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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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在编干警154人,均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其中具有硕士学位和研究生学历的55人。有机关内设机构22个,直属事业单位(山东法官培训学院东营分院)1个。

  2014年,市中级人民法院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依法履行审判和监督指导职责,推进司法公开,狠抓办案质效,加强自身建设,各项工作取得新的发展进步。全市法院共受理诉讼、执行等各类案件24525件,结案22911件,标的额72.85亿元,同比分别增长9.72%、12.89%、37.65%。其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2054件,结案1928件,标的额40.76亿元。通过开展审判执行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作出积极努力和贡献。市中级人民法院获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示范单位、全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全市五一劳动奖状等荣誉,市中级人民法院宋国蕾、东营区人民法院杨玉玲被授予“全国优秀法官”称号。

【刑事审判】 坚持惩治与防范并举,着力维护社会稳定。全年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416件1946人,同比分别增长13.5%、1.8%。生效判决中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的,占处刑总人数的8.8%。案件审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充分听取律师辩护意见,完善错案防范机制,共同促进司法公正。①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杀人、绑架、“两抢一盗”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参与油区“打团伙、挖窝点”集中整治以及建筑领域强装强卸、强揽工程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促进平安东营建设。②加大对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打击力度,惩治毒品犯罪29案65人,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6案16人,“醉驾”等危险驾驶犯罪369案371人,非法集资、合同诈骗等经济犯罪61案122人。③推进反腐败斗争,审结贪污、受贿、渎职等职务犯罪81案91人。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大要案审判基地,依法公开审理了安徽省原副省长倪发科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民商事审判】 依法调节民商事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①依法保障民生权益,审结一审民事案件7531件,其中婚姻家庭、相邻关系等案件2786件,工伤、医疗、交通事故等人身权纠纷2821件,财产权属等所有权纠纷321件,劳动争议、追索劳动报酬等案件429件,农村宅基地、农业承包等涉农案件103件,建筑工程、房屋买卖等涉房地产案件420件。②依法调节经济关系,审结一审商事案件6630件,结案标的额39.87亿元。制定依法保障全市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审结因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引发的民间借贷案件2134件,妥善处理企业破产、公司清算案件61件,办理涉外商事及司法协助案件10件。③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突出驰名商标、核心技术和新兴产业等重点,审结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技术合同纠纷等知识产权案件81件。④加强环境资源保护,推行环保案件专门化审判,审理涉及非法跨界倾倒污染废物、空气土壤污染、破坏植被林木等环境资源类案件58件,发挥环保司法的规范、引导和教育功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2014年12月4日“国家宪法日”,东营中院全体法官宣誓(市中院供稿)

【行政审判】 依法化解行政争议,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全年受理各类一审行政诉讼案件255件,审结252件。其中,对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予以维持;对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予以撤销或变更;既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又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①加大行政诉讼案件协调力度,针对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发生的行政纠纷,健全诉前沟通、诉中协调、诉外疏导机制,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②加强对工伤行政确认案件的裁判指导,会同社会保障部门,在全省率先统一确认劳动关系和工伤认定案件的受理标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③加强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通过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发布行政审判白皮书,举办法律培训讲座,促进行政机关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立案工作】 依法完善便民利民措施,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①落实司法为民服务承诺,推进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做好立案登记、财产保全、诉讼风险提示、案件查询等工作,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全方位”服务。推行庭前调解、速裁等繁简分流机制,对简易民商事案件即收即调即判,方便群众诉讼,减轻当事人诉累。②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为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减缓免诉讼费118.5万元。对“涉军”案件、涉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实行立案、审判、执行“三优先”,彰显司法的人文关怀。③深化司法公开,落实审务公开、庭审直播、执行公开听证、网上公开拍卖等制度。全市两级法院均建成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开通门户网站,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生效裁判文书7545份,完成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全市法院一审普通程序案件陪审率达到84.4%。④健全民意沟通表达机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参与重大、疑难案件的审判、执行,开通法院官方微博、微信,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高法院工作透明度。

【执行工作】 依法维护生效裁判权威,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突出执行措施的强制性,狠抓执行工作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努力实现当事人的胜诉权益,全年执结各类案件5948件,标的额20.45亿元,同比分别增长32.9%、28.9%。①依法制裁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全市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侦查“拒执罪”案件20件,由公安机关协助网上查控被执行人45人次。②实施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制度,将1643名“老赖”录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开曝光,督促其履行义务。③加强执行指挥中心建设,完善执行联动、信息共享、快速反应机制。与省内30多家银行实现司法协助网络平台对接,发送“点对点”司法查询信息19.8万条,查控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3.54亿元。④开展“转变执行作风、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活动,在全省率先完成涉民生案件、涉金融案件专项执行任务。

2014年5月19日,全市人民陪审员岗前培训班开班(市中院供稿)

【信访工作】 依法推进涉诉信访制度改革,妥善化解信访案件。①畅通信访救济渠道,开通连接最高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远程视频接访系统。②坚持院领导带班接访,每月15日由分管刑事、民事、行政、执行及信访工作的院领导实行联合接访。③落实诉访分离和信访终结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信访案件导入司法程序,对不符合条件的,依法分流处理,依靠各方力量帮助解决信访当事人实际困难,逐步规范涉诉信访秩序。年内全市法院接待群众来信39件、来访397人次。

【审判监督】 坚持依法纠错与维护判决既判力相结合,实现二审、再审程序的审判监督功能。通过二审加强对基层法院的审判监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不服基层法院一审裁判的上诉案件961件,其中对137起案件改判或发回重审。对不服生效判决的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检察机关抗诉案件,坚持依法纠错的原则,启动再审程序,改判、发回重审12件,维持14件,调解、撤诉5件,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对改发案件逐案评析、案件质量定期评查,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全市法院各类案件经过一审后的服判息诉率为93.96%,经过二审后服判息诉率为99.3%。

2014年12月24日,青岛海事法院东营法庭在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揭牌仪式(市中院供稿)

【社会管理综合治理】 依托审判工作,发挥好法制教育、司法建议、法律服务等功能,推进法治东营建设。①开展“法律六进”活动,深入农村、企业、学校、军营、社区、单位等,以案释法,宣讲法律,营造遵法守法的社会氛围。②依托审判法庭,建立“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与机关工委、团市委、学校等密切配合,定期举办法院开放日、模拟法庭比赛活动,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③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和管理漏洞,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预防和处理的司法建议,被市金融办、东营银监分局等部门采纳。④加强诉前调解和诉调对接工作,推进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完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预警、诉调对接、多元化解纠纷等工作机制,及时妥善调处矛盾纠纷。⑤帮助辖区企业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完善运营管理制度,提高涉外诉讼风险防范能力,为企业更好实施“走出去”战略提供司法支持。

【人民法庭建设】 贯彻第三次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和第六次全省人民法庭工作会议精神,10月29日,东营市委印发《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意见》(东办发〔2014〕34号文件)。《意见》包括5个方面21条,对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目标任务、工作措施、队伍建设、装备保障、领导监督等提出明确要求。2014年,全市法院人民法庭审结各类案件2198件,同比增长8.9%。

【圆满完成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 2014年4月24日,经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东营市委印发《关于加强人民陪审工作的意见》。全市法院认真实施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扩大选任范围,至5月,全市人民陪审员数量从149人增至362人,其中基层普通群众占47%。5月19~24日,在市委党校举办岗前培训班,对全市人民陪审员分三批进行全员轮训。2014年,全市法院一审普通程序案件陪审率达到84.4%,同比上升32.4个百分点。其中,审理倪发科职务犯罪一案引入人民陪审员参审,在全国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审判中属首例,受到社会各界好评。

【青岛海事法院东营法庭揭牌】 2014年12月24日,青岛海事法院东营法庭在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揭牌仪式。青岛海事法院院长霍力民与东营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张庆华共同为青岛海事法院东营法庭揭牌。根据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青岛海事法院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鲁编办﹝2013﹞100号文件),东营海事法庭为青岛海事法院处级派出机构,主要负责管辖东营、潍坊、滨州等地一审海事海商案件。

【典型案例】 1.东营中院开庭审理安徽省原副省长倪发科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至2012年,被告人倪发科利用其担任安徽省六安地区行署专员、六安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六安市委书记、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9个单位在调整项目规划、加快土地拆迁、变更土地性质等方面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他人先后49次非法收受上述9单位负责人给予的玉石、字画、现金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348.28271万元;倪发科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对共计折合人民币580.681619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应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其数罪并罚。
  2014年12月15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合议庭由两名法官和一名人民陪审员组成。被告人倪发科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倪发科的亲属及全国、省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新闻记者和各界群众100余人旁听庭审。庭审情况进行微博图文播报。
  2.东营中院审结原青岛市公安局副局长杨加平受贿、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徇私枉法案
  经审理查明:1994年至2012年,被告人杨加平在担任青岛市公安局四方分局局长、市南分局局长、青岛市公安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47个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案件办理、职务晋升、岗位调整、工程承揽、车牌办理等方面谋取利益,并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房产2套,共计人民币612万余元。被告人杨加平接受以聂磊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三次所送钱款46万余元。2001年,在明知聂磊被网上通缉尚未抓获的情况下,安排干警将扣押的聂磊组织的车辆和现金发还其成员。2000年,在王峰与常桂荣因酒店经营发生经济纠纷后,杨加平让常桂荣报案,并安排市南分局刑警队对王峰进行刑事立案,致使王峰被无故羁押十五日。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加平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徇私枉法罪,应数罪并罚。2014年9月19日,依法判处被告人杨加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5年2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予以维持。
  3.河口区法院审结黄梅芳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2年春节,被告人黄梅芳在担任东营市水利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于某某、蔡某某等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60.3万元、美元1.3万元,为上述人员在工程承揽、工程款结算、水利项目安排、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利益。案发后,侦查机关依法扣押、冻结、查明被告人黄梅芳夫妇银行存款、转移到其亲属处的财产及借款(债权)以及家庭生活消费支出和其他开支,其中,除受贿犯罪所得和合法收入外,被告人黄梅芳对价值人民币355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河口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梅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来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数罪并罚。遂于2014年6月依法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被告人黄梅芳有期徒刑十三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服判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4.垦利县法院审结一起公安部督办污染环境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强、李兆福在没有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2年3月至2013年4月,从他人处运进浙江某化工厂草甘膦母液综合利用过程中产生的磷酸盐混合液10650吨,存储于山东省临邑县;于2013年5月运进720吨,存储于山东省垦利县某公司,并对上述磷酸盐混合液进行销售。经鉴定,该磷酸盐混合液应按危险废物管理。
  垦利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因二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遂于2014年11月依法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服判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5.东营中院审结宋长贵诉广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
  经审理查明:宋长贵出生于1949年10月20日。2012年9月4日18时50分许,宋长贵在辛河路90公里+650米处由东向西步行横过机动车道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头部、脚部、肺部受伤。2013年7月1日,宋长贵向广饶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广饶县人社局于同年8月19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因申请人未能提供劳动关系证明,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决定不予受理。广饶县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宋长贵的诉讼请求。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宋长贵2013年7月1日向广饶县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广饶县人社局至2013年8月19日才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期间也未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全部材料,违反《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属于程序违法。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必然不存在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需要根据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实际用工管理情况及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进行综合确定。本案中,宋长贵有正当、合理的理由说明其无法提供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广饶县人社局未经书面告知其需要提交的证据和必要的调查,就直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显属不当。遂于2014年11月依法改判,撤销广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基层法院、法庭查询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