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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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商品交易市场
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交易市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商品交易市场,是指有固定场所和设施,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实
行集中、公开交易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的公共交易场所(以下简称市场)。
第三条市场建设应当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
的原则,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第四条市、县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土地、工商等部门编制市场建设
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编制市场建设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市场功能、服务对象和基础设施等因素,
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布局:
(一)农副产品市场设在居民区;
(二)日用工业品市场设在商业区;
(三)生产资料市场和各类批发市场设在城市郊区、靠近交通枢纽的便捷处;
(四)乡镇政府驻地规划建设综合性商品交易市场。
市中心城范围内新建居民区和改造城区应当建设封闭式市场和生鲜超市,不再建
设大棚式农副产品市场。
第六条对不符合城市规划、妨碍交通安全、影响市容环境的市场,应当逐步予以
拆迁。
禁止利用城乡道路建设市场,取缔城区内的农村大集、占道早夜市及摊点群。
第七条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开办、谁服务”的原则,鼓励有条件的企业、
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开办市场。
第八条市场建设用地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土地招标拍卖的竞得者为市场
开办者。
第九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向市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市场名称
核准登记。
第十条市场开办者到规划、土地、建设、消防等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
建设。
市场建设应当具备与其性质、规模相适应的供排水、消防、卫生、仓储等配套设
施。
第十一条市场建成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开办者应当到市场所在地的县级以
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市场登记证》后方可开业。
第十二条市场迁移、关闭或者变更其他重要事项的,市场开办者应当在作出决定
后三十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对市场实行物业化管理,具体
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有关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并组织实施有关市场经营、管理、
服务及治安、消防、计划生育、环境卫生等制度,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
理;
(二)负责市场内经营、安全、消防等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改造,保证相关设
备处于完好状态;
(三)在市场设立投诉点,设置法定、合格的免费复检计量器具;
(四)为经营者、消费者提供市场信息;
(五)加强内部管理,教育工作人员遵纪守法、文明管理;
(六)对市场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予以制止,
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七)对吊销营业执照的经营业户,应当及时收回摊位使用权;
(八)开展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组织经营者开展文明经营活动,做好市
场商品交易的各项统计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市场开办者应当积极引进名优企业在市场内开办连锁店、专卖店、专业
店等多种先进业态,加快业态调整步伐,积极发展总代理、总经销、物流配送、电子
商务等现代营销方式和流通组织形式。
第十五条经营业户应当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照章纳税。
第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场的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市场开办者及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建立市场管理和市场统计制度,并指导
实施;
(二)受理消费者投诉,规范市场交易活动,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三)应争议双方要求依法调解市场内的经济纠纷;
(四)督促市场开办者及市场经营服务机构保持市场内环境卫生,组织开展创建文
明市场活动;
(五)对乡镇以上首集实施农产品质量检测;
(六)履行对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实施监督管理的其他职责。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场的治安管理。消防部门对市场防火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责
任,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进行审核和验收。
卫生部门负责对市场的食品经营卫生进行审查和卫生许可,对食品卫生违法案件
进行调查处理。
质量技术监督、物价、环保、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对市场的服务工作,严格
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对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文明管理、秉公执法。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二OO三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东营市市级行政
审批事项改革方案

一、保留审批、审核、核准、备案事项(205项)
(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1、审批事项
(1)权限内政府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其概算、外商投资项目
2、备案事项
(1)企业自筹资金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包括10万平方米以下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市物价局
1、审批事项
(1)省授权的部分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标准
(2)省授权的部分重要商品与服务价格
(3)审验核发《收费许可证》
(三)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1、审批事项
(1)生猪定点屠宰经营许可
2、核准事项
(1)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点)经营批准(初审)
(2)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认定(年产3000万块砖瓦、50000立方砌块以下的企业)
(3)仓储、熏蒸和外轮供应从业许可
(4)锅炉增容
(5)旧机动车交易中心设立(初审)
3、备案事项
(1)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核准事项
(1)特种设备制造、安装、修理、使用安全认证
(2)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安全生产条件认可
(3)矿山承包工程施工单位安全资格审查
2、审核事项
(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许可
(2)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
(3)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格认定
(五)市教育局
1、审批事项
(1)职业高中、职业中专设立和布局结构调整
(六)市科学技术局
1、审核事项
(1)省级科技进步奖初审
(七)市知识产权局
1、审批事项
(1)专利真实性、相关性、有效性认定
2、备案事项
(1)举办专利技术、产品展览会、推广会、交易会
(八)市公安局
1、审批事项
(1)省内枪支运输许可
(2)设立道路检查站
(3)因私出境,赴台、港澳
(4)各类“农转非”户口审批
2、核准事项
(1)公共安全技防产品《准产证》、《准销证》、《技防工程施工许可证》
(2)销售、购买信息网络安全检测产品
(3)经销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许可
(4)警灯、警报器安装
(九)市民政局
1、审批事项
(1)本市退伍军人变迁安置
2、核准事项
(1)婚姻登记
(2)殡仪馆搬迁
3、审核事项
(1)社会福利企业认定
(2)因战、因公人员伤残等级评定
(十)市司法局
1、核准事项
(1)境外继承、收养公证
2、审核事项
(1)律师事务所设立和年检
(2)公证员年度注册
(3)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十一)市财政局
1、审批事项
(1)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帐户开设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
(3)1-20万元契税减免
2、核准事项
(1)国有资产评估结果
(2)国有资产产权界定
(3)核发市级执法机关《罚(没)款许可证》
(4)企业国有资产的报损、冲减、核销及关键成套设备、重要建筑物的抵押、转
让等
3、备案事项
(1)耕地(3亩以下)占用税减免
(2)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
(十二)市人事局
1、审批事项
(1)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工资总额计划及相关的专项计划
(2)国家公务员录用和市政府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
(3)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调配、有关政策性干部录用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专业
技术岗位职数
(4)引进经济类、技术管理类外国专家及成果推广项目
(5)公务员培训基地设立和继续教育基地设立
(6)中初级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7)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及事业单位经
费管理形式
2、核准事项
(1)市政府及政府部门的系统奖励表彰
(2)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3)国家公务员奖励和回避、辞职、辞退审核
(4)县区事业机构编制年度立项计划
3、审核事项
(1)出国(境)培训团组及人员审核
(2)县乡机关、权限内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总额
4、备案事项
(1)市政府部门科级公务员任免
(2)市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
(3)市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开除工作人员
(十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核准事项
(1)企业职工失业证的核发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开办及年检
(3)地方企业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4)外国人就业
(5)企业职工工伤认定
(6)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设立
2、审核事项
(1)集体劳动合同审核
(十四)市国土资源局
1、审批事项
(1)市区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
(2)权限内的建设用地、农地转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3)市区范围内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4)市区范围内使用国有土地改变用途或容积率
(5)市区范围内的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用地
(7)核发采矿许可证
2、核准事项
(1)布设限额以下四等平面高程和控制网设计方案
(2)土地登记代理人员及机构资格认证
(3)市区范围内的出让土地使用权首次交易
(4)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登记、出让土地及分割转让
(5)市区范围内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
(6)商品房预售土地登记
3、备案事项
(1)市区范围内土地估价报告
(2)市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十五)市建设委员会
1、审批事项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2、核准事项
(1)三级以下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认定
(2)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审查
(十六)市规划局
1、审批事项
(1)临时用地规划、临时建设工程许可
(2)建设项目选址
(3)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十七)市房产管理局
1、核准事项
(1)城市房屋拆迁许可
(2)城镇房屋确权发证
(3)商品房预售许可
2、审核事项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2)物业管理企业资质
(3)购买经济适用房审批
3、备案事项
(1)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设立
(十八)市交通局
1、审批事项
(1)水路运输企业(船舶)筹建、开业、停业
(2)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设立
(3)浮桥的筹建和开业
2、核准事项
(1)核发客货运汽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
(2)对从事二级以下公路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核发《山东省公路建设
市场准入证》
(3)船舶修造核准
3、审核事项
(1)新建、改建、扩建港口、码头
(2)沿海一万吨级以下泊位、码头及内河港口、码头使用岸线
(十九)市水利局
1、审批事项
(1)市管河道取水许可
(2)在市管河道或县(区)边界河道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及河道整治工程
(3)占用市属引黄灌区内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
2、核准事项
(1)市管河道及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工程、设施方案
(2)在市管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从事危及工程安全的活动许可
3、审核事项
(1)新建、改建、扩建灌区工程规划设计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二十)市农业局
1、核准事项
(1)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二十一)市林业局
1、核准事项
(1)占用、征用林地
(2)木材运输许可
(3)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狩猎、驯养繁殖、运输、邮寄、携带许可
(二十二)市海洋与渔业局
1、审核事项
(1)海岸与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2)铺设海底电缆管道
(3)渔业捕捞许可
(4)海域使用许可
(二十三)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1、审批事项
(1)外商投资企业(总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协议、合同、章程
(二十四)市文化体育局
1、审批事项
(1)电子出版物零售、出租单位的经营资格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
2、核准事项
(1)体育彩票代销网点的设置及发行审批
(二十五)市广播电视局
1、核准事项
(1)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设置
(二十六)市卫生局
1、审批事项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2)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人员执业许可
(3)职业病诊断机构认定
2、审核事项
(1)医疗广告许可(初审)
(2)食品广告证明
(3)医师、护士执业注册
(4)核发医用X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
(二十七)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1、审批事项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上岗《合格证》
(二十八)市环境保护局
1、审批事项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
(2)排污许可证
2、审核事项
(1)固体废物进口
(二十九)市统计局
1、核准事项
(1)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统计调查表
2、备案事项
(1)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统计调查表
(三十)市旅游局
1、审批事项
(1)国内旅行社设立
(三十一)市政府外事与侨务办公室
1、审批事项
(1)因公出国、赴港澳人员审批、审核
(三十二)市油区工作办公室
1、核准事项
(1)油区内运输油品、油料和油田生产建设性废旧物资或专用器材(油田自用油和
生产建设物资除外)准运许可
(三十三)东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审批事项
(1)限额内外商投资项目
2、备案事项
(1)凡不需要政府出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竞争性领域的基建项目、技术创新
和技改项目的登记备案
(三十四)市畜牧局
1、核准事项
(1)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许可
(三十五)市国家安全局
1、核准事项
(1)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
(三十六)市国家税务局
1、审批事项
(1)纳税人申请印制发票
(2)纳税人总机构管理费
(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审批
(4)境内外资企业、外国企业再投资退税
(5)纳税人申请减税、免税
(6)纳税人出口退税(包括外资企业、外国企业出口退税)
2、核准事项
(1)境内外国企业向总机构支付管理费许可
(2)境内外资企业、外国企业坏帐损失列支
(3)纳税人延期申报纳税
(4)纳税人税务登记
(5)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6)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汇总纳税
(三十七)市地方税务局
1、审批事项
(1)纳税人申请减税、免税
(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及相关税收事宜
2、核准事项
(1)纳税人税务登记
3、备案事项
(1)纳税人财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办法
(三十八)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1、审批事项
(1)进入自然保护区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采集标本许可
(2)自然保护区内从事探矿、开矿等活动许可
2、审核事项
(1)在自然保护区内建立机构或修筑设施许可
(三十九)市公路局
1、审批事项
(1)干线公路两侧控制区内各种涉路工程和公路用地内设置非公路标志
2、审核事项
(1)车辆免征养路费
(四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1、审批事项
(1)人防工程拆除许可
(2)小型人防工程开工报告及零星工程的项目建议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3)拆除人防警报设施
(4)应建或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
(5)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四十一)市地震局
1、核准事项
(1)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标准
(四十二)市无线电管理处
1、审批事项
(1)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2)无线电频率指配
(3)外籍用户在市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携带或运载无线电设备入境
2、备案事项
(1)船舶、机车和航空器上设置制式无线电台(站)
(2)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数字蜂窝公众移动通讯网手机除外)
(四十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审批事项
(1)设置广告显示屏
(2)印刷品广告、临时性广告、户外广告发布
2、核准事项
(1)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
(2)核发《广告经营许可证》
(3)核发《商品交易市场登记证》、《商品展销会登记证》
3、备案事项
(1)企业动产抵押登记
(2)举办拍卖活动
(四十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审批事项
(1)锅炉压力容器安装、修理前审查实施方案
(2)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生产资格认可
(3)整装锅炉安装许可
(4)锅炉水处理检测单位资格
(5)锅炉化学清洗资格认可
(6)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器)
使用注册登记
(7)锅炉压力容器使用许可
2、备案事项
(1)企业产品标准
(2)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装、大修
、改造前备案
(四十五)市气象局
1、审批事项
(1)传播媒介发布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2)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升空系留气球
2、核准事项
(1)参与防雷建设工程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四十六)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1、核准事项
(1)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
2、审核事项
(1)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资格(初审)
(2)医疗单位自制制剂品种注册(初审)
(3)药用辅料、药品包装材料及容器注册(初审)
(4)药品零售经营企业许可证
(四十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审核事项
(1)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支取和住房补贴的支取
二、取消审批、审核、核准、备案事项(43项)
(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1、审批事项
(1)总库容100万至500万立方米平原水库立项审批
(2)废金属准运证
(二)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1、核准事项
(1)设立溶解乙炔企业(初审)(市级部门收文转报)
(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审批事项
(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条件资格认可(市级部门收文转报)
(四)市教育局
1、核准事项
(1)市级规范化中小学验收
(五)市科学技术局
1、审核事项
(1)民营科技企业认定
(2)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研究开发机构审核
(六)市公安局
1、审批事项
(1)省外人口迁入审批
(2)执行任务的邮政车通行审批
(3)占用、挖掘道路审批
(七)市民政局
1、审批事项
(1)婚姻介绍机构设立审批
(八)市司法局
1、核准事项
(1)报考律师资格(初审)
(九)市财政局
1、核准事项
(1)外贸出口贴息审定
(2)代理记帐资格
(十)市人事局
1、审批事项
(1)在市级以上媒体发布人才招聘广告
(十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审批事项
(1)新建企业劳动工资计划
(十二)市建设委员会
1、核准事项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市级部门收文转报)
(2)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资质(市级部门收文转报)
(3)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资质(市级部门收文转报)
(十三)市交通局
1、审批事项
(1)二级以下公路建设许可证审批
(十四)市水利局
1、审批事项
(1)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和主体工程开工审批
(2)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机构审批
(3)引黄入河许可
2、备案事项
(1)县级以上流域或区域水利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2)县级防洪规划和防御风暴潮规划
(十五)市粮食局
1、审批事项
(1)粮食加工企业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十六)市文化体育局
1、核准事项
(1)艺术品拍卖活动
(十七)市审计局
1、审批事项
(1)对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实行开工前审计
(十八)市旅游局
1、审批事项
(1)旅游饭店从事涉外经营的审批
(十九)东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核准事项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房屋所有权证
(二十)市国家税务局
1、审批事项
(1)纳税人多交税款退税
(2)纳税人动用税款预储帐户存款余额审批
(3)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2、核准事项
(1)纳税人申请误征退税
(2)纳税人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
(3)境内外资企业、外国企业固定资产不留或少留残值审批
(二十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1、审批事项
(1)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许可
(二十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核准事项
(1)合同鉴证
(2)核发《印制商标单位证书》
(二十三)市气象局
1、核准事项
(1)县区从事充灌、施放氢气球工作单位及人员资格认证和技术认证
(二十四)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1、核准事项
(1)药品生产、经营(批发)企业资格初审(市级部门收文转报)
(2)医疗单位配制制剂资格初审(市级部门收文转报)
三、下放审批、审核、核准、备案事项(30项)
(一)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1、核准事项
(1)节能技术服务单位资格认证
(2)回收和加工生产性废旧金属企业经营资格
(3)核发《山东省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
(4)在供电营业区内建设的各类电厂电力供应与电能经销许可
(二)市教育局
1、审批事项
(1)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设立
2、备案事项
(1)幼儿园登记注册
(三)市科学技术局
1、核准事项
(1)技术贸易机构及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四)市公安局
1、审批事项
(1)拍卖行经营许可
(2)核发居留证、临时居留证
2、备案事项
(1)国际互联网单位、用户备案
(五)市民政局
1、审批事项
(1)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六)市人事局
1、审批事项
(1)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和举办人才交流会
2、备案事项
(1)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审批事项
(1)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八)市国土资源局
1、备案事 项
(1)保密测绘成果的销毁
(九)市交通局
1、核准事项
(1)核发《汽车维修生产许可证》
(十)市水利局
1、审批事项
(1)水利工程排污口设置或扩大
(十一)市农业局
1、核准事项
(1)无公害农产品初审
(十二)市海洋与渔业局
1、核准事项
(1)内陆水域、滩涂养殖证
(2)船舶进出渔港签证
(3)渔业船舶登记
(十三)市文化体育局
1、核准事项
(1)文化类、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审查
(十四)市畜牧局
1、核准事项
(1)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
(十五)市国家税务局
1、核准事项
(1)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
(2)定期定额纳税人停(复)业
(3)纳税人定期定额缴纳税款
(4)邮寄纳税申报许可
(十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核准事项
(1)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单位安全认可
(十七)市盐务局
1、审批事项
(1)核发食盐《零售许可证》
2、核准事项
(1)核发小工业用盐《准运证》
四、改变管理方式事项(34项)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审批事项
(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认可
(2)建设项目(工程)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
使用审批、验收
2、核准事项
(1)矿长安全资格认可
(二)市科学技术局
1、备案事项
(1)申报国家级、省级科技发展计划(包括攻关、火炬、推广、新产品、技术创新
基金、国际科技合作等)
(三)市公安局
1、审批事项
(1)消防安全特种岗位人员资格认定
(2)车辆申请移动证、临时牌
(3)台湾居民签注及办理延期手续
(4)车辆挂牌
2、核准事项
(1)核发驾驶证
(2)机动车注册登记
(四)市民政局
1、核准事项
(1)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调整离退休费
(2)革命烈士认定
(五)市司法局
1、核准事项
(1)法律援助事项审批
(六)市人事局
1、核准事项
(1)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晋升技术等级和技术职务评定
(2)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津贴、补贴的调整
(3)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费的核定、调整及高级专家延期退休
(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及因公致残等级认定
(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核准事项
(1)劳动合同鉴证
(2)企业职工离退休、退职审批及离退休待遇的正常调整
2、备案事项
(1)就业登记
(2)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登记管理
(八)市规划局
1、备案事项
(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九)市交通局
1、核准事项
(1)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
(十)市农业局
1、核准事项
(1)植物检疫证书
(十一)市文化体育局
1、核准事项
(1)一、二级足球裁判员注册
(2)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
(3)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
(4)裁判员技术等级
(十二)市环境保护局
1、审批事项
(1)排污申报登记
2、核准事项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2)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
(十三)市统计局
1、核准事项
(1)核发统计岗位证书
(十四)市旅游局
1、核准事项
(1)二星级以下涉外饭店的评定与复核
(十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审批事项
(1)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器)
作业人员资格

(2003年6月19日印发)

东营市城市管理相对
集中行政处罚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促进城市建
设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山东省
东营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东营市
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是同级政府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综
合执法部门,依法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
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
权;
(八)履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直接
查处城市管理其他方面的重大行政违法案件。
东营区、河口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除城市规划管理方面以外的行政处罚
权。
河口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以市城市管理行
政执法机关的名义在本规划区范围内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东营经济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以市城
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
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坚持依法、公正、公开、文明
的原则。
第七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对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组织、协调、
督查和考核。
第八条建设、规划、工商、环保、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公安机关设立专门派出机构,协同保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第九条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污物、乱倒污水的,处以10元以下罚款;
(二)在城市建筑物、电线杆、汽车站点等设施及树木上乱贴、乱画、乱写、乱刻
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三)在主街道临街建筑物阳台和窗外,堆放、摆放或者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处
以20元以下罚款;
(四)不按规定时间倾倒垃圾、粪便的,对个人每次罚款5元至20元,对单位每次
罚款50元至200元;
(五)不按规定地点倾倒垃圾的,处以每立方米50元罚款,污物不足1立方米的,
处以50元以下罚款;
(六)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
以10元至500元罚款;
(七)货运车辆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按污染道路面积处以
每平方米1元罚款;
(八)临街工地不设置围档,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
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九)摊点经营者不能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卫生的,处以20元以下罚款;
(十)畜力车进入市区,不配戴粪兜和清洁工具造成撒漏的,每次处以10元以下罚
款;
(十一)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单位产生的含有病毒、病菌和放射
性物质的废弃物不按规定进行专门处理的,处以1000元至2000元罚款;
(十二)在公共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垃圾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
以没收,并可以按每只禽20元、每头畜50元处以罚款。
第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乱搭乱建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
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以占地面积处以每日每平方米5元至10元罚款。
第十二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责令有关单
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可处以2
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
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未按批准拆迁方案进行拆迁
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可处以该设施价
值1至2倍的罚款。
第十五条违反城市车辆清洗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拆除或者停业
整顿,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建立车辆清洗站的;
(二)无“运营证”擅自运营的;
(三)排放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物的。
第十六条对进入市区车辆车容明显不洁的,责令立即清洗干净;情节严重的,可
处以罚款。
第十七条在市区内建设施工,违反下列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环境保护规定的
,可以责令停工整顿:
(一)施工工地周边应当设置高度1.8米以上的围挡,不得高空抛撒建筑垃圾;对
土堆、散料应当采取遮盖或者洒水措施;
(二)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日产日清,装卸车不得凌空抛散,车辆不得沾带泥
土驶出施工工地;
(三)混凝土浇注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施工工地,应当使用预搅拌混凝土;采用
现场搅拌的,必须采取防止扬尘污染措施;
(四)拆迁造成扬尘的,应当及时洒水;
(五)在道路上施工应当实行封闭作业。施工弃土、废料必须及时清运;堆放施工
弃土、散料的,应当采取洒水或者遮盖等措施。
第十八条乱堆、乱倒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以50元/立方米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城市公厕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或者罚款:
(一)不按规定对公厕进行维修和管理的;
(二)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
设施不足,又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的;
(三)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
的;
(四)对于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不及时进行改造、重建,或者在拆除重建
时未选建临时公厕的。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公厕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并处以罚款。
第二十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不符合城市容
貌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城市雕塑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
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城市规划管理
第二十二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
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土建工
程造价3%~10%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所建工程设施。
第二十四条临时建设逾期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其规划保证金用于
拆除临时建设的各项费用。

第四章城市绿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城市绿化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责令
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六条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
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损坏树木花草的,处以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
(二)擅自修剪树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因擅自修剪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
(四)擅自砍伐树木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
(五)损坏绿化设施的,处以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在城市绿地范围内取土、堆放垃圾、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
境造成破坏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
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市政管理
第二十九条违反城市道路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
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二)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三)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
、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四)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
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五)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六)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七)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八)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
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
(九)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
(十)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
(十一)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
(十二)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
(十三)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三十条违反城市市政设施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将自行建设的道路、管线与城市道路、管线连接的;
(二)在集中供热区域内擅自建设分散供热设施的;
(三)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四)擅自在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
、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的。
第三十一条未办理有关手续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他设施排放污水的、向城市排水
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易堵塞管道物质的,责令其停止排放,采取补
救措施,并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
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二)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
照明设施正常维修和安全运行的;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的;
(四)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
(五)违法占用、损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第三十三条擅自占用或者毁坏市政公用设施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
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环境保护管理
第三十四条违反噪声污染防治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
款:
(一)在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
(二)在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
,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过大音量的;
(三)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室内装修活动,产生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环
境噪声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噪声污染防治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
处罚款:
(一)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设备、设施,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
(二)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等产生高噪声方法招揽顾客的;
(三)在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从事禁止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
建筑施工作业的。
第三十六条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
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
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
告或者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露天焚烧秸杆、落叶等产
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
、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在市区内露天烧烤食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处以5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饮食服务业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
居民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向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水体严重污染,在限期内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可处以20万元以下罚款,或者责令
停业、关闭。
责令企事业单位停业或者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政府批准。

第七章工商行政管理
第四十三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在广场、公园、街道、居民区随意
摆摊设点或者走街串巷流动经营的,没收其非法所得或者商品,并可处以500元以下
罚款。
对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可以采取扣押等强制措施。

第八章公安交通管理
第四十四条在机动车道以外违章停放车辆的,处以5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驾驶员不在现场或者拒绝将车辆移走的,可以锁定机动车或者将车辆拖曳至指定
的地点。

第九章其他规定
第四十五条建设、规划、工商、环保、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与相对集中行
政处罚权内容有关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同时将审批结果及相关资料抄送城市管理行
政执法机关备查。
第四十六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同时抄送有关行
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发现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应由其他
行政管理部门追究法律责任或者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必须先予制止,再移交有
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发现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应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
关处理的,必须先予制止,并及时移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四十八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违法案件,需要当事人补办有关手续的
,应当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及时通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需要作技
术鉴定或者检测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四十九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没有依
法履行职责的,应当及时向所属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
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现场进行调查、检查;
(二)查阅、调阅或者复制被检查单位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
(三)采用录音、摄像等手段,取得有关证据材料;
(四)对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工具、物品、证件以及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查封、扣押
或者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存;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五十一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上岗执法,必须统一着装、佩戴统一的执法标
志;在调查、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五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东营经济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
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对区城市
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根据申请人的选择
,由区人民政府依法受理,或者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受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也可以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拒绝、阻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
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徇私舞弊、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的,由行政主管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3年7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