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消费须知 资料库:东营年鉴库 章节:东营年鉴1996卷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5/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5/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5/section/2/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5/section/2/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5/section/2/article/132/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d5/section/2/article/132/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消费须知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规]截止1995年底,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已出 台173个,其中法律9个,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 争法》 、《商标法》、《广告法》、《计量法》、《标准化法》等;法规有164个, 如《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办法》、《中国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规定》等。广大消费者应学法懂 法,依法护权。 [伪劣商品十四条标准]国家技术监督局目前规定14种情况下的商品为伪劣商品,它 们是: 1.失效、变质的; 2.危及安全和人民健康的; 3.所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的; 4.冒用优质或认证标志和伪造许可证标志的; 5.掺杂使假、以假充真或以旧充新的; 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 7.无检查合格证或无有关单位销售证明的; 8.未有中文标明商品名称、生产者和产地的; 9.限时使用而未标明失效时间的; 10.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而未标明许可证编号有效时期的; 11.按有关规定应用中文标明规格、等级主要技术指标或成分、含量而未标明的; 12.属处理品而未在商品或包装的显著部位标明处理品字样的; 13.剧毒、易燃等危险品而未标明的; 14.未注明商品的有关知识和使用说明的。 [购物四要]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应注意如下问题: 一看:看包装和说明书,看是否是“三无”产品 (无厂名、厂址、商标及生产许 可证或合格证),然后看商品式样,检验其性能,进行调试; 二听:听服务人员或技术人员介绍商品功能、性能; 三索:索取说明书、保修单、信誉卡、零配件及有法律效能的发货票; 四问:问“三包”期(包修、包换、包退),指定维修点名称地址,商品使用注意 事项等。 [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 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者怎样进行有效投诉]1.要有完整的证据。投诉商品质量等问题,要备齐购货 发票、购货有关凭证、订货合同、产品说明书、保修单等资料,同时要保管好商品已 损坏的零件,以备经营者或厂家查证。因此,消费者在购物时务必向经销商索要上述 资料。 2.要及时、有理地投诉。如果是因为自身消费过程中出错或导致出现问题,那就 不必再去投诉,反之,则应该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切不可延误投诉。因为有些商品 会因超过“三包”期而不便判明商品的使用、损坏程度而影响问题的合理解决。 3.投诉要求要合理。根据《消法》规定,投诉时无论是提出退、换或索赔,要求 额度应当合理,切不可提出不合理要求,更不得无理取闹,否则将不利于投诉的成功 处理。 4.要先协商后投诉。投诉前要先和生产者或经营者协商交涉,力争省时、省力地 就地就近及时解决。协商不成时,再行投诉。 5.要进行技术鉴定。当所购商品是家用电器、金银首饰和皮革制品等技术性商品 时,如需投诉,有条件者应先找相应专业技术机构进行鉴定,以便判明商品出现问题 的原因,然后再投诉。 6.投诉地址要详细。投诉时,一定要把被投诉者的地址、邮政编码、具体名称、 电话号码讲述清楚,仅仅书写投诉理由是无法及时有效地处理投诉的。 7.投诉文字材料要言简意明,在材料上一定要有重点地阐述,字迹要清楚、工整, 让别人能看懂。反之,将影响投诉处理效率。 [加倍赔偿消费者损失的规定]《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办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欺诈行为之一的,应当赔偿消费 者所受的损失;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的,应予增加,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 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 (一)故意掩饰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的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缺陷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销售过期、失效、变质、 受污染商品的; (三)销售商品数量不足的; (四)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或者以不合格服务冒充合格服务的; (五)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的; (六)采取虚假的清仓价、换季价、拆迁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等欺骗性价 格表示的; (七)以虚假的说明、标准、样品、演示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 (八)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九)伪造商品的产地,或者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店名、厂址、店址的; (十)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十一)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商品检验、检疫结 果的; (十二)雇佣他人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的; (十三)故意不标明经营者的真实身份,或者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从事经营的; (十四)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 (十五) 销售已经使用过的商品不予声明, 或者销售“处理品”、“残次品”、 “等外品”、“试销品”等商品而不标明的; (十六)对修理的商品夸大故障、故意损坏、偷换原配件或者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 配件的; (十七)有其他欺诈行为的。 (郑锦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