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暂行规定》已经二年八月十八日第十三届
市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杨金镜
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烟台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管理,大力招聘引进高层次人才,促进“科
教兴烟”战略的实施,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及开展博士后工作试点
的企业。
第三条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管理要坚持促进产学研结合,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
培养优秀中青年人才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事部门是本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主管部门,负责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的管理、协调工作。
第二章进站管理
第五条现已在博士后流动站的博士后和近期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
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周岁以下者,均可申请进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第六条进站方式:
(一)人事部门与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合作招收;
(二)人事部门直接从近期毕业的博士中招收。
第七条进站程序:
(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根据选定的研究项目填报《企业申请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
项目报批表》,提交人事部门;
(二)人事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申请材料审查、论证后,报全
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
(三)人事部门对申请进站人员进行考核后,初定进站人选,并将考核意见书面呈
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审核;
(四)经审核合格的博士后,由人事部门通知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或博士本人。
第八条申请进站的人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博士后进站申请表》;
(二)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已通过答辨可授予博士学位的证明;
(三)本学科领域两位博士生导师的推荐信;
(四)学术机构对申请者的审查意见;
(五)留学博士还需提供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推荐信。
第三章在站管理
第九条博士后应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接收企业签定工作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
利和义务。
第十条博士后在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由于课题进度等原因要
求延长的,由本人申请,经工作站审核,报人事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博士后取得科研成果并经转让或开发获得的经济效益,可按其与博士后
科研工作站和接收企业签定的协议分享产权和参与收益分配。
第十二条博士后可申请科学基金,填写《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申请表》,由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呈人事部门审核后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审批。博士后科学基金
按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三条博士后的工资待遇应高于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博士后配偶及未成年的子女的流动、工作安排、入学(托)、户口等,按
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接收企业应为博士后提供足够的科研经费,对政府拨给的专项科研经费
要按1∶5的比例匹配。
第十六条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接收企业应对博士后进行阶段工作考核,每半年一
次,考核结果存入其档案。
第十七条博士后可申请评审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结果由人事部门报全国
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出站管理
第十八条博士后在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科研工作结束时,应提交工作报告、论文
(著作)和研究成果,由工作站和接收企业联合组织有关专家对其学术水平、业务能力
、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评议,提出以后业务发展方向和使用意见。
第十九条博士后工作期满,由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填写《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
分配工作意见表》,呈送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办理工作分配
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烟台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
视图
《烟台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暂行规定》已经二年八月十八日第十三届
市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杨金镜
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烟台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管理,大力招聘引进高层次人才,促进“科
教兴烟”战略的实施,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及开展博士后工作试点
的企业。
第三条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管理要坚持促进产学研结合,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
培养优秀中青年人才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事部门是本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主管部门,负责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的管理、协调工作。
第二章进站管理
第五条现已在博士后流动站的博士后和近期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
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周岁以下者,均可申请进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第六条进站方式:
(一)人事部门与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合作招收;
(二)人事部门直接从近期毕业的博士中招收。
第七条进站程序:
(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根据选定的研究项目填报《企业申请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
项目报批表》,提交人事部门;
(二)人事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申请材料审查、论证后,报全
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
(三)人事部门对申请进站人员进行考核后,初定进站人选,并将考核意见书面呈
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审核;
(四)经审核合格的博士后,由人事部门通知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或博士本人。
第八条申请进站的人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博士后进站申请表》;
(二)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已通过答辨可授予博士学位的证明;
(三)本学科领域两位博士生导师的推荐信;
(四)学术机构对申请者的审查意见;
(五)留学博士还需提供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推荐信。
第三章在站管理
第九条博士后应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接收企业签定工作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
利和义务。
第十条博士后在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由于课题进度等原因要
求延长的,由本人申请,经工作站审核,报人事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博士后取得科研成果并经转让或开发获得的经济效益,可按其与博士后
科研工作站和接收企业签定的协议分享产权和参与收益分配。
第十二条博士后可申请科学基金,填写《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申请表》,由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呈人事部门审核后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审批。博士后科学基金
按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三条博士后的工资待遇应高于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博士后配偶及未成年的子女的流动、工作安排、入学(托)、户口等,按
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接收企业应为博士后提供足够的科研经费,对政府拨给的专项科研经费
要按1∶5的比例匹配。
第十六条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接收企业应对博士后进行阶段工作考核,每半年一
次,考核结果存入其档案。
第十七条博士后可申请评审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结果由人事部门报全国
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出站管理
第十八条博士后在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科研工作结束时,应提交工作报告、论文
(著作)和研究成果,由工作站和接收企业联合组织有关专家对其学术水平、业务能力
、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评议,提出以后业务发展方向和使用意见。
第十九条博士后工作期满,由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填写《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
分配工作意见表》,呈送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办理工作分配
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烟台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