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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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 2015年,全市检察机关以继续走在全省检察机关和市直机关前列为目标,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扎实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围绕市委、省院部署狠抓落实,创新发展,各项检察工作明显好于往年,被最高检评为“全国科技强检示范院”“全国检务保障先进集体”,被省院表彰为“全省优秀检察院”。

【查办职务犯罪】 坚持惩治和预防两手硬,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贯彻市委和省院反腐败斗争的决策部署,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立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职务犯罪105人,同比上升3%。落实最高检关于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八项禁令,把规范司法、文明办案、确保质量、严防事故作为基本要求,保障律师参与,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准确把握法律政策,严格区分工作失误与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的界限,注意甄别举报中的错告、诬告问题,为担当者担当,对负责者负责,保护干事创业者的积极性。
  突出办案重点,集中查办发生在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案件,立查科级以上干部47人,同比上升21%,其中县级以上干部13人。高度重视省院交办案件,组织精干力量,成功办理省工商局原局长牛某某受贿案、省监狱管理局里能分局原局长曹某某贪污受贿案、交通运输部长江南京航道工程局原局长袁某某系列受贿案。依法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群众反映强烈的腐败案件,立查社会保障、惠农补贴等领域的职务犯罪51人,办理的广饶县农机办原主任李某某受贿案入选全省十大典型案例。紧盯懒政怠政等腐败新动向,查处为官不为、为官乱为构成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22人。认真对待行贿问题,查办情节恶劣的行贿犯罪12人,同比上升50%。加大追逃追赃力度,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3人。梁某某涉嫌贪污潜逃20年,根据修改后刑诉法,启动全省首例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解决扣押赃款长期无法处理的难题。

【刑事检察】 顺应人民群众平安需求,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高对社会治安形势严峻性的认识,把握犯罪规律和特点,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打击实效。共受理提请逮捕1298人,批准逮捕983人,同比上升4.6%;受理移送起诉2519人,提起公诉2141人,同比上升9%。
  突出打击暴力和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对杀人、伤害、重大责任事故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犯罪,快准狠地打击,共批捕起诉378人。山东滨源化学有限公司“8·31”重大爆炸事故发生后,及时介入,引导侦查,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期限快速办案,顶格处理涉嫌犯罪人员。突出打击多发性侵财犯罪。对发案率高、群众深恶痛绝的“两抢一盗”等犯罪,明确办案标准,深挖细查,共批捕起诉453人。突出打击毒品犯罪。涉毒案件危害性大,上升趋势明显。主动协调公安、法院会签证据审查办法,增强打击合力,共批捕起诉197人,同比上升53%。在办理杨某某贩卖毒品案中,派员协助侦查机关赴上海、四川等地抓捕同案犯,利用信息化手段补强证据,有效防止犯罪分子逃脱法律制裁。突出打击危险驾驶犯罪。加强与公安交警的联动,增强打击力度,并适时组织驾驶员旁听庭审,扩大办案效果,共起诉608人,同比上升56.7%。
  依法宽缓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对犯罪情节较轻、认罪认罚的,不批捕133人,不起诉18人。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特点,注重心理疏导和人文关怀,落实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把教育、挽救、保护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办理的高某某盗窃案,被评为全省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秀案件。结合近年所办典型案例,制作《珍爱青春远离犯罪》专题片,面向全市中小学、中职院校发放,受到师生和家长的欢迎。

【刑事执行检察】 加强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变更强制措施83人,同比上升12.1%。强化监管活动监督,纠正违法50件。河口区院驻所检察室被最高检评为“全国示范检察室”。开展社区矫正监督,建议收监3人。创建“黄河驿站”监督帮教新模式,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社区服刑人员529人纳入管理,无一人重新犯罪,得到最高检领导的充分肯定,在省检察院、省司法厅召开的社区矫正工作会议上作典型发言,市综治委召开现场会推广。

【民事行政检察】 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裁判依法提请、提出抗诉或发出再审检察建议8件,法院改判7件(含积存)。强化民事生效裁判执行监督,纠正执行超期、违法查封等案件38件。开展行政违法监督工作,发出检察建议56件。办理虚假诉讼专项监督案件3件。对王某某与宁某虚构债权提起诉讼、扰乱执行分配案,全面仔细审查,查明虚假诉讼事实,依法监督纠正,维护11名真实债权人利益。

【诉讼监督】 加强刑事诉讼活动监督。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立案16件;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撤案49件。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的,追捕53人;对应当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追诉85人。追诉的商某某等5人贩卖、运输毒品案,其中有2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18件,同比上升125%,已改判6件。抗诉的赵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由死刑缓期执行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

【控告申诉检察】 重视涉检信访问题。随着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推进,全市检察机关来信来访持续上升。受理群众诉求2058件(次),同比上升8.6%,其中市院受理1365件(次)。对检察机关所办案件的信访,坚持谁办案谁负责,包案解决,提高处置率;对涉及其他部门的信访,坚持诉访分离,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办理。建成市、县、检察室三级视频接访系统,方便群众反映诉求。推行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聘请82名律师在市县两级院轮流值班。年内,全市检察机关未发生到市委、省院闹访缠访案件,没有发生涉检进京上访问题。

【预防职务犯罪】 依托警示教育基地开展预防活动185次,受教育人数2万余人。继续开展“廉洁驻我心,且行且珍惜”巡回宣讲,按照受教育单位不同特点,提供订单式服务。组建“蒲公英”预防志愿者队伍,开展形式多样的预防志愿活动,促进社会化预防与专业化预防的有效对接。3月,省院在东营召开预防志愿者工作经验交流会,推广东营做法。结合办案,全年共提出预防建议14件,关于加强涉农补贴资金监管的检察建议,在省院评比中获得一等奖。

【检察技术】 以信息化为手段,加强办案流程监控。依托信息技术,变制度要求的软约束为网络运行的硬制约,用“无情”的电脑管住“有情”的人脑。全面实行网上办案,所有案件均实现网上审批、动态监督。建立同录中心,由市院对全市12个固定场所讯(询)问活动,统一录制、实时监控,所办职务犯罪案件全部达到全面、全程录音录像要求,被省院评为创新成果一等奖。引入物联网技术,对涉案财物实行网络管理和流向跟踪,诉讼参与人可以从互联网上实时查询,有效防止损毁、丢失、混淆问题发生,被最高检列入重点研究课题。5月,省院检察长吴鹏飞召集省院班子成员、各部门负责人和市级院检察长在东营市院、东营区院召开现场会,推广东营以信息化带动规范化的做法,会后省内外56家单位到东营考察交流。

【规范化建设】 从规范化建设入手,推行案件质量全程管控,增强司法运行透明度和司法活动民主性,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①以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为契机,促进规范办案成为行动自觉。根据最高检、省院部署,组织开展为期一年的专项工作。本着“见人、见事、见案件”的原则,通过剖析典型案件、征求意见建议、清查涉案财物等活动,排查整改问题92项,把规范司法的要求落实到每名办案人员身上。②以落实办案责任制为抓手,确保案件质量。建立半年集中评查机制,依托网上评查系统随机抽取案件,由评查人根据内置标准逐项评查,自动生成结果,减少人为因素影响,确保评查的客观公正性。全年抽查2次381件,对发现的问题召开全市办案干警大会,点名通报到办案人、审核人。制定错案、瑕疵案件认定标准和追究办法,将办案质量与评先树优、晋级提拔挂钩,使办案人对每一件案件、每一个司法行为、每一份法律文书都高度负责,不敢懈怠、不敢马虎。③以推进检务公开为载体,倒逼司法规范。通过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公开法律文书、案件信息和程序性信息4575项。利用官方微信、微博和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及时发布重大活动、重点案件和重要事项。对29项不捕不诉决定进行公开宣告,让办案人、当事人、律师和其他有关人员,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和处理结论面对面地讲清说透、解疑释惑,使当事人在参与中增强对检察机关处理意见的认同感。

【典型案例】 张传业受贿、贪污案。张传业,男,1958年2月10日生,汉族,大学文化,淄博矿业集团原副总经理(副厅级)。此案系根据省院、市院指定管辖,利津县院于2013年7月5日以涉嫌受贿罪对其立案侦查,2014年2月24日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同年7月24日,由东营市院以贪污罪、受贿罪起诉至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一审宣判后,张传业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认定张传业犯贪污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决定执行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6月~2012年4月,被告人张传业在担任淄博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负责淄矿集团转让云南新吉克矿业有限公司51%国有股权的职务便利,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与他人合谋,采用压低国有股股价、抬高个人股股价的方式,将本应该由淄矿集团获得的股权转让款2900万元予以侵吞;2004~2013年间,被告人张传业利用担任淄矿集团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在承揽工程、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王传良、王杰夫等11人房产、现金、银行卡、购物卡等财物,折合人民币575.99946万元。
  曹务顺受贿、贪污案。曹务顺,男,1947年2月28日生,汉族,大学文化,山东省监狱管理局里能分局原党委书记、局长(副厅级)、山东里能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总裁。此案系经省院、市院指定管辖,利津县院于2015年2月26日以涉嫌受贿罪对其立案侦查,同年4月16日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4月24日由东营市院以受贿罪、贪污罪起诉至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6月5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曹务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六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六十万元。经法院审理查明:1995~2014年,曹务顺利用担任山东省鲁西监狱筹建处主任、党支部书记、监狱长、党委书记,邹城监狱监狱长、党委书记,鲁宁监狱监狱长、党委书记,山东省监狱管理局里能分局局长、山东里能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裁的职务之便,在工程承揽、职务晋升、安排工作等方面为李海荣等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他人所给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23.2875万元、欧元3.2万元、美元0.1万元;2001~2013年,被告人曹务顺在担任山东里能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裁期间,利用主持里能集团全面工作的职务之便,与曲阜圣城热电有限公司副总经济师常宇共同侵吞里能集团账外资金100万元。(市检察院 燕同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