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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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 2018年,全市检察机关推进“责任东检、智慧东检、人文东检”建设,97名检察官办理各类案件7617件,9项工作经验被最高检转发,7项工作在全省检察工作会议上作经验介绍,17次得到省检察院和市领导批示肯定,在全省检察机关综合评价中居第3名,被省检察院通报表扬。承办全省检察长研讨班、检察建议规范化建设现场会。市检察院被确定为全省检察机关全面强化法律监督工作试点单位。制定落实服务保障新旧动能转换、民营经济等意见,推动检察工作与全市大局深度融合。6名干警获得省级以上业务能手、业务标兵,1名干警获评全省首届“齐鲁最美检察官”,1名干警获得全国执检业务竞赛冠军。河口区检察院被最高检记“集体一等功”。

【刑事检察】 服务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打击危害民营经济犯罪,护航民营经济发展,批捕、起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犯知识产权等犯罪303人;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对6名民营企业高管依法作出监督撤案、不捕不诉决定;保障重点项目建设,批捕、起诉强揽工程、阻挠项目施工等领域犯罪28人;防控金融风险,精准打击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犯罪,从快批捕、起诉36人。在全省政法机关服务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动员会上作经验介绍。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批捕、起诉涉黑涉恶案件257人,无捕后不起诉案件。办理最高检、公安部挂牌督办的吴某某等涉黑案,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典型案例。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全年受理审查逮捕案件915件1525人,同比分别下降1.1%和增长19.1%;经审查,批准逮捕712件1120人,同比分别下降2.5%和增长15.6%。全年监督公安机关立案24件,同比下降17.2%,监督撤案27件,同比下降3.6%,纠正漏捕56人,同比增长14.3%,纠正违法50件,同比增长19%。全年受理各类审查起诉案件2046件2874人,同比分别增长8.9%和11.3%;起诉1818件2359人,同比分别增长7.6%和8.4%。对应当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追诉73人,判决61人;坚持诉判不一备案审查制度,提出抗诉17件,检察长列席审委会15件次,法院采纳抗诉意见12件。市检察院提起抗诉的丁某某劫杀出租车司机案,抗诉意见获省高院支持,被省检察院评为诉讼监督典型案例。

【刑事执行检察】 依法保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纠正监管活动违法40件,提出检察建议7件,纠正监外执行违法52件,纠正财产刑执行监督违法15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128件,变更强制措施122人;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批捕11件25人,审查起诉10件18人。开展“监督维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专项检察活动,推动开展重大案件侦结前合法性核查工作。完善提升河口刑事人权保障中心运行机制,相关做法作为全省改革典型案例报中央改革办。创新“派驻+巡回”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模式,对全市社区矫正开展巡回检察。主动接受人大及社会监督,市人大常委会专题听取审议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情况报告。

【民事行政检察】 强化法律监督主业,优化办案结构,办理各类民行监督案件265件。提出和提请省院抗诉、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6件,法院改判24件,同比增长58.8%。办理执行监督、审判人员违法监督121件,法院纠正违法行为94件。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69件,同比增长13%。将公益诉讼作为重中之重,探索建立公益诉讼案件“检察官+法警”一体化办案模式。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及食品、药品安全损害公共利益的两类案件,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6件,实现“双罚”效应。对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职致使公益严重受损的问题,发出诉前检察建议48件,督促整改;对仍不履职或履职不到位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6件,法院判决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督促处理危险废物4100余吨、废水500余立方米,收缴非法侵占国有资产400余万元,收回国有土地65.13公顷。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3次批示肯定,在全省公益诉讼工作会议上作典型发言。

【控告申诉检察】 2018年,全市检察机关受理群众来信来访1538件(次),同比下降7.4%。;其中,来信279件,同比下降11.1%;来访1259次,同比下降6.5%。全市受理刑事申诉28件,办结26件;办理国家赔偿及赔偿复议案件5件;办理司法救助51件,累计发放救助资金30.4万元;审查受理民事监督案件158件。两级院全面建成12309检察服务中心,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开展律师代理刑事申诉试点工作;构建“阶梯式”矛盾纠纷分层化解模式,打造“枫桥经验”东营检察版,《检察日报》给予报道。

【检察技术】 全年受理各类技术案件293件,其中检验鉴定8件,技术性证据审查242件,技术协助41件,现场勘查2件。办理首起监察委委托的电子物证鉴定工作,配合公诉部门做好最高检、公安部督办的吴某某、李某某涉黑案件证据审查、证据展示和技术保障工作,应用无人机助力公益诉讼现场勘查、技术取证4次。创新研发的135视频智能云平台,在全省“首批大数据创新应用专家视频评审会”上得到肯定。

【案件管理】 全市案管部门受理各类案件2869件,制作电子卷宗1846卷,移送审核2845件,退回补正51件。加强流程监控,突出跟踪监督办案节点、程序、期限,建立监控日志,发现问题58个,发出期限预警提示204次。加强涉案财物管理,受理涉案物品1410件,处理1234件。集中清理职务犯罪遗留案件,清查所有转隶后职务犯罪积存案件并督促办理,因转隶等人员变动遗留的78件涉案物品和211万涉案款全部处理完毕。推进案件信息公开,落实专人审查、每月通报制度,导出案件程序性信息3200件,公开法律文书1650份,重要案件信息91条,审核退回修改文书360份。做好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工作,受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阅卷、会见、提交材料申请1054人次,提供各类卷宗借阅、刻录服务913人次。

【未成年人检察】 全市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审查逮捕办结案件数31件52人,审查起诉办结案件数53件93人,附条件不起诉3件6人,刑事提出抗诉件数2件,抗诉成功1件,监督纠正刑事侦查活动、审判活动违法情形件数13件。落实未成年人各项特别程序,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71次,依法开展社会调查45人次,依法提供法律援助31人次。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48场次,覆盖学校43个,学生7万余人。

【司法体制改革】 持续推进单独职务序列改革,全市补充遴选10名员额检察官,34名检察官等级晋升,4人退出,69人落实检察官等级对应待遇,推进检察官助理套改。坚持基层院班子成员业务履职季度通报,正向激励,突出业绩。修订绩效考核办法,调整奖金发放比例。结合省委政法委司改专项检查、省检察院半年大督察、自查自纠“回头看”,查摆问题,整改到位。广饶县检察院作为全省内设机构改革试点单位,完成内设机构调整。

【规范化建设】 印发《东营市检察机关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实施办法》《东营市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内部监督工作暂行办法》《东营市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审核暂行办法》等制度,进一步明确案件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开展质量评查活动,重新建立案件质量评查库,在全部入额检察官参与评查的基础上,将优秀检察官助理纳入专家库。全市案管部门组织开展16次案件质量评查活动,其中市检察院组织全市范围内评查2次,协助省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2次,评查案件697件,发现问题799个,全市案管部门共发布评查通报13次。

【信息化应用】 加强智慧检务顶层设计,“智慧东检”建设写入2019年度全省检察工作报告,省内外20余家单位到院考察交流。建设数据分中心,开发检察建议、法律监督线索管理平台、庭审指挥、公诉智库移动端等业务辅助应用系统,实现决策科学化、监督、诉讼智慧化。加强卞新平工作室建设,承担最高检“基于案件集中管理办案多维评估及检务公开技术研究”、省检察院教育培训评审平台研发等任务,最高检智慧检务创新研究院在市检察院挂牌成立检察大数据融合创新实验室。

【基层院建设】 3月,全市召开“把握新时代新要求、开创基层院建设新局面”为主题基层院检察长论坛,活动被最高检《队伍建设》刊载。在全市基层院部署开展“一院三品”创建工作,6个基层院共创建18个品牌,形成基层院在本区域的创新产品矩阵和全市系统领域的检察产品矩阵,《检察日报》予以报道。部署开展基层院标准化建设工作,3个县区院获得试点立项。

【检务保障】 加强行政装备工作,检察服务大厅、行政运行中心、检察数据分中心建成并投入使用;建立内部财务检查常态化机制,完成对市检察院、开发区检察院、广饶县检察院和利津县检察院的财务检查;完成全市检察机关2015—2017年计财工作情况调研,为财物统管奠定基础;加强信息调研,在省级以上撰发信息、调研文章162篇。加强对外宣传和舆情监测,全年撰发稿件212篇,市级以上媒体采用164篇;发挥新媒体宣传作用,“东营检察”微信公众号编发微信1041条,其中原创277条。举办第一届东营检察文化节,开展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和检察机关恢复重建40周年系列活动;组织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12期,受训人员732人;完成上级检察机关和市委轮训及调训54期508人次;举办“东检学堂”28期,参与12900余人次;组织两级院干警124人赴华东政法大学开展“检察业务建设素能提升研修班”。强化警务保障,制定《东营市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服务保障检察业务工作暂行办法》,出警4074人次;加强制度创新,制定《东营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实行“检察官+法警”一体化模式的实施意见(试行)》《东营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参与公益诉讼案件调查取证实施细则(试行)》,司法警察参与公益诉讼案件调查43案,现场勘察65次,协助调取证据90次,出警241人次,该做法被省院推广。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加强人民监督员工作,组织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7件。

【典型案例】 丁某某故意杀人、抢劫案。丁某某,男,汉族,1970年6月28日出生于东营市,户籍登记地为东营市河口区。丁某某因借高利贷手头拮据,遂决定抢劫。2017年5月5日上午,携带一把军刺在东营城区附近寻找作案目标。12时许,丁某某在东营市人民医院东门附近搭乘被害人驾驶的出租车,诱骗被害人将车辆驾驶至南二路与东八路路口往东十公里偏僻处停靠。当被告人丁某某得知被害人包内有银行卡有钱时,遂决定实施抢劫,将被害人用胶带捆绑后将其出租车开至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晋州路与五龙河路东北侧20余米下水道井处,将被害人藏匿井中。因被害人喊叫,丁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军刺击打其头部并对背部连刺数下,造成被害人死亡后抛尸。2017年9月7日,市检察院以丁某某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起诉至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判决认为,丁某某在杀害被害人时其抢劫行为尚未完成,其在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的行为不宜单独评价,仅以抢劫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仅以被告人抢劫到银行卡后尚未到金融机构取钱认定本案抢劫行为尚未完成,进而认为其实施杀人的行为系在抢劫的过程中实施,认定丁某某的行为仅构成抢劫罪,错误判断抢劫案件中目的行为和手段行为的关系,系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后,市检察院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予以抗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5日作出二审判决,判决抗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丁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丁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四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四万元。
吴某某等涉黑案。吴某某,男,汉族,1977年出生于黑龙江省克山县。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刘某、杨某、史某某等人于1999—2011年多次因违法犯罪被判处刑罚或行政处罚。2011年11月,被告人吴某某刑满释放后,先后纠集上述人员及乔某某、王某、韩某某、伍某某(在逃)等社会闲散人员在东营市东营区“0546风暴慢摇吧”收取保护费,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此后逐渐形成以被告人吴某某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17年9月30日东营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东营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事实31起涉及罪名11个,其中犯罪事实27起、违法事实4起。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内犯罪:事实22起,涉及罪名8个;组织内违法:4起寻衅滋事;组织外个人犯罪:事实4起,涉及罪名4个。2018年8月21日,东营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吴某某,以十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十八年六个月到两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宣判后,吴某某等23人不服,提出上诉。东营市中级人民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听取市院检察意见及辩护人意见,于2018年11月15日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对吴某某等28人维持一审判决。鉴于二审期间上诉人吴某检举他人违法违纪,虽不构成立功,但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改判吴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市检察院 张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