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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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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3名,接受辞职、免职22名。
  东营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6年2月20日,补选李永元、李金昆为东营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补选李廷华、张树芹(女)、扈新安、谢永峰为东营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通过温晓杰(女)为东营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孙三民、张树芹(女)为东营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永元为东营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东营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主任委员。
  东营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次会议于2016年1月21日,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请,任命朱晓东为东营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免去郑云国的东营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职务;王志国的东营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
  东营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次会议于2016年1月21日,根据市长赵豪志的提请,决定免去李辉的东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职务。根据院长廖伟忠的提请,任命李爱群为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温刚为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刘金涛、董国华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郑晓杰、王华、李咏、王越江、刘君东、康树梅、薛园园、王飞虎、张庆莹、张磊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免去解旭明的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东营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6次会议于2016年3月25日,根据市长赵豪志的提请,决定任命郝吉虎为东营市人民政府秘书长,禹金春为东营市民政局局长,郑少锋为东营市司法局局长,李宗洲为东营市财政局局长;决定免去李永元的东营市人民政府秘书长职务,王毅的东营市民政局局长职务,耿丽霞的东营市司法局局长职务,郝吉虎的东营市财政局局长职务,王春红的东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职务,张涛的东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职务。根据检察长张爱军的提请,任命宋继圣为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免去陈建林的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根据院长廖伟忠的提请,免去郑少锋的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东营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7次会议于2016年4月27日,根据院长廖伟忠的提请,任命董国华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刘金涛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监庭庭长,李咏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一庭副庭长,王越江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二庭副庭长。
  东营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0次会议于2016年8月30日根据市长赵豪志的提请,决定任命刘良范为东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根据院长廖伟忠的提请,任命隋美玲为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审判庭副庭长,翁秀明、李福玉、张江涛为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免去张焕强的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李福玉的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职务,隋美玲的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东营经济开发区审判庭(民事审判第六庭)副庭长职务。根据检察长张爱军的提请,任命张焕强为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崔江西为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免去高义尧、王霞的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批准免去王智海的利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东营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1次会议于2016年10月28日,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请,免去孙三民的东营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
  东营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2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8日,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接受杨同柱辞去东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请求,报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请,免去王相举的东营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
  东营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2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8日,根据市长赵豪志的提请,决定任命赵峰为东营市公安局局长;决定免去朱晨曦的东营市公安局局长职务。
  东营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2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8日,根据院长廖伟忠的提请,任命张志刚为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免去宋继业的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根据检察长张爱军的提请,任命代荣玉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免去代荣玉、赵建民的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