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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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的基本原则
1.贸易自由化原则。是指各成员方通过多边贸易谈判,降低和约束关税,取消其
他非关税贸易壁垒,消除国际
贸易中的歧视待遇,扩大本国市场准入度。
2.非歧视性原则。又叫无差别待遇原则,规定一缔约方在实施某种限制或禁止措
施时,不得对其他缔约方实施
歧视待遇。主要是通过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及互惠待遇条款来实现。
3. 透明度原则。是指WTO要求各成员的贸易法律、规章、政策、决策和裁决必须
公开。其目的在于防止缔约方
之间进行不公平的贸易。
4. 以关税保护为主。在货物贸易方面,WTO仅允许进行“关税”保护,而禁止其
它非关税壁垒,尤其是以配额
和许可证为主要方式的“数量限制”。但也有一些例外,如允许国际收支困难的国家
实施数量限制;允许对发展中
国家的“幼稚工业”加以保护。
5.公平贸易原则。要求用市场供求价格参与国际竞争,各成员的出口贸易经营者
不得采取不公正的贸易手段,
扭曲国际贸易竞争,尤其不能采取倾销和补贴的方式在他国销售产品。
6.稳定贸易发展原则。主要通过关税减让约束成员方的关税;通过承诺义务,开
放服务市场,稳定服务贸易发
展;对非关税壁垒采取约束和减少的措施,减少其对国际贸易发展的消极作用。
7.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原则。允许发展中成员方用较长时间履行义务或有较长过
渡期,在履行义务时有较大灵
活性;规定发达国家成员对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技术援助。
8.允许例外和实施保障措施原则。考虑到成员方经济发展水平的不一致和为减少
经济发展中出现的不稳定和突
发因素的破坏作用,允许成员方采取例外和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