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种介绍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d60&A=10&rec=242&run=13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烟台分公司开办有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
险等险种,分别简介如下:人寿保险
1.99鸿福两全保险
凡出生满6个月以上,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
加本保险。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生存至每3周年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6%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
同终止。
2.祥和定期保险
凡16至65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
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子女教育保险(A)
凡20至50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14周岁以下,身体健
康的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少儿投保本保险。
被保险人生存至15、16、17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额
的10%给付高中教育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
保额的30%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在被保险人2l周岁的生效对应日给付教育
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残,从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
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每年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额的5%给付成才年金,
直至被保险人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为止。
若投保人身故或高残发生在交费期内,免缴以后各期保费,本合同继续
有效。
本公司开办的其它险种有:子女教育保险(B)、松柏养老、祥瑞终身还
本保险、祥瑞终身保险、祥运定期保险等。
4.国寿英才保险
凡年满20至50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出生满60天至14
周岁,身体健康的子女或有扶养关系的少儿,投保本保险。
被保险人生存至18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30%给付成
才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22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30%给付立
业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2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40%给付安
家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无息返还保险费的1.5
倍,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18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本公司一次性给付
尚未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投保人在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一前身故而被保险人生存,
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5.国寿养老还本保险
凡65周岁以下的城乡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被保险人在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按合同规定给付身
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后身故,本公司无息返还投保人所
交付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本公司按约定的方式给付养
老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意外伤害保险
1.国寿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凡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团体单位成员(投保人数占全体职工的75%以上
且大于等于8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所致死亡或伤残的,本公司以保险金额
为限按约定给付保险金。保险金额最低3000元/人,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
更。
2.国寿学生、幼儿平安定额保险
凡经学校、幼儿园正式注册的学生、幼儿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保险期为1年。本保险提供2种选择:
A:保额共计5.6万元,保费学生每人30元,幼儿每人39元;
B:保额共计2.6万元,保费学生每人24元,幼儿每人30元;
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死亡或意外导致死亡、伤残的,本公司按约定给付
保险金;
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支出的合理的医疗费用,本
公司按不同的给付比例予以补偿。
本公司的健康保险有附加意外、医疗保险、附加疾病保险医疗保险、病
员安康保险、母婴安康保险、计划生育手术安康保险等。
3.国寿家庭幸福保险
凡年龄在1至70周岁的家庭成员(以5人为限),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
保险。
本保险提供4种选择:A;B;C;B+C。
A:被保险人因意外所致死亡、伤残的,本公司按规定给付保险金;
B:被保险人因煤气、石油液化气或天然气所致死亡或伤残的,本公司
按规定给付保险金;
C:被保险人因触电或电源线路故障所致死亡或伤残的,本公司按规定
给付保险金。
健康保险
1.国寿团体医疗保险
凡年龄在16至60周岁,身体健康的团体单位成员(投保人数占全体职工
的75%以上且大于等于8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在县级以上医院支出的合理、
必要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按约定依不同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2.康宁终身保险
凡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
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保
险单载明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
行终止。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
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被保险人身故或高残,本公司按保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身
故或高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康宁定期保险
凡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
指定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
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在70岁前身故或高残,本公
司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生存至
70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所缴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烟台分公司开办的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险种简
介如下:
凡是被保险人自有的,座落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内的下列家庭财产,
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
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二、室内装潢;
三、室内财产;
(一)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
(二)衣物和床上用品
(三)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被保险人可自由选择投保。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
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
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
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
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的保险金额由被
保险人根据购置价或市场价自行确定。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的保
险价值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室内财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当时实际
价值分项目自行确定。不分项目的,按各大类财产在保险金额中所占比例确
定。特约财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
保险期限分为一年、三年、五年。均自保险单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期满
日二十四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