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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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制度改革

[概况]1999年,《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颁布实施,市房委办认
真抓好新方案的落实,搞好政策咨询服务,指导各县区、农场、企业制定切合自身实
际的房改方案。至年底,3县2区的新房改方案已经市房委会批复实施。(1)已购公有
住房产权过渡顺利。年内,选取市国税局、市水利局和市公交公司3个单位进行产权
过渡试点,针对试点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作了调整和完善,确保了政策的平稳过渡。
(2)公有住房出售工作进展顺利。年内,全市出售公有住房2454套,建筑面积191500
平方米,收回售房款5736.5万元,办理退调房手续2728户。自房改以来,已售公有住
房39127套,建筑面积255.36万平方米,回收售房款46187万元。(3)全面完成住房公
积金归集和管理工作。年内,全市累计归集公积金总额17174万元,完成年计划的14
3.12%;归集率82%,占年计划的102.5%;实施公积金的职工人数达7万余人,占职
工总人数的82.6%。(4)加大房改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年内,对油地交叉住房的1500
多户职工住房档案进行核实、查对,退房175户;受理有关房改方面的人民来信11起

[出售公有住房]1999年1月1日,福利性分房停止,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年内,出
售公有住房执行房改成本价(基准价)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25元,折旧率年2%。职工购
房时给予房改成本价3%的现住房优惠、应交购房款10%的一次付款优惠和控制标准
建筑面积(一般职工及初级技术职务人员80平方米,科级及中级技术职务人员90平方
米,县级及高级技术职务人员110平方米,市级干部150平方米)每平方米7.00元的房
屋保险优惠。对超标准购买公有住房的,超标部分执行市场价(基准价)建筑面积每平
方米1200元,折旧率年2%。1998年12月31日前开工建设并于1999年底竣工交付使用
的经济用房,经房改部门审查批准,售房时按东政发[1997]4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职工按房改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时,根据房屋座落区域、地段、建筑结构、施工质量
、装修标准、楼层和建成年限等因素;经具有资质的房屋估价单位评估定价。职工以
房改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房屋产权全部归个人所有,经批准可依法进入市场,在按
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房屋产权过渡]1999年,按照市政府[1999]32号文件规定,职工按标准价购买的
部分产权的公有住房(一期房改个人产权比例70%,二期、三期房改个人产权比例80
%),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将产权单位拥有的30%或20%产权部分按购房当时的房改成
本价计算,补交差价款,并扣回购房当时享受的工龄优惠款,过渡到全部产权。同时
,对1998年6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至1998年6月30日(已离
退休的截止到离退休之日,离退休时年龄不到国家规定年限的计算到规定年限),按
年工龄折扣额每平方米5.06元和相应的住房面积标准、工龄、职务级别等因系,给予
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由售房单位在售房款中抵扣。夫妻双方不属同一工作单位的,
可分别计算。对按标准价购得部分产权住房的职工,在房屋产权过渡时,其一次性住
房资金补偿与产权过渡差额款相比,多余部分暂做挂账处理,不足部分由购房者补齐
;逾期不进行房屋产权过渡的,不准动用其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对尚未购房的职工
,由所在单位计算其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后做挂账处理,待职工购房时再予兑现。职
工按规定的房改成本价购买的全部产权的住房,不进行房屋产权过渡,不给予购房职
工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

(生默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