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税局关于个体私营工商业户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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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私营工商业户办税指南

一、怎样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证件及资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领取一式三份“税务登记表”,办理税务登记。
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2、技术监督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3、开户
银行证明;4、法人代表(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个体经营者居民身份证以及其
他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5、生产、经营场地的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等有效证明材料
;6、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主管
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及证件资料三十日内,要进行严格审核,对符
合规定,手续齐全的,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确认并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二、怎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凡发生下列变化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
变更登记或变更内容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纳税人变更
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税务机关核发的原税务登记证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
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一式三份“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审批
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改变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户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2、改变住
所、经营地点;3、改变经济性质;4、改变核算方式;5、改变生产经营范围、生产
方式;6、改变注册资金、投资总额、开户银行及帐户;7、改变生产经营期限、从业
人数;8、改变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9、改变其他有关税务登记表表列内容。
主管税务机关自接到“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及证件、资料三十日内,要严
格审核,报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确认并办理变理登记,涉及到登记证件内容变化的要
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等。
三、怎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前或者有关机关批准以及宣告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
,持以下证件及资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一式三份“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办理注销登记。
1、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2、发票领购簿及未交验的发票;3、主管部
门或董事会(职代会)关于注销的决议文件;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后,应先对纳税人进行“实地检查”
,清缴各项税款、滞纳金、罚款、发票后,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确认并核销税务登记
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发票等有关税收票证。
四、怎样办理停复业
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暂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而不需办理注销税务
登记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停业手续,暂停履行纳税义务。纳税人在申请停
业时,应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填报一式三份“停业申请审批表”。属缴纳增值税
的纳税人,必须交验主管国税机关核批的停业证明。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停业申请审
批表”后,应先清缴其应纳税款、罚款、滞纳金、发票,报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确认并
签批“停业申请审批表”,同时收回并封存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未使用的发
票等有关税收票证。纳税人复业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并发还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
及发票领购簿等。纳税人停业期满,应及时恢复营业,遇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停业期
限,应在停业期满前,按以上手续申请延期,但连续停业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对停
业期满,未申请复业,又未申请延期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其视同正常营业,
进行纳税申报监控。
五、怎样购领普通发票
(一)确认发票领购资格。凡需使用发票的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副本)或注册税
务登记证(副本)以及纳税人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
领购发票申请审批表”,申请办理发票领购事宜。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纳税人所需
发票的种类、准购数量、购票方式、发票经办人,核发“发票领购簿”,同时将纳税
人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予以备案。
(二)发票领购一般程序
1、发票领购所需证件纳税人领购发票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或注册税务
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发票领购簿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2、发票领购领购发票实行验旧购新、缴旧购新制度。纳税人领购发票时,由主
管税务机关查验已使用发票后,按确认的纳税人所需发票种类、准购数量发售发票。
3、发票签封对属于验旧购新方式领购发票的纳税人已使用过的发票,经主管税
务机关查验、签封后,交纳税人按规定期限保管;对属于缴旧购新方式领购发票的纳
税人已使用过的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查验后签封,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期限保管

六、怎样办理定额申报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的纳税人,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在规定的
时间内,由纳税人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申报纳税。定期定额户要按规定将预计
生产经营情况和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填报“年(季度)应纳
税经营额及收益额申请核定表”,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进行典型调查,核定定额
,报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写“定额核定通知书”,下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并同时张榜公布其定额。
七、怎样办理纳税申报
(一)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及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连续经营期间或扣缴
税款期间,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及其他项目,无论是否享受减免税,无论有无代
扣代收税款,均必须按照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二)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须持以下资料1、纳税申报表及扣缴税款报告表;2、财
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书;3、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①与纳税
、扣税有关的经济合同、协议书;②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③境内或境外公证
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④工资和所得收入证明;⑤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
法凭证。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一般采用直接申报方式;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采
取邮寄申报方式;还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纳税申报。
八、怎样办理减免税
(一)减免税的报批范围凡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征或免征
应缴税款的,属于减免税的报批范围,超出规定范围的,不能报批减免税。对于符合
规定报批范围的减免税,由纳税人提出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
未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纳税人一律不准自行减免税。
(二)申请手续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如下书面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2)财务会计报表;(3)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
件;(4)根据不同的减免税项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九、纳税人怎样办理税务代理
税务代理是一项社会性的中介事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愿、公正、有偿、保密等
原则,委托税务代理机构办理以下范围内的纳税事宜:
(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二)办理普通发票领购手续
。(三)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四)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减免税。(五)制作涉
税文书。(六)审查纳税情况。(七)建帐建制,办理帐务。(八)税务咨询、聘请税务顾
问。(九)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论。(十)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