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医务人员处方资格审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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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医务人员处方资格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文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可以申请基本医疗保
险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处方资格。
第三条申请处方资格的医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在职医务人员;
(二)必须具有医疗处方权;
(三)未发生过严重医疗事故;
(四)合理用药和使用大型医疗设备,无违反规定开大处方的行为;
(五)无违反规定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推销其产品的行为。
第四条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应当向所在定点医
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定点医疗机构审查,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审查合格的,发给
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处方资格证。
第五条处方资格证分A、 B两类,取得A类处方资格证的医务人员有基本医疗保险
支付费用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甲类目录”药品、“乙类目录”药品的处方
权; 取得B类处方资格证的医务人员有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和“甲类目
录”药品的处方权。
第六条取得处方资格证的医务人员必须遵守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并自觉接
受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市劳动保障部门可以取消其处方
资格。
第七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二○○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