、企业和商船一样享有同等的在民事权利方面而非政治方面待遇。国民待遇原则
主要是保证国外产品与服务商和国内产品与服务商处于平等地位。
③非歧视原则。该原则是指,WTO成员之间应在无歧视的基础上进行贸易,相互
的贸易关系中不应存在差别待遇。它通过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等条款体现出来。
④关税减让原则。关税减让原则曾是关贸总协定的核心,缔约国所征收的关税不
得超过规定的限额。WTO规定,经过多边谈判在互惠基础上达成的关税减让表对各成
员方具有拘束力;任何一成员方都无权单方面予以改变,某成员方在特殊情况下要提
高本国关税,则必须与有关成员方进行谈判和协商,并给予相应补偿。
⑤市场准入原则。市场准入原则旨在通过增强各成员对贸易体制的透明度,减少
和取消关税、数量限制和其它各种强制性限制市场准入的非关税壁垒,保证各成员的
商品、资本和服务可以在世界市场上公平竞争的目的。但是必须注意的是,市场准入
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⑥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本原则是指任何成员方除征收关税外,不得设立或维
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成员方领土的产品的输出、或向
其他成员方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然而,WTO在数量限制方面也承认在某些情况
下可以采取数量保护措施。
⑦公平贸易原则。WTO允许在特定情况下采取较高关税和其它形式的保护措施,
因此它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自由贸易”组织。确切而言,它是一套旨在保护公开、
公平、公正竞争的规则体系。
⑧透明度原则。WTO的透明度原则是指成员方所实施的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法令、
条例、司法判决、行政决定,都必须予以公布,以使各国政府及贸易商熟悉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