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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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暂行办法
(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0号文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行为,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资
源的合理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房地产开发、商业、金融、旅游、娱乐等项目用地,凡具备招
标、拍卖条件的,必须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出让、租赁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工
作。东营区、河口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工作,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可以委托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各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工作。
第四条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物价等有关部门根据城镇规划和土地
利用年度计划制订土地招标、拍卖方案,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行
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正、公平、公开
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土地使用权招标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投标人不得少于两
人。
第七条具有特定社会、公益建设要求,不以获得最高土地收益为目的的,应以招
标方式出让、租赁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于截标日之前20日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按照要求持有关证明报名并索取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
(三)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交付履约保证金后,在规定时间内将密封的标书投
入指定的标箱;
(四)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评标小组进行评标,确定中标人;
(五)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发出书面通知书,10日内退还未中标
人履约保证金;
(六)中标人须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
合同;
(七)中标人按合同规定交付全部地价款或租金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
使用证。
第九条评标小组根据投标人的投标出价、规划设计方案和实际履约能力,确定中
标人。
第十条所有标书均未达到标底条件的,终止招标活动。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书无效:
(一)未密封的;
(二)逾期投送的;
(三)受让(承租)金额低于标底的;
(四)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无效:
(一)投标人少于两人的;
(二)投标人故意泄露投标数额的;
(三)招标工作人员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排挤竞争对手的;
(四)投标人串通投标,故意压低投标数额的;
(五)其他足以影响公正、公平招标的。

第三章拍卖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拍卖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土地使用
权出让、租赁给竞价最高的竞买人的行为。
第十四条以获取土地最高收益为目的,对土地使用者资格和土地用途没有特别限
制的,应采取拍卖方式出让、租赁土地使用权。竞买人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五条土地使用权拍卖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拍卖公告;
(二)报名参加竞买并索取有关文件;
(三)经审查合格的竞买人领取标志牌并交纳不低于公告规定数额的保证金;
(四)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拍卖:
1、竞买人显示标志牌;
2、拍卖人点算竞买人;
3、简介拍卖地块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及其他有关事项;
4、公布拍卖起叫价;
5、竞买人按规定的方式竞相应价或加价;
6、拍卖人连续三次宣布竞价后,最后应价人为买受人;
7、与买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公证机关当场公证。
(五)买受人按照确认书规定的时间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支付
地价款或租金,保证金可充抵地价款或租金。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竞买人交纳的保证
金于拍卖结束后10日内退还;
(六)买受人按规定期限交付全部地价款或租金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
使用证。
第十六条自拍卖公告发布之日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竞买人提供下列文件:
(一)拍卖须知;
(二)土地现状、规划设计条件;
(三)土地使用合同样本。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拍卖无效:
(一)竞买人少于两人的;
(二)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竞买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
(三)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故意串通的;
(四)其他足以影响公平、公正拍卖的。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投标人在开标前要求撤回标书的,竞买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不到拍卖现场
参加竞买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九条土地招标、拍卖成交后,中标人或买受人不在规定时间内与土地行政主
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合同的,自动丧失中标或买受资格,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二十条中标人、买受人未按合同规定期限交付地价款或租金的,土地行政主管
部门有权解除土地使用合同,并可依法请求违约赔偿。
第二十一条中标人、买受人以欺骗手段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行政主管
部门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土地招标、拍卖活动中,玩忽职守、
泄露秘密、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