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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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东营市委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的实施意见
(东发[1999]27号)

为适应“大开放、大招商、大发展”的要求,为外来投资者提供最优惠的政策、
最优良的秩序、最优质的服务,确保招商引资取得成功,现就改善投资软环境问题制
定如下具体意见。
一、做好招商引资项目的审批服务工作
1、本着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对外来投资项目审批工作实行“
一门受理、联合审批、一口收费、限时办结”的工作方式。
2、外来投资项目,由各级招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招商办)先行受理,审查同
意后,由招商办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办结后一并交投资者。
3、涉及项目审批的部门(以下简称受理部门),要根据项目类别,编制投资者办
理手续应具备的条件、所需材料及内容须知说明和材料的规范样本等,使投资者清楚
明白并能够一次完成相关工作。
4、受理部门要指定一名主管领导和专人负责办理外来投资项目的审批工作,并
制定相应的受理方法、工作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5、受理部门必须实行行政公示制、标准化服务承诺制和审批限时制,公开项目
审批程序和时限要求。一个部门或系统内涉及多项审批的,要力求做到“一个窗口对
外,一个印章生效,一次性集中办结”。
6、投资者无论找到任何部门、单位的任何人,都要热情服务,并负责将投资者
引见给能够办理投资者要求办理事项的单位和有关人员。投资者到受理部门查询有关
事宜或办理有关手续的,工作人员要做到文明、热情,耐心细致地解答投资者提出的
问题,积极帮助办理有关手续。不得使用“不知道”、“不清楚”等言词,不准冷落
、刁难甚至与投资者发生争吵。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否决投资项目,需否决的,将否
决理由报招商办。在法定工作日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公;对特殊急办事项,节
假日预约办公。
7、对外来投资项目采取不定期联合办公方式进行研究审批。由招商办牵头,各
受理部门指定专人参加,当场研究,当场办理。属市级权限内确实不能当场办理完毕
的,必须限时完成。超出市级权限的项目,实行市主管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申办责任
制,指定专人到上级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8、对招商办受理的外来投资项目,未经同意否决,而因部门原因造成投资者撤
回投资的,直接责任人调离原机关干部岗位,主管领导降职使用;对刁难、冷落投资
者的部门通报批评,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向投资者道歉,并视情节对当事人作出严肃
处理;对吃、拿、卡、要的,视情节由当事人对投资者以10倍赔偿、调离岗位,情节
严重的予以开除,并对部门及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
二、严格规范对外来投资企业的检查和管理行为
9、需对外来投资企业检查的,采取联合检查、集中检查和借助检查的方式。对
外资企业,每年由外经贸委牵头,组织经贸委、财政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
外汇管理局、海关等部门实行联合年检。对内资企业,由经贸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
每年进行一次联合检查。税务部门每年进行一次纳税检查。除此之外,确需进行检查
的,必须提前写出检查申请报告,注明检查的原因、时间、内容、方式,报招商办批
准后,凭招商办签发的检查通知单进企业检查。否则,企业有权拒绝检查并予以举报
。对检查结果部门之间可互相使用的,不再进行重复检查。涉及刑事案件和突发性治
安案件的检查和处理,在及时处理的同时,向市(县区)委、政府分管领导汇报。
10、各部门要规范对企业的检查行为,到企业进行检查,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
经营活动及投资者的生活秩序,不得擅自查封企业财产和帐务。要相对固定人员对企
业履行检查管理职能,非指定人员到企业检查,企业有权拒绝检查。
11、对外来投资项目及企业的各种收费,实行缴费登记卡制度,收费单位必须认
真填卡,不填写缴费登记卡的,企业有权拒交,并可向物价、监察部门或外来投资者
投诉中心举报。
12、物价、监察部门负责要在全面清理各项收费的基础上,对外来投资企业发放
缴费登记卡。超标准收费,企业有权拒绝。行政机关对其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不得授
权或委托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以提供有偿服务的方式收费。今后,增加收费项目或
提高收费标准的,须经政府同意公布后执行。
13、收费实行收缴分离制度。对外来投资项目申办手续的各种收费,由外来投资
者服务中心设立收费窗口,一口收费,统一划转财政部门。对外来投资企业的经常性
收费,要简化收费方式,可在年度中间一次性收取。由收费部门下达收费通知单,企
业到指定银行存入财政帐户。
14、规范对外来投资企业的行政处罚行为。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对外来投资企业实
施行政处罚及强制措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严格执行法定程序,不
得滥施处罚。实施处罚的,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对处罚不当的,要给予10倍赔
偿,主要负责人当面道歉。
15、鼓励对“三乱”和各种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举报。对被举报部门及工作人员违
规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奖励举报人1-3万元,其奖金由被举报部门承担。
16、外来投资者投诉中心(以下简称投诉中心)负责外来投资企业投诉的工作,有
权协调各部门处理外来投资者投诉事宜。投诉中心要制定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及惩处
损害投资者利益行为的具体规定。
17、招商办每年组织外来投资企业对相关部门进行一次综合评议。根据评议结果
,按部门得分排列名次,对前3名予以通报表彰,对投资企业不满意的通报批评。列
不满意后3名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向市委、市政府写出检查,通过媒体作出公开检查
,并对本部门和系统工作进行整顿。连续2年列不满意后3名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予
以免职,属垂直管理单位的,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将其调离。
三、为外来投资者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和生活环境
18、各部门要增强为外来投资企业服务的意识,及时将国家的政策传达到企业,
提供有关信息,主动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和生活方面的困难。外来投资企业要求部
门提供政策、信息和业务指导的,要给予无偿服务和帮助。
19、外来投资者和企业在用水、用电、供暖、交通、通讯等方面的收费标准与本
市居民和企业一视同仁。其子女在入托、上学等方面给予优惠和照顾。教育部门就地
、就近安排投资者子女入托、入学。
20、供电、供水、供暖、通讯等公用事业单位,在接到投资者安装要求后,在当
天给予答复,优先安排施工。停水停电,要提前3天通知。对重要用水用电企业要提
前24小时再次专门通知。非事故原因不通知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必须予以等额赔偿

21、公安部门对投资者和引进人才的落户要根据招商办的落户通知,及时予以办
理,免收城市增容费。落户人员可以选择就近的公安分局或派出所落户,因生产或经
营地址变动,准许投资者和经营者在市内公安分局或派出所之间迁移户口。
22、各级司法部门要依法保障外来投资企业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法从快惩处
各种危及外来投资企业及投资者生产经营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涉及外来投
资企业的各类经济案件,要在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上,快立案,快审结,快执行。
对投资者住所及兴办的宾馆、饭店、旅馆以及娱乐经营场所,除经举报涉嫌违法犯罪
活动外,禁止随意性检查。
23、各级司法部门要严厉打击“村霸”、“路霸”、“市霸”。对向外来投资企
业敲诈勒索、干扰施工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要立即报告公安
机关。公安部门要迅速赶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法行为,并根据对投资者造成
的经济损失,对违法分子处以1-5倍罚款。情节严重者,要依法惩处。
24、公安机关指定专门人员协助企业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非指定人员不得对投资
者经营场所进行执法管理。不得擅自采取停业、查封等措施,需采取的,要报经招商
办同意。对外来投资及为招商引资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情
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在企业内部解决。
外来投资企业车辆在境内除交通事故外,一般违章不得扣证、罚款。
25、外来投资企业要求提供执法执纪保护或服务时,各有关部门要在一小时内派
人员到现场,帮助协调处理相关问题,直至企业满意为止。
26、检察机关对投资者和企业的举报、控告、申诉,要及时受理,迅速查办。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贿、受贿或贪污、挪用投资者财物和利用职权侵犯投
资者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要依法快立、快侦、快结。对破坏、干扰、阻
碍投资企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刑事案件,坚持从重从快的原则,一个月内审查完
毕起诉。
27、凡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情况下,30日内作出一审判决,从快从重惩处犯罪分子。凡投资者起诉的民事、经济
纠纷案件,符合条件的当日立案,尽快审理,至迟两个月内审结,最大限度地保护投
资者合法利益。已起诉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经投资者申请,可采取财产保全和先
予执行措施,及时排除妨碍,保证外来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凡投资者起诉
的行政诉讼案件,符合条件的当日立案,一个月审结。凡申请执行排除妨碍的非诉讼
行政案件,事实清楚的当日立案,7日内执行完毕。
四、加强对招商引资的宣传教育工作
28、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对招商引资工作的宣传教育力度,通过新闻媒体及其他宣
传方式,动员全市上下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增强参与意识,强化服务意识,营造“
人人都是投资环境,事事关系招商引资”的良好社会氛围,形成全民理解、支持、关
心、参与招商引资的格局。
29、各级招商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各种形式的招商学习班、培训班,搞好对全民
招商知识的普及,使全市上下、方方面面都能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招商引资工作的
战略部署,齐心协力,步调一致,扎实有效地开展招商工作,既能使全社会积极参与
招商、服务于招商,又能使更多的人懂招商、会招商,不断提高招商工作水平。
五、各级各部门要确保市委、市政府各项政策规定的落实
30、各级各部门、单位要根据本意见,制定服务外来投资者的“三优”承诺服务
制度和具体办事环节规定,经市招商办审查同意,向社会公布。同时严格要求所属工
作人员认真执行,确保把市委、市政府的决定落到实处。
31、各级各部门、单位要确保市委、市政府制定的招商引资各项优惠政策的兑现
和落实。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建立规范的办事程序,对政策落实过程中出现的
各种矛盾和问题及时化解和处理,不断开创招商引资工作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