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的组织机构和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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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的组织机构和职能
1.部长会议。世贸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各成员主管经贸事务的部长、副部长级官
员或其全权代表组成,一般每
两年举行一次大会。部长会议有权对各种多边贸易协议中的任何事项作出决定。
2.总理事会。在部长会议休会期间,总理事会执行部长会议的职能。此外,总理
事会执行《建立世界贸易组织
的协议》确定的各项职能,制定自己的程序规则,并审批各专门委员会的有关程序规
则。总理事会可在适当时间召
开会议,以行使根据争端处理谅解书所规定的争端解决机构的职能和贸易政策审议机
构所规定的贸易政策评审职能
。 总理事会下设3个理事会: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知识产权理事会。
所有成员均可参加各理事会。

3.各专门委员会。部长会议下设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财政
预算委员会和贸易与环境委员
会等10多个专门委员会组成,分别履行该协定和各多边贸易协议赋予的各种职能。
4.争端解决机构。是一个常设组织机构,负责解决成员间的贸易争端。它可以通
过争端解决程序设立争端解决
专家小组来履行其职责。争端解决机构具有司法裁决权。与争端解决机构相配套的还
有上诉机构,它由7人组成,任
期4年,是国际贸易和法律方面的公认权威。
5. 秘书处和总干事。秘书处由总干事领导,负责处理WTO的日常事务。总干事由
部长会议任命,秘书处工作人
员由总干事指派。秘书处和总干事应当完全具有国际性质,在履行义务时,不接受任
何政府的指示。总干事可以最
大限度地向各成员施加影响,要求它们遵守世贸组织规则;要考虑和预见世贸组织的
最佳发展方针;帮助各成员解
决它们之间所发生的争议;负责秘书处的工作,管理预算和所有成员有关的行政事务;
主持协商和非正式谈判,避
免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