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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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 2019年,东营市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持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从严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承办中国法学会刑事执行检察专业委员会第二届年会现场观摩、全省首届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法治研讨会,15起案件入选全国、全省检察机关精品案件,30个集体和个人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省委、省检察院表彰,连续5年保持全国文明单位称号。


【刑事检察】 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打击危害民营经济犯罪,批捕、起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犯知识产权等犯罪373人;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对企业高管、科研人员慎用羁押强制措施,审查建议变更取保候审2人,监督撤案2件;优化投资环境,批捕、起诉强揽工程、阻挠项目施工等领域犯罪78人;防控金融风险,对31起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犯罪从快批捕、起诉,对认罪态度好、积极主动偿债的依法从宽处理,不捕不诉3人。承办全省首届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法治研讨会,办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被评为全省典型案例。推动脱贫攻坚,批捕起诉侵害农民权益犯罪18人。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批捕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125人,起诉277人,无捕后不起诉案件。《检察日报》头版刊文介绍东营检察机关扫黑除恶“办案监督服务一体化”工作做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全年受理审查逮捕案件1015件、1642人,同比分别增长10.93%、7.67%;经审查,批准逮捕793件、1234人,同比分别增长11.38%、10.18%。全年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撤案73件,同比增长69.77%,纠正漏捕106人,同比增长89.29%,纠正违法64件,同比增长20.75%。全年受理各类审查起诉案件2646件、3767人,同比分别增长26.67%、26.66%;起诉2427件、3347人,同比分别增长26.8%、34.85%。对应当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追诉89人,判决78人;坚持诉判不一备案审查制度,提出抗诉19件,检察长列席审委会17次,讨论案件25件,法院采纳意见15件。

【刑事执行检察】 依法保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纠正监管活动违法52件,提出检察建议5件,纠正监外执行违法55件,纠正财产刑执行监督违法12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124件,变更强制措施124人;监督暂予监外执行案件10件;强制医疗执行专项检察3次;监督纠正指定监视居住执行违法1件;对市司法局报送的85件报请特赦案卷进行严格审查,对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的80件特赦案件征求意见逐一提出检察意见书。承办中国法学会刑执专业委员会第二届年会现场观摩;“派驻+巡回”看守所检察做法被最高检转发;1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被评为全国精品案件,1件社区矫正监督案件被评为全省精品案件;2篇论文在全国年会分获二、三等奖;东营区检察院被评为“全国特赦检察工作先进集体”。

【民事检察】 强化法律监督主业,优化办案结构,办理各类民事监督案件254件。聚焦民间借贷、土地承包、房屋买卖等领域,提请、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31件,法院改判23件。通过检察和解、释法说理等方式息诉82件,维护正确裁判权威。对审判和执行中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79件,法院采纳71件,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59件。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支持弱势群体起诉28件,涉及金额360余万元;开展虚假诉讼专项治理,提出监督意见17件,法院采纳22件(含积存案件)。广饶县检察院提请抗诉的11件借款合同纠纷系列虚假诉讼案,涉案金额2270万元,经法院再审全部改判,入选全省检察机关服务大局典型案例。

【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 办理行政检察监督案件86件,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12件,支持起诉1件。依法监督纠正行政审判程序违法行为及行政非诉执行违法行为72件。立案公益诉讼案件101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91件,提起诉讼9件,法院判决支持6件,调解结案7件。其中,发出生态环保领域诉前检察建议24件,提起民事或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6件,督促处理危险废物17300余吨,处理废水9000余平方米,追回环境污染处置费用、生态损害赔偿及修复费用5500余万元。发出食药领域诉前检察建议29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3件。发出国有财产保护领域诉前检察建议23件,督促收缴国有财产670余万元。发出国有土地出让领域诉前检察建议3件,督促收回国有土地5.33公顷。探索拓展公益诉讼办案范围,垦利区检察院在全市率先发出安全生产领域诉前检察建议2件;东营区检察院办理的武家大沟堤坝毁坏影响行洪安全案,入选全国检察机关“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检察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控告申诉检察】 2019年,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1961件(次),其中,受理来信289件,接待群众来访1672次。审查办理刑事申诉案件43件,国家赔偿及赔偿复议案件2件,司法救助73件,发放救助金42.2万元,审查受理民行监督案件198件。印发《“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工作暂行规定》,打造群众来信办理“四三三”工作模式,确保每一封群众来信及时回复。发挥“12309”检察服务中心作用,畅通群众诉求渠道,推广“阶梯式”矛盾纠纷分层化解机制,保持涉检信访“零积案”、到省进京“零上访”。


【检察技术】 全年受理各类技术案件429件,其中检验鉴定6件,技术性证据审查321件,技术协助98件,现场勘查4件。发出首份司法会计专业领域检察建议,对“涉黑涉恶”案件审查率达到85%以上。

【案件管理】 全市案管部门受理各类案件3459件,制作电子卷宗3946卷。加强流程监控,建立监控日志,发现问题197个,发出期限预警提示578次。加强涉案财物管理,受理涉案物品451件,处理289件;开展职务犯罪涉案财物跟踪清理活动,对转隶后陆续判决的涉案财物进行督促处理。做好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工作,受理阅卷、会见、提交材料申请1054人次,提供各类卷宗借阅、刻录服务913人次。

【未成年人检察】 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54件、95人,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案件47件、57人。严格遵守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别程序规定,为涉罪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17人次,落实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到场27人次。对17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进行社会调查36人次,对29人实施犯罪记录封存,对14人进行心理疏导和帮教。推进校园法治共建,市、县(区)两级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担任法治副校长,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24场次,加快黄河口未成年人联合关爱中心建设,被最高检、团中央确定为全国首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建设试点单位。

【规范化建设】 完善案件质量常态化评查机制,随机抽取案件146件,查摆整改问题。完善业务通报制度,每月一次案件数据分析,每季度一次业务调度会。完善重大案件决策机制,被表彰为全国检察机关“检委会规范化建设示范单位”。深化检务公开,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5416件,公开法律文书1969份,发布重要案件信息150条;及时发布检察工作情况,市检察院网站被评为“全国百佳检察门户网站”。完善律师服务平台,获评“全国检察机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示范单位”。

【信息化应用】 完成各类运维任务,保障网络信息系统安全,推进公检法数据联网和应用。探索智慧检务一体发展新模式,完成网站群开发,推进线索管理平台智能化发展。举办首届东检沙龙,省内外20余家单位到院考察交流。承担最高检“基于案件集中管理办案多维评估及检务公开技术研究”项目,发表论文1篇,“智慧检务集成平台开发及应用”项目获东营市科技进步二等奖。

【基层院建设】 深化“一院三品”创建工作,6个基层院共创建18个品牌,形成基层院在本区域的创新产品矩阵和全市系统领域的检察产品矩阵,工作呈阅件被省院陈勇检察长批示,品牌创建成果多次被《检察日报》报道。推进基层院标准化建设工作,河口区检察院完成标准化建设验收。

【检察事务保障】 加强检察事务保障,年初预算5390万元,同比增长26%。加强资产管理,投资45万元建设智能枪弹库,处置资产144万元,其中支援新农村和基层建设4万元。完成《县级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调研,县级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人均4万元;1人入选东营市高端会计人才培养计划。在省级以上撰发信息简报、调研文章182篇。加强对外宣传和舆情监测,全年撰发稿件218篇,被市级以上媒体采用192篇;发挥新媒体宣传作用,“东营检察”微信公众号编发微信918条,其中原创336条。组织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9期,受训人员413人;完成上级检察机关和市委轮训及调训73期、161人次;举办“东检学堂”20期,7600余人次参与。全市司法警察出警5575人次,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深化“检察官+法警”办案模式,完成省检察院法警总队“司法警察服务保障公益诉讼”试点任务,试点经验全省转发。强化警务技能提升,防爆队形科目在全省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警务技能集体科目展演评比中获二等奖;司法警察参与公益诉讼调查取证科目被评为“实战情景模拟演练教学科目”。

【典型案例】 李某某等15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李某某,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东营市垦利区人。1998年左右,李某某纠集李某、姬某某等社会闲杂人员,以盗窃东营莱建原油为业。2001年李某某组织不断发展壮大,逐渐形成以李某某为组织者、领导者,人数众多、人员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在莱建附近盗窃原油,为他人摆平事端,在红光码头收取保护费,在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胜利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周边强揽工程,向建筑工地提供土方、工程机械以及敲诈勒索、强拿硬要等手段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并将获取利益用于组织生存、发展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该组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有组织地实施抢劫、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聚众斗殴非法拘禁、保险诈骗、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等违法犯罪活动31起,在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垦利区永安镇等沿海周边地区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2018年9月14日,垦利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垦利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1月31日,垦利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李某某,以九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到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不等的刑罚。宣判后,李某某等12人不服,提出上诉。东营市中级人民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并听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及辩护人意见,2019年5月14日进行二审公开宣判,认定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采纳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意见,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某某受贿案。王某某,男,汉族,1955年4月7日出生于山东省淄博市,大学学历,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巡视员,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该案系经省检察院指定管辖,东营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16日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受贿罪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10月23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对扣押、冻结在案的受贿所得及相关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经法院审理查明:2000—2015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巡视员等职务上的便利,在环保设备招投标、工程项目承揽等方面为戈顿三希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德源园林喷泉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普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或个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573万元。(市检察院 陈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