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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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
(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文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属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纳入结算范围,门诊费、住院费
分开核算,分别管理。
第三条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从个人帐户中支付,超支自理。驻市外办事机构工作
人员和退休后定居市外人员,其个人帐户的保险费发给本人,用于支付门诊费用,超
支自理。
第四条参保人员患门诊慢性病发生的医药费,由本人垫付,统筹年度末按规定报
销。
第五条应由参保人员支付的住院费用,出院时,由参保人员与定点医疗机构一次
结清;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记帐,医疗保险经办
机构按季度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第六条经批准异地转院诊治的参保人员住院费用,由本人垫付。在出院后一个月
内,由用人单位持《转院审批表》、接诊医院的病历或病历复印件、《基本医疗保险
手册》、医疗费收据等证明材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第七条驻市外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和退休后定居市外人员,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
的住院费用,由本人垫付。出院后一个月内,由用人单位持病历、《基本医疗保险手
册》和住院费用收据等证明材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第八条参保人员出差期间发生的住院费用, 由本人垫付。在出院后一个月内,持
病历或病历复印件、《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和住院费用收据等证明材料,到医疗保险
经办机构报销。
第九条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于每月5日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送上月参保人员
住院费用结算汇总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并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结算上
季度90%的医疗费用,其余部分根据统筹年度末的考核结果予以结算。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二○○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