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况】 2016年,市检察院被市委确定为建党95周年宣传典型,在市直机关推广。省院在市院召开全省廉洁事项报告系统推广应用会议,推广加强干警八小时以外监督的做法。适应大数据发展新形势,以数据共享、资源整合为重点,通过“检之翼·检察数据中心”实现对业务数据的精准分析,省外60余家单位到院考察交流。研发的强制措施及刑罚执行监督平台,被评为全国信息化应用优秀成果。以创建“六型”现代化基层院为载体整体推进,基层院建设取得新突破,河口区院被表彰为全国先进基层院,在全国队伍建设会议上作典型交流。
【查办职务犯罪】 全年全市立案调查贪污贿赂案件49件58人,提起公诉42件51人,其中300万以上大案7人,实刑判决34人,实刑判决率59%;办理副处级以上要案9人,占立案总人数15.5%,是全省平均数的两倍;全市反贪部门在工程建设领域立查案件21件23人,在教育领域立查案件7件11人。针对高检院交办的长江系列案件,继续加强分析研判,坚持查深查透,最大限度地扩大办案成果。2016年,立案调查长江南京航道局原副局长鄢洪青涉嫌受贿案等9件9人,其中涉案金额过百万的7件7人。全市追捕在逃嫌疑人8人,其中1人为境外劝返,潜逃21年的梁东晓涉嫌贪污案发现其踪迹并妥善处理。全市反渎部门立案调查各类渎职侵权案件17件20人;立查案调重特大案件13件16人,占立案总人数的80%;起诉渎职侵权案件12件18人,起诉率90%,同比上升12.5%;生效判决渎职侵权案件被告人18件25人,均为有罪判决,有罪判决率125%,同比上升150%;其中实刑判决11件11人,实刑判决率55%,同比上升266.7%。
【刑事检察】 开展打击打孔盗油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对社会关注度高的敏感案件及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E租宝”“非法疫苗”经营案等案件案发后,及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对涉案犯罪嫌疑人均依法从快作出批捕决定。
全市检察机关受理审查逮捕案件1000件1377人,同比分别上升12.5%和8.1%,批准逮捕683件1005人,同比分别下降2.3%和2.8%,全市无捕后撤案、判无罪和不起诉案件;不批捕352人,同比上升46.7%。监督立案27件36人,同比分别上升66.8%和80%,监督撤案37件45人,同比分别下降22.9%和19.7%。侦查活动监督57件,同比下降26.9%;
全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受理案件1883件2597人;起诉1621件2110人;判决1504件1821人,一审审结率同比上升9.6%。追诉漏犯100人,同比上升17.6%;抗诉15件,改判和发回重审8件。抗诉和支持抗诉案件10件15人,同比增长10%。
【刑事执行检察】 纠正监管场所违法35件,监外执行违法35件;纠正减假暂不当5件,同比增加2件;审查羁押必要性案件89件,同比增加6件;查办职务犯罪案件3件3人,判决2件2人,同比增加2件2人,其中司法人员1人;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批捕1件1人,审查起诉2件4人,同比增加1件1人和2件4人。
开展三项专项活动。一是重点对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对审查符合统计条件的人员42名,分清情况,依法清理纠正。二是开展财产刑执行专项活动,审查未执行56人,依法清理纠正48人。三是“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专项检察活动”,全市共筛查社区服刑人员1500余名,向司法行政机关纠正7件。
【民事行政检察】 受理各类监督案件248件,办结216件。其中:提请省院抗诉省院审查后提出抗诉2件,提请抗诉再审改判1件;提出抗诉8件,法院改判1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16件,法院再审改判9件;向法院发出诉讼活动监督检察建议12件,法院回复并采纳16件(含上年积案);向法院发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22件,法院回复并采纳22件;发出行政执法类检察建议75件,行政机关回复并采纳76件(含上年积案);决定不支持监督申请45件;支持起诉34件。
【控告申诉检察】 两级院受理来信来访1977次,同比下降3.9%;其中来信525件,同比下降24.6%;来访1452次,同比上升6.6%。民生检察服务热线受理群众诉求1566件,同比下降27.2%。收到群众感谢电话共149件,同比持平。
全市受理刑事申诉14件,办结13件,中止审查1件。省院刑事申诉一体化办案1件;赔偿及赔偿复议案件2件,初核及不立案线索审查案件11件;司法救助48件,拨付资金22万元;审查民事监督案件280件,受理128件。
【预防职务犯罪】 全市组织警示教育和巡回宣讲95场,受教育人数2万余人。提供行贿档案查询1.6万件,同比上升347%。撰写职务犯罪分析15件,提出预防检察建议15件,市院《2015年度惩防报告》被评为“全国百优年度报告”。市院宣讲稿件被评为全省十佳稿件,县区院2件惩防报告被评为全省十佳和全省优秀报告。发挥志愿者优势特长,依托四个预防志愿团和“蒲公英”工作站,开展不同特色的预防志愿活动30余次,组织业务培训2次。市院预防职务犯罪微电影《玉镯》在CCTV-12“社会与法”栏目中展播。在省、市微信平台发布预防微文28篇。通过微博微信和志愿者QQ群发布各类预防咨讯530余条。检察官联系92个大项目,涉及资金112亿元。全市派驻76名预防特派员,全面落实预防五书和司法会计介入制度。
【检察技术】 2016年全市两级检察技术部门受理各类技术案件361件,其中检验鉴定30件,技术性证据审查254件,技术协助77件;同步录音录像122件、累计1272次、合计7154小时,为检察机关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供技术支持。司法鉴定实验室通过国家认可委复评审和电子数据门类的扩项。执行《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公开制度》,深入开展“阳光鉴定”,鉴案准确率达到100%,无一错误、瑕疵、涉访涉诉鉴定案件的发生。配合自侦、公诉等部门进行电子数据取证100余件,恢复手机200余部;心理测试40余件、50余人。
【三项建设】 ①巩固司法规范化建设。组织两次大范围案件质量集中评查,随机抽查案件204件,进行公开点名通报。依托统一业务系统,设立案件复查员、监督员,把好出口关。落实应公开尽公开要求,公开法律文书、案件信息等5231件。强化涉案财物管理,对两级院涉案物品2795件全部纳入物联网统一管控。②提升信息化应用水平。整合应用原有56个系统,新研发4个系统,通过“检之翼·检察数据中心”实现对业务数据的精准分析。自主研发金融协助查询平台,铺设专线50条,实现与市内所有金融机构的信息联网查询。打造智慧侦查,电子取证、网上初查、心理测试应用率100%。4月,市院司法鉴定实验室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复评和电子物证扩项评审。③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围绕基层执法司法监督、惠民政策落实、重大项目推进等方面拓展检察室职能作用,办理案件161件。创建村居检察联络室,推动检察室监督服务向基层延伸。
【创新实践】 ①自主研发廉洁事项报告系统。选取干警“八小时外”容易出现廉政风险的29个节点要求及时报告,填报事项23类225份。②全面推开“黄河驿站”。利用“电子手铐”对1179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管理,羁押率同比下降15.3%,无一人重新犯罪。③建立律师服务平台。围绕促进新型检律关系,整合提升原有律师预约系统,增加律师网上提交材料、网上评价、自动推送程序性信息等服务功能。④自主研发行贿档案查询辅助系统。形成外网受理、内网查询、自助打印的服务模式。
【检务保障】 加强行政装备工作,依托信息化规范固定资产、经费、接待、用车等管理,从制度上保证“八项规定”落实。加强信息调研,在省级以上刊发信息简报、调研文章187篇。加强对外宣传和舆情监测,制作视频新闻33部,在市以上媒体发表宣传稿件235篇,没有发生网络舆情事件。加强警务保障,出警4538人次,应急棍术演练被评为全国警务教学示范课目。加强人民监督员工作,依法办理监督案件13件。举办“检察开放日”、新闻发布会等活动,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律师等意见建议179条,及时整改反馈,取得良好效果。
【典型案例】 鹿洪友受贿案。鹿洪友,男,1965年11月5日生,汉族,博士,中石化胜利油田分公司海洋采油厂原党委常委、副厂长、总地质师。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8月13日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至2015年年初,鹿洪友在担任中石化胜利油田分公司海洋采油厂党委常委、副厂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业务承揽、业务开展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10次非法收受林建伟给予的人民币880万元。2016年6月22日,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鹿洪友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受贿所得人民币八百八十万元予以追缴。
隋湘滨受贿、滥用职权案。隋湘滨,男,1967年5月28日生,汉族,大学文化,原东营市东营区龙居生态林场建设管理办公室主任(副县级)。因涉嫌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15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东营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1月3日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2013年,隋湘滨利用担任东营区龙居生态林场建设管理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之便,违规安排将林场办组织实施的龙居森林湿地公园绿化工程通过某绿化公司虚假招投标进行承揽,并决定按照工程审定值的4%、1%前后支付给某公司管理费、企业所得税96.4017万元,以某公司名义支付开具工程款发票产生的税费41.839272万元,另支付虚假招投标过程中产生的招标代理费、陪标费、招投文件款、标书制作费、技术服务费8.9783万元,共计给国家造成损失147.219272万元。2014年9月,被告人隋湘滨利用担任东营区龙居生态林场建设管理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之便,为他人在工程款结算、工程验收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现金人民币10万元。2016年6月21日,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隋湘滨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市检察院 燕同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