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选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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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庆秦反革命案】 孟庆秦,男,50岁,龙口市人,捕前住芝罘区北河街28号内4号。无业。曾因投机倒把、流氓等违法行为两次被公安机关拘留。1989年春夏之交发生政治动乱和北京发生反革命暴乱期间,被告人孟庆秦对党和政府平息反革命暴乱的决策极端仇视,于6月8日以"青岛市民众"的名义向非法组织"山东大学学生自治会"投寄反革命书信一封。造谣说,北京戒严部队血洗天安门广场,造成举世惨案;并煽动学生夺取武器,组织全国起义,占领省、市电视台和省、市委,暗杀党和国家领导人,成立新的中央政府等等。7月24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孟庆秦,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乘动乱之机,向非法组织写信,出谋献策,煽动反革命暴动,内容极其反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以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判处孟庆秦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孟犯服判未上诉。
【姚宝红杀人案】 姚宝红,男,21岁,莱阳市人,捕前系烟台市电镀厂临时工。1988年8、9月份,姚向同厂临时工乔明月提出建立恋爱关系,乔未同意。后被告人见乔与同车间另一男工关系密切,即怀恨在心,伺机报复。1989年1月18日下午4时许,姚见乔未上班,即携带菜刀、匕首闯入女工宿舍,见乔和衣盖被躺在床上,遂掀开被子,用菜刀朝乔的头、面、颈等部位猛砍数刀。见乔用手抵挡、挣扎,更加疯狂地继续乱砍,直至乔不动弹。后又掀起乔的衣服,用匕首朝其腹部连捅数刀。乔因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姚作案后,畏罪自杀未遂,被捉获归案。姚宝红故意杀人,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经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法判处姚宝红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姚犯服判不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并签发执行死刑命令。市中级人民法院奉命于1989年3月25日将姚宝红押赴刑场,验明正身,执行枪决。
【周启元抢劫案】 周启元,男,53岁,莱州市平里店镇诸流村农民。周因赌博输钱产生抢劫恶念。1989年3月6日下午1时许,周身藏瓦刀,拿着家中一张存单到平里店镇信用社驻本村信贷员周晓萍家取钱。当周晓萍点钱时,被告人拿出瓦刀朝其头部猛砍一刀,周晓萍奋力抵抗,周启元又朝其头部连砍十余刀,随后企图逃离现场,被闻讯赶来的邻居张文华(女)抱住,周启元穷凶极恶,又朝张的头部猛砍数刀。致周晓萍颅底骨折、脑损伤、头皮广泛挫裂创;张文华开放性颅骨骨折,脑挫伤,头此广泛挫裂创。均系重伤。周启元因赌博劫财并致两人重伤,情节特别严重,民愤极大,经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判处周犯启元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周犯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马勤俭盗窃、破坏通讯设备案】 马犯勤俭于1987年收购废旧物品时,发现铝价格较高,销路也较好,便产生盗窃铝线赚钱邪念。同年夏天一个晚上,马犯携带钳子等作案工具,在海阳县盘石店镇盘石村南一电线杆处剪割铝线50米,经处理后销赃获款40元。以后,在不到两年时间里,作案15起,盗窃铝线2070米,价值1030余元;盗割正在使用中的通讯电缆线1680米,价值7190余元,造成通话中断181.9260万路分。严重影响了正常通讯。经海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依法对马勤俭以破坏通讯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
【季学燕贪污、投机倒把案】 季学燕,男,30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捕前系烟台市拔丝制钉厂供销科业务员。1988年3、4月间,季学燕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进货不入库等手段,贪污该厂生产原料6.5毫米进口线材40.72吨,每吨价值556元,共计22640.32元。季学燕先后二次将所贪污的线材提货单交给烟台手表厂工人郭镇海(另案处理),郭从中国五金矿产公司山东省分公司青岛虎山钢材库提取,通过其父郭××、及王××、林××等人,以每吨1200元的高价倒卖给烟台幸福扁钉厂14.4吨,以每吨1300元的高价倒卖给中国建筑物资公司烟台分公司20.32吨,共非法谋取暴利28855.68元。季学燕分得18359.6元。以上季学燕贪污、投机倒把共获赃款4.1万元,除借给大连水暖厂供销科业务员任××3.2万元外,追回现金及物资折款8500元,余款被挥霍。经芝罘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以贪污罪判处季学燕有期徒刑12年;以投机倒把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
【胡宪章贪污案】 胡宪章,男,40岁,捕前系烟台渤海联合有限公司储运科副科长。1988年5月23日、lO月13日,胡宪章利用职务之便,趁烟台港为其单位和烟台开发区进出口公司装运出口饲料之机,分别通过烟台港务局外轮代理公司过磅员开出假“地衡计重”收货、发货票,并伪造发货通知单,先后以“蓬莱遇驾夼采每站"、"开发区水产研究所"卖给烟台渤海联合有限公司和烟台开发区进出口公司30.68吨饲料的名义,从渤海联合有限公司和开发区进出口公司提出现金23049.6元,胡犯从中贪污17965.3元。1988年11月8日和1989年1月29日,胡犯仍采用上述手段,先后两次以"水产研究所"、"莘县油厂"卖给烟台开发区进出口公司143.763吨饲料的名义,从烟台开发区进出口公司划款97091.91元,伺机提取,因及时查获,贪污未遂。经芝罘区人民法院审理,以贪污罪,判处胡宪章有期徒刑10年。追回赃款18075.8元。
【购销对虾合同纠纷案】 原告烟台市远洋渔业开发公司、烟台市水产供销公司。被告:辽宁省水产进出口(集团)公司。1988年8月中旬和9月下旬,原、被告分别就购销出口无头海捕虾和对虾一事在烟台达成协议。签订合同。原告按协议和合同的要求供货后,被告将销货款投资于冷库基建。除付给原告部分货款外,余下货款及运费共计2439万余元拖欠不还。原告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货款及利息共计2700余万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购销虾事实清楚。但被告拖欠货款、运费不当,除应偿还原告欠款外,还应承担由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经庭审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除法院依法裁定先行给付250万元外,尚欠货款及利息,被告于1990年1月15日前付1000万元,余额于1992年前分期付清。
【涉港购销虾仁纠纷案】 原告:香港大洋水产有限公司。被告: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出口公司。1989年3月15目,原、被告双方就购销6种规格、总价值220万元虾仁买卖在烟台达成口头协议。双方议定,原告于3月17日前预交全部货款,被告于3月底在烟台港交货,货物质量按出口标准。3月17日,原告交付20万元定金。3月28日交付贷款200万元。被告接款后,立即组织货源22吨,于4月1日在烟台港交货。交接货时,因未办理商检手续,双方协议抽样验货,原告对质量提出异议,未在验收单上签字,拒不接货。为防止货物变质,原告与烟台渔业公司冷库联系,并征得被告同意,暂将货物存放在渔业公司冷库。此后双方多次交涉,均未果。5月11日,原告向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货款并赔偿误船费、利息、冷藏费等7万元人民币。被告答辩称,货物质量符合出口标准,原告已将货接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购销虾仁事实清楚。但双方购销虾仁达成的是口头协议;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且又未办理出口商检手续,视为合同无效。经查,虾仁有以劣充优现象,且提不出原告已验收接货之证据。但原告延付货款,未给被告较充分的组织和选择货源时间,对此亦应负一定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二十 一条及出口商品检验条例之规定,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取走货物,退回货款,双方损失各自负担。
【涉港棉仁饼购销合同纠纷索赔案】原告:烟台胶东康华发展公司。被告:香港德泰行良友土产有限公司。原、被告双方于1989年3月1日在青岛就购销棉仁饼鉴订了合同。合同规定,数量5000吨,质量含蛋白在38%以上。货款总额RmB(外汇人民币)422.5万元。交货地点烟台港。合同生效后,原告按合同规定组织了货源,且向被告提供了商标化验单。被告对化验单有疑义,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不履行合同。5月初,原告电邀被告来烟,对质量进行重新化验鉴定,鉴定结果完全达到出口标准。此时,被告却不辞而别,回港后以质量不合格单方撕毁合同。1989年7月11日,原告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案后,鉴于当时天气炎热,为防止霉烂,减少损失,裁定原告先行处理货物。经销售,原告造成经济损失近30余万元。法院依法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赔偿了原告经济损失28万元人民币。
(伊茂德 王加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