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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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文发布)

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公务员医疗需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下列人员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
(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
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人事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经中央组织部或省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
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
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原享受公费医疗及公费医疗经费补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可参照本办
法实行医疗补助,具体单位和人员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筹资标准为:享受医疗补助人员上年度工资和
养老金总额的5%。
第四条由财政支付的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原
享受公费医疗补助的事业单位所需医疗补助经费仍按原渠道筹措,需要财政补助的,
由同级财政在核定事业单位财政拨款时给予安排。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应当于每年1月、7月分两次划拨或缴给医疗保险
经办机构。
第六条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建帐,专项管理,与基
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应当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第七条医疗补助经费按本人缴费工资(退休人员按养老金)的2%记入个人帐户,其
余部分作为调剂金。
第八条调剂金用于下列补助:
(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
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
(二)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住院费用、门诊慢性病诊治费用超过本
人上年度工资或养老金总额10%的部分;
(三)同级人民政府规定享受医疗照顾的人员,在就诊、住院时按规定补助的医疗
费用。
上述医疗费用先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垫付, 由单位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将有关资
料汇总后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按规定予以报销。
第九条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行市、县(区)分级管理。
第十条中央、省驻我市机关国家公务员执行本办法。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二OO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