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东营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暂行办法 资料库:东营年鉴库 章节:东营年鉴2002卷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5/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5/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5/section/6/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5/section/6/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5/section/6/article/165/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5/section/6/article/165/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东营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暂行办法 (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文发布) 第一条为解决参保人员大额医疗费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额医疗费是指统筹年度内参保人员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 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 第三条设立东营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金,由用人单位按参保人员 (含退休 人员)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于1月份一次性缴纳。 第四条救助金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单独列帐,独立核算,专项用于参 保人员大额医疗费救助。 第五条参保人员大额医疗费在28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含100000元) 的部分, 参保人员个人负担20%,救助金支付80%;100000元以上150000元以下(含150000元)的 部分, 参保人员个人负担20%,单位负担30%,救助金支付50%;150000元以上的部分, 可以通过商业保险或其他办法解决。 第六条救助金的支付范围和结算办法按照《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 定》执行。 第七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二○○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