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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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政策

[东营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外来投资者到
本市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本优惠政策适用于2000年1月1日后,外来投资者在东营市行政区域内投资
新建的在地方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的企业,以及投资建设的公益性项目。
第三条税收优惠政策
(一)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返还40%。认定为
国家级高新技术项目的,3年内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
(二) 新办工业企业,自盈利之日起,前3年所得税全额返还,后2年按50%返还。
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的,5年内全额返还。
(三) 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2年内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
税(购买纳税标志费用除外)、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账本贴花除外)实行先征后返。
(四)兼并或投资原有工业企业的,扣除原有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新增税收部分,
享受第(一)、(二)、(三)款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 新办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商业、服务业、娱乐业等项目,自盈利
之日起,前3年所得税全额返还,后2年返还50%。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且
年营业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所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
分,5年内返还50%。
(六)新办年营业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贸易型企业,自盈利之日起,5年内所得税、
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返还60%。
(七) 出口商品额占全部销售额80%以上的贸易型企业,自盈利之日起,所得税3
年内全额返还。
(八)到本市开发建设工业标准厂房,建成后5年内出卖的,土地增值税返还50%。
(九) 投资建设的专业批发市场投用后,投建单位经营缴纳的所得税、营业税3年
内全额返还。
(十)投资电力、水利、港口、码头、机场、公路和桥梁等基础设施项目,自获利
年度起,5年内所得税先征后返,第6年到第10年返还50%。
(十一) 投资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前5年先征后返,
第6年到第10年返还50%。
第四条收费优惠政策
(一)投资新建项目,只收取工本费,免收其他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二) 对新设立的外来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3年只收取工本费,免收其他
行政性收费, 从第4年起到第10年,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按下限征收,省规定的收费
项目减半征收。
(三)新建企业5年内免征水利建设基金和河道工程维护费。
(四)向外来投资企业发放缴费登记卡,收费单位必须按规定目录收费。收费时,
要认真填写登记卡,不填写登记卡的,企业有权拒交。
(五)新建外来投资企业,除商业、饮食、服务业外,自投产之日起30日内,报纸、
电视台、广播电台给予5次免费广告。
第五条建设用地优惠政策
(一) 在中心城市级工业区内投资新建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含
1000万元) 至3000万元的项目,根据用地限额规定,用地在30亩以内部分,免收10年
使用期的国家和地方政府土地收益。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至5000万
元的项目,根据用地限额规定,用地在50亩以内部分,免收10年使用期的国家和地方
政府土地收益。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 至1亿元的,或经认定的固定
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根据用地限额规定,用地在50亩以内部分,
政府承担土地成本费,并免收20年使用期的国家和地方政府土地收益。固定资产投资
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需新增用地的,可根据投资者要求,经协商给予特殊优惠。
(二)利用市内企业划拨土地投资兴办企业的,可将土地使用权直接出让给新建企
业,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可减让地价的60%。
(三)投资建设公用设施项目的,按划拨方式提供用地20年;BOT、TOT方式合作项
目,按合作时间提供划拨用地。
第六条开发土地从事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用地优惠政策
(一)土地使用年限一般为30年,最长可达到50年。
(二)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的,优惠20%;分期
缴纳的,定金可按出让金总额的5%缴纳,出让金其余部分从合同生效第6年起,每年
按20%比例连续5年内缴清。租赁国有荒地、浅海、滩涂的,5年内政府免收租金或海
域使用费;以国有荒地入股的,5年内政府不参与分红。
(三)鼓励投资开发者接收安置我市转业退伍军人、城镇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凡
签订不低于5年劳动合同的, 凭有关证明,每接收一人可冲抵10亩土地的出让金、租
金,最低到零。
第七条引进人才优惠政策
(一)对政府引进的硕士学位以上人员,根据本人要求,经协商,可在工资、住房、
安家补助费等方面给予最大优惠。
(二)对推动东营市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内外企业经
营者和科技工作者等人才,由政府给以重奖。
(三)对引进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其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由有关部门办理随调
随迁手续;属农业户口的,根据本人要求,办理山东省地方城镇居民户口,免收城市
增容费。对其子女,就近安排入托入学。
(四) 对引进到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条件单位的专业技术人才, 其档案由市、县
(区)人才服务中心管理,免收人事代理费,其档案工资调整、连续工龄计算、专业技
术职务评审、养老保险金缴纳等,由市、县(区)人事部门办理。
(五)对企业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低职高聘;对贡献突出的,可优先推荐晋
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由市、县(区)人事部门负责落实。
(六)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对专业技术人才及其家属、子女户籍关系的存放与管理,
并出具因工作、就业、就学、婚姻等需要办理的各类证明材料。
第八条落户优惠政策
(一)凡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资金50万元以上人民币(含50万元)的投资者,经本
人申请, 可一次性为投资者本人、配偶和子女及亲属,免费办理6名山东省地方城镇
居民户口。
(二) 投资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国内企业和投资1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所雇佣
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中专学历以上的技术工人,可办理山东省地方城镇居民户口,
生产人员可办理暂住户口,免收暂住人口管理费。
第九条对外来投资者优惠提供通讯服务。 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免费组建电
话虚拟网,免费提供互联网上网设备(不含微机)1套,赠送汉字寻呼机5~10部,电话
初装费优惠50~70%,赠送小灵通手机1~2部。
第十条投资者在用水、用电、供暖、就医和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等方面,与本
市市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一条凡投资额较大或带动作用较强的投资者以及贡献特别突出的科技人才,
经本人同意,给予一定的荣誉称号或名誉职务。
第十二条税收政策的兑现,由纳税人申报,招商办认定,税务部门出具证明,自
申报之日起, 1个月内返还,由财政部门具体办理;土地政策的兑现,由招商办出具
证明,土地部门负责办理有关手续;落户政策的兑现,由招商办出具证明,公安部门
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本政策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所办企业执行原发布的政策。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东营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以下简称
《优惠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优惠政策》第二条规定的“新建企业”,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
无到有新筹集资金、 新招募人员、新购置资产而创立的企业。"在地方缴纳流转税和
所得税的企业” ,是指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缴入市级及市级以下国
库的企业。
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条《优惠政策》第三条所规定的“新办工业企业”,是指项目立项时由批准
部门按照项目类别确定的工业企业,包括生产、制造、修理修配、加工业。《优惠政
策》规定的“投产”包括试生产。“国家级高新技术项目”是指经国家科委等有关部
门以正式文件批准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的项目。“增值税地方留成”是指企业应纳
增值税全额的25%部分,形成市、县(区)财政的收入。
“比例返还”、“全额返还”、“先征后返”均指企业先将本期实现的各项税款
按期据实计提,按税务部门核定的时限如实申报缴纳,然后依据纳税凭证经同级招商
和税务部门认定,再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返还手续(下同)。
第四条《优惠政策》规定的“盈利之日”,是指取得利润的第一个会计核算年度。
“前3年所得税全额返还”是指自盈利年度起,连续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所得税额全部
返还给企业。期间,企业不论亏损或盈利,均应连续计算年度。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
目的认定及所得税返还,按第三条诠释。
第五条《优惠政策》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纳税标志”,是指纳税人履行车船税
纳税义务的完税证明,获取该标志费用不得免缴。“账本贴花”是指每一个新的会计
年度启用的新账簿、证件所需贴的印花税(税法规定免税的除外)。
第六条《优惠政策》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的“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
产权,使原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投资原有工业企业”,
是指对原有企业新投入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或增加的注册资本金。“税收基数”是指
原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的各项税收与各项欠税之和。
第七条《优惠政策》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建设和购置固
定资产的投资。“5年内返还50%”是指在连续5个纳税年度内(每年返还一次) ,将企
业年度内上缴地方各税全额的50%及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返还给企业。
第八条《优惠政策》第三条第六款规定的“年营业额在1000万元以上”是指年营
业额超过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
第九条《优惠政策》 第三条第七款规定的“全部销售额80%以上”是指本企业所
有项目所形成的销售额超过80%(不含80%) 。“所得税3年内全额返还”是指自盈利年
度起的3个连续会计年度内所缴纳的所得税额全部返还企业。
第十条《优惠政策》第三条第八款规定的“工业标准厂房”,是指达到国家技术
监督部门规定标准的工业用房。“建成后5年内出卖”是指自竣工验收之日起5年内出
售。 “土地增值税返还50%”是指出售厂房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依据纳税凭证到
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返还手续,财政部门按实缴土地增值税的50%给予返还。
第十一条《优惠政策》第三条第九款所规定的“专业批发市场”是指由工商部门
批准专门从事各类商品批发且规模较大的市场。“投建单位”是指我市以外投资和建
设的单位及个人。
收费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对外来投资项目申办手续的各种收费,由外来投资者服务中心在“一站
式”办公大厅设立收费窗口,实行一口收费。财政和物价部门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
标准,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收入统一划转财政部门或分流到相关部门。
建设用地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优惠政策》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中心城市级工业区”是指在中心城
总体规划范围内划定的市经济开发区以内的工业区。“固定资产”是指可供长期使用
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其原有实物形态的设备、建筑物、工具、器具等。“土地限
额”是指国家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式批准发布的各行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规定限
额。“土地收益”是指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收益,即地租 (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总地价
减去土地成本费用)。“土地成本费”主要指征地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等。
第十四条招商引资项目用地的办理程序
(一)投资者凭招商办或有关部门签发的项目审批表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
地预审。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通过外来投资者“一站式”办公大厅或直接向市、
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二)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规模核定用地指标(面积)。
(三)招商办协助或组织办理项目的初步设计批复、环境保护、消防等部门的许可
证明文件,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安排地价评估并及时审核、确认,编制农用地转用、土
地征用、补充耕地和供地等方案,并与投资者草签土地有偿使用合同书。
(五)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专项报批有关方案,依法予以公告,并按供地方案提供
用地,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六)由市、县区招商办组织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到位情况的认定,出具固定资产
投资证明。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固定资产投资证明确定并落实优惠政策,依法进
行土地登记,颁发土地使用证书。
第十五条建设用地优惠政策的确定
在中心城市级工业区内投资新建工业项目的:
(一)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项目,按规定用地指标
用地不超过30亩的,或虽已超过的其中30亩部分,除按征地方案需支付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外,市、县政府承担上缴中央和省财政
的土地有偿使用收益,免收市以下地方政府土地收益10年。即以出让方式用地,使用
期为10年的,土地收益全免;出让期限10年以上的,可通过地价评估核算出10年后至
出让期满的土地收益价格, 由投资者按出让合同约定缴纳。以租赁方式用地的,前1
0年免收租金, 从第11年起按租赁合同约定缴纳租金。经批准以出让金入股的,前10
年政府不参与分红,从第11年起按股分红。
(二)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项目,除用地面积增为
50亩外,其他规定同本条第一款。
(三) 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亿元的,或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
万元以上并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属高新技术项目的,用地在50亩以内部分,由政
府承担征地方案中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政府土地收益免收20年。
(四)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可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具体由市
招商办会同市土地、财政部门与投资者商定。
第十六条符合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需由政府承担征地费和上缴土地收益的,由
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提供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证明材料,经市、县招商办认定后,由市、
县财政列支。
其他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凡投资额较大”,是指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
(含1亿元) 以上的一般工业项目或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高科技项目的投资者。
“带动作用较强的投资者或贡献特别突出的科技人才”,具体由市招商办组织有关部
门认定,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优惠政策兑现
第十八条纳税人申报税收返还,应根据税收缴款书税款的入库级次,首先向同级
招商部门提出申请,经招商部门认定,填写“外来投资项目享受优惠政策通知单”,
再到税款所属的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具体返还手续 (在市开发区内纳税的企业,税收返
还由市开发区财政局办理返还手续)。纳税人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书面申请;
(二)税务部门证明;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
(五)申报返还的税收缴税凭证复印件。
各部门办理期限为:自收到申报之日算起,招商办办理时限为10天,税务部门办
理时限为5天,财政部门办理时限为15天。
第十九条土地、减免收费、通讯、转户落户、子女入托入学等优惠政策的兑现,
由外来投资者持申请书、资金到位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到招商部门申
请,在10个有效工作日内,经认定属实的,填写“外来投资项目享受优惠政策通知单”,
持通知单到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无特殊原因,有关部门不予兑现优惠政策的,投资者可向外来投资者投
诉中心投诉,由招商部门对责任单位和具体责任人提出并负责落实处理意见。

[东营市招商引资重点项目范围和布局原则]为进一步提高全市招商引资工作水平,
改善招商引资项目结构,明确项目审批依据,按照“三个为主、两个防止”的总体要
求,在认真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东营市招商引资重点项目范
围和布局原则。
一、农业
(一)农业项目招商的原则:
1、坚持高起点、高档次发展的原则。优先发展创汇农业(尤其是外向型订单农业)、
高新技术农业项目和公益性农业开发项目;鼓励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名优特农产品
基地建设、大型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项目;限制建设标准低、规模小的农业开发
项目;对不利于生态建设与保护,以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项目禁止招商。
2、 坚持“三个一致”,做到“六个防止”。农业招商项目建设要与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相一致,与水利建设总体规划和布局(主要是灌排和防洪)相一致,与当地农业
区划和布局相一致;防止圈地,防止低水平开发,防止无限制低价招商,防止土地权
属不清引起纠纷,防止破坏生态环境,防止小规模插花开发影响大规模成片开发。
3、 坚持依法管理和热情周到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对土地开发、滩涂开发和海域
开发项目要依法按权限审批,乡镇政府、村和任何其它职能部门不得擅自越权办理。
土地、滩涂和海域,凡是与外市地有权属纠纷的一律不准招商,市内各县区之间有纠
纷的要在解决纠纷后再对外招商。对已经批准立项的农业招商项目,要在项目可行性
咨询、实施方案制定、项目实施、工程质量和进度等方面实行全程服务,并在服务过
程中督导开发商严格履行土地开发合同。
4、 坚持实行项目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的原则。对编制的农业招商项目实行首长
负责制, 确保项目可行、可谈、能成,减少招商无用功。对农业招商项目办理中发生
的推诿扯皮、逾期不办(包括办不完) 、越权审批(包括以承包的形式变相出让、出租
土地的) 以及由于把关不严造成开发者圈占资源、浪费资源、破坏资源、破坏生态的
现象,要追究审查、审批者的责任。
(二)鼓励、禁止和限制的项目:
1、优先发展和鼓励发展的项目:
(1) 优先发展项目:创汇农业项目主要指名优特蔬菜、林果、畜产品、水产品和
优质牧草出口生产基地建设及精深加工项目。高新技术农业项目主要指良种 (包括优
质粮棉,名优特稀淡、海水养殖品种,优质畜禽,名优特新林果等) 基地建设项目,
以及与大院大所相结合建设的新品种、新技术引、试、繁、推项目。
(2) 鼓励发展的项目:一是海产品精深加工、名优品种养殖、海洋化工、海洋生
物制药等项目。二是鼓励引进1000马力以上大船来我市组建远洋捕捞公司,发展远洋
捕捞业。三是渔港配套建设项目,对现有的支脉河、广利、红光、付合、防潮闸、垦
北、 刁口、新户等8处渔港全面对外招商,提高渔港建设水平。四是宜于对外招商的
浅海,约52万亩。五是宜于对外招商的滩涂,约36万亩。六是畜禽养殖及加工利用项
目、蔬菜、果品、粮食深加工项目、林木花卉项目、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闲置水库利
用项目等。
2、限制招商的项目:限制发展规模小、能力低、标准低的土地开发项目;城市规
划区农业开发项目(主要指出让、长期出租和承包,并与城建规划相矛盾的项目);污
染型农副产品加工项目。
3、禁止招商的项目:(1)禁止利用自然保护区、百万亩柽柳林生态建设区、油气
资源富集区、港口锚地、航道、黄河入海口至广利河海域中心渔场的土地、滩涂、海
洋对外招商搞农牧渔业开发。(2)禁止引进国家已明令禁止的近海捕捞项目。
二、工业
工业项目的招商,要坚持“放开招商,卡住一头”的原则。放开招商,即不论是
高新技术项目还是一般工业项目,不论是技术密集型项目,还是资金密集型、劳动密
集型项目,都要广泛招商,全面引进,特别要大力引进高新技术项目,能够改进产品
性能、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提高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的项目,替代进口和扩大出口的
项目。卡住一头,即坚决禁止引进污染项目。
三、商贸
针对目前中心城大型零售网点相对饱和、布局不合理等现状,要坚持立足发展、
强化引导、适度调控、逐步规范的原则,处理好繁荣与市容、流通与交通、引进与发
展的关系,实现布局合理、方便群众、繁荣市场、推动发展的目标。
(一)商业零售项目:
1、 西城暂停审批以本地居民为销售对象的大型综合性零售项目。对现有大型商
业网点及在建项目,以调整经营结构,完善服务功能,优化购物环境为重点,使之向
高档次发展,满足高层次消费需求。
2、东西城之间,根据城建规划,限制审批大型综合性零售项目。
3、东城少量审批大型综合性零售项目。
4、 中心城范围内鼓励发展小型超市、连锁店及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粮油、蔬
菜、 副食、百货等小型便民店。凡新建居民住宅区,按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配建
商贸网点,列入小区建设总体规划。同时,对现有居民住宅区网点建设进行配套完善。
(二)商贸批发项目:
1、 大型批发项目,鉴于中心城区零售网点多、专业批发市场少、辐射能力弱等
突出矛盾,要着力在形成具有东营区域特色的大规模、高档次、集散广、辐射带动力
强的大型批发市场项目上搞好招商引资,如新世纪步行街、东营国际家具城等。
2、 中小型商贸批发项目,按照划行归市的要求,原则上集中在现有的商贸城和
商业街内发展。如东城商贸城、黄河口商贸城、东营友谊广场、黄河口服装大世界等。
3、 鼓励批发企业特别是专业批发企业和能拉动地方生产的批发企业加快发展。
对能拉动地方生产的批发企业采取“一企一策”的办法审批。
(三)商贸园区及市场建设项目:
中心城区暂停审批类似东城商贸城的综合性商贸园区和市场。
(四)餐饮娱乐项目:
1、对营业性娱乐项目一律不再审批。
2、在东、西城各规划建设二、三处“四星级”以上的高档酒店(包括已审批的黄
河明珠大厦)和写字楼。
(五)重点培育和发展特色商业街:按照城市规划与商贸项目布局相统一和划行归
市的要求,重点培育和发展五大特色商业街。
1、商河路步行街。位于商河路西段,主要经营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等。
2、北一路(原青岛路)美食一条街。主要经营中高档餐饮业。
3、向阳电视一条街。位于济南路中段,主要经营彩电、冰箱、空调等家用电器。
4、 商河路五金建材一条街。位于商河路东段,主要经营五金、水暖器材、建筑
装饰材料等。
5、五六干河排和广利河新世纪步行街。
四、招商引资项目的布局原则
(一)工业项目:
1、 中心城工业项目集中在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四个区片内安排建设,防止分
散和零星建设。具体布局为:
(1) 市经济开发区一类工业园:主要安排高科技和一类工业项目,并设立高新技
术创业园和中国民营工业园,具体位置为:高新技术创业园位于东四路(原莱州路)以
西、黄河路(原海河路)以南;中国民营工业园位于原规划的高尔夫球场以东、黄河路
(海河路)以北、北二路(泰安路)以南。
(2) 市经济开发区二类工业园:在南二路(原机广路)南、纺织厂周围,安排一类
工业项目及部分二类非化工类项目。
(3) 南二路西延段三类工业区:主要安排二、三类工业项目,并严格实行“三同
时”。
(4) 西城东营区工业园:在南二路(原机广路)以北、西三路(原五台山路)以东、
西二路(原胜华路)以西、五干以南,主要安排一类工业项目。
2、 除规划的工业区外,中心城不再布置工业项目。对中心城区内现有不符合城
市规划或有污染的工业项目,要创造条件,逐步迁移到规划的工业区内。
3、 各县区工业项目原则上集中摆布在县城驻地工业区,同时,可根据条件规划
二至三个中心乡镇建立工业区,统一规划和布局,按照税收级次不变和先征后返的原
则制定项目进区的鼓励政策,吸引其他乡镇、村引进工业项目进区摆布,以保证项目
的基础设施等配套需要。
4、 对已初步形成工业区的乡镇,如广饶县大王镇,垦利县胜坨镇等,要进一步
完善总体规划,加快工业区的建设。
5、 对于不具备条件的乡镇、村所引进的工业项目,一律不得在乡镇、村区域内
随意摆布,必须到县区驻地或中心乡镇工业区摆布。这些乡镇、村可以作为工业区中
有关企业的农副产品供应基地,形成龙头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特色小城镇模式。
(二)住宅项目:
1、西城除完善一品花园、河滨小区、胜安小区、东升小区、动力小区、西五区、
运输小区等已批准的居住小区外,重点开发建设耿井居住区,防止插建和零星建设。
耿井居住区位于耿井水库西侧, 占地面积7245亩,建筑面积200万平方米,规划人口
规模7.4万人。
2、 东城除完善明月、辽河、海河小区等已批准的居住区外,集中开发锦华小区
和北苑小区。锦华小区位于东二路(原青州路)以西、黄河路(原海河路)以北,占地面
积3900亩,建筑面积120万平方米,规划人口规模3.5万人;北苑小区位于原北小区以
东、东三路(原兖州路)以西,占地面积675亩,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规划人口规模1
万人。
3、开发区规划建设供区内职工居住的小区。
(三)商贸、办公项目:
1、 在东西城各规划建设两处四星级以上酒店和高档写字楼。其中东城规划在开
发区管委会东侧、府前街以北和东二路(原青州路)与黄河路(原海河路)交叉口西北角
各建一处。西城在黄河路(原海河路)以北、东辛采油厂西南角和黄河路(原海河路)以
南、耿井居住区以北公建用地内各建一处。
2、在西城结合道路两侧的建设,形成北一路(原青岛路) 、燕山路、商河路、西
三路(原五台山路)等几个具有鲜明特色的专业性商业街区。
3、连接东西城的城市干道两侧除特殊项目外,按以下要求规划建设:南二路(原
机广路)以南安排工业项目,以北除森林公园建设外,控制其他项目建设;黄河路(原
海河路) 南侧除耿井居住区外,暂不再安排建设项目,北侧可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安排
成片成组团的大型项目;北二路(原泰安路)两侧除特殊项目外,严格控制零星项目建
设。
(四)其他项目:
1、职业教育项目原则安排到黄河路(原海河路)以南,市电大、财校附近;
2、 旅游性项目除按总体规划布局外,集中安排在森林公园内,不再分散零星建
设。
(常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