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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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 2014年,全市检察机关围绕全市工作大局,推行“精心办事、精细管理、精品案件、精英人才”的工作标准,检察业务和队伍建设取得成效。在全市年度综合考核中获得一等奖,被省院表彰为“全省优秀检察院”,被省委政法委、省人社厅和省公务员局表彰为“全省人民满意政法单位”,被中央文明委表彰为“全国文明单位”。

【查办职务犯罪】 落实市委和省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部署要求,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力度。①反贪污贿赂工作。全年共立查各类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67件72人,其中立查大案66件71人,占立案件数的99%,立查要案6人;提起公诉66件67人,起诉率为98.5%。办案领域涉及公安、消防、农业管理、公路管理、海洋渔业、环保、卫生等行政执法和管理部门。办案中,牢固树立人权、程序和证据意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正确行使侦查权,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完善涉案财物管理程序,落实医疗和救护措施,规范、文明、安全办案。②反渎职侵权工作。全年共立查各类渎职侵权案件20件26人,立查大要案15件20人,提起公诉16件19人,生效判决14件17人,均为有罪判决,其中实刑判决8件9人,实刑判决率34.6%。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88.6万余元。立查的广饶县某盐化有限责任公司原副经理温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伙同另两名工作人员通过不开具增值税发票私下结算的方式销售原盐,造成国家税收损失193.5万元,并骗取公款64.7万元私分,同时挪用公款80.2万元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温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严厉打击刑事犯罪】 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及时、准确、有效地打击犯罪。依法从重从快打击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团伙犯罪和黄赌毒犯罪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全年共批捕1031人,起诉1966人,所办案件全部作出有罪判决。立足教育挽救,依法对57名初犯或未成年犯作出从宽处理,封存涉罪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办理“两抢一盗”犯罪案件225件。在法定期限内从快办理“夺命快递”等命案16件,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针对醉驾、交通肇事多发、影响群众安全感的问题,研究制定快速办理机制,办理此类案件616件。针对全市毒品犯罪大幅增加的趋势,主动配合公安、法院统一执法标准,办理涉毒案件37件。
  侦查监督。全年共受理审查逮捕案件1022件1407人,批准逮捕和决定逮捕762件1031人。不批捕和决定不捕356人,同比下降3.5%,不捕率为25.3%。监督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51件,监督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71件。纠正漏捕61人,纠正漏诉92人。书面纠正公安机关侦查活动违法104件次。探索审查逮捕阶段公开听取意见制度,推进检查宣告制度,启动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监督效果明显。
  公诉工作。全年共受理一审案件1504件2067人,同比件数上升7.27%;起诉1439件1966人,同比件数上升11.5%;追诉漏犯92人,同比上升33%。办理抗诉案件8件。受理二审案件60件118人,同比件数上升7.1%;案件审结率91.17%。围绕精品案件办理,探索建立10余项保障办案质量的新机制,构建起“点、线、面、体”系统化的案件质量立体管控模式;构建多元化、常态化案件评查体系。强化类案监督,与市公安局、滨海公安局、市法院就毒品类犯罪召开联席会议,会签《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收集审查证据若干问题的意见》。搭建控辩审交流平台,召开检察官、律师座谈会,征求律师代表对检察机关在公诉环节办案中的10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强化自我监督和控辩双方的沟通。
  承办安徽省原副省长倪发科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的审查起诉工作。倪发科数罪并罚,被判有期徒刑17年。侦查、起诉的青岛市公安局原副局长杨加平受贿、包庇黑社会组织、徇私枉法案,杨加平被判处无期徒刑。侦查、起诉的淄矿集团原副总经理张传业贪污、受贿案,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侦查、起诉的青岛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原支队长黄兴风受贿、贪污案,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年度精品案件。

【民事行政检察】 落实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行政裁判,提请、提出抗诉或发出再审检察建议32件,法院已改判、准予撤诉、调解结案17件;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151件,法院已回复并采纳114件。深入开展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专项工作,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发出检察建议51件,有关部门采纳50件。

【监所检察】 维护监管场所的安全和稳定,监督纠正违法112件,同比上升77.8%,确保全市监所安全无事故。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审查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罪犯28人,收监执行2人。加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纠正脱管漏管36人。开展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受理74件,向办案单位、部门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71件,均被采纳。在全国检察机关第四届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等级评定中,东营市6个派驻看守所检察室实现全部达标,其中一级规范化检察室2个。河口区院建立帮教基地——“黄河驿站”,在全国检察机关监所检察研讨会上作经验介绍。

【诉讼监督】 刑事立案监督。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立案51件,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撤案71件;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的,追捕61人;对应当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追诉92人。打击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活动,监督立案12件。办理李某某等3人倾倒150余吨化工废料污染环境案,胡某等5人生产销售毒豆芽案,受到群众的好评。加强对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救助刑事被害人43人,帮助62名农民工追回拖欠工资18.5万元。
  刑事审判监督。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8件,已有6件改判或发回重审。加强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的监督,监督立案9件14人,监督撤案10件20人。监督撤案的王曙光非法持有枪支案,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十佳监督案件。
  控告申诉检察。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妥善处理群众诉求。全市检察机关来信来访大幅增加,共受理1894件次,同比上升89%,其中,市院受理1351件次,同比上升117%。实现涉检进京“零上访”。对检察机关所办案件造成信访的,由办案人首先接访,共办理151人次;其中继续上访的疑难复杂案件,由检察长接访办理,两级院检察长接访办理60人次。对公安和法院办理的案件、要求检察机关监督的,加强协作配合,共办理581人次,其中争议大、缠诉缠访的信访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和所在单位领导参加,进行公开答复。

【检察技术】 ①全面推行网上办案。将执法办案的关键节点纳入信息化管控,实行网上审批、过程监督、自动预警、数据同步生成,克服了办案中的随意性。②建立同步录音录像中心。由市院对全市固定讯问场所的审讯活动统一录制,强化对办案人员的硬约束。③引入物联网技术管理涉案物品。避免赃证物的损坏、混淆、丢失,保证案件质量。④搭建“看得见的正义”检务公开平台。已发布各类信息、文书1692件,全方位接受社会监督。⑤建立检察门户网站群。开通官方微博、微信和手机客户端,拓展联系群众的渠道。⑥建成远程提讯系统。办案人员足不出院即可对犯罪嫌疑人“面对面”提讯。⑦自主开发的律师预约系统,在全省检察机关推广应用。⑧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在东营市院进行案件信息公开系统试点运行。全市检察机关初步形成依托信息化、用制度管人管案管事管物的工作格局。市委确定市院为规范化建设示范单位。

【派驻检察室工作】 全市检察机关六个派驻检察室,用心服务基层发展。完善与驻地党委、政府、企业的联系机制,及时提供法律服务。全年受理群众诉求287次,解决问题235件次,化解矛盾纠纷89起。加大对侵犯群众合法权益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发现、受理、移送和协助查办力度,共收集涉嫌犯罪线索31条,协查案件26件。延伸法律监督触角,强化对派出所、司法所、法庭的执法司法活动监督,纠正违法73次,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43次。开展乡镇机关、站所、农村“两委”等1800余名基层工作人员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

【案件管理】 加强案件统一管理,将司法办案全过程置于全程、统一、实时、动态的监督管理之下。升级律师预约系统为三级架构在全省推广使用,获创新成果一等奖。系统运行后,收到律师预约5219件,安排阅卷、会见及其他事项4924件次,发送短信6.8万条。发布法律文书447份、重要案件信息82条,案件程序性信息2341件。

【职务犯罪预防】 坚持惩治与预防并重的方针,狠抓预防措施落实。注重发现发案单位在人事管理、权力运用、资金使用、监督制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检察建议19份,帮助发案单位健全制度,堵塞漏洞。市院撰写的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报告,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十佳年度报告。充分发挥警示教育基地作用,市县两级党政班子、机关、企事业单位292批2.4万人接受警示教育。组建“廉洁驻我心,且行且珍惜”警示教育宣讲团,进行巡回宣讲。从社会各界选聘218名预防志愿者,开展行业专项预防。加强预防文化建设,策划拍摄预防职务犯罪微电影《玉镯》,在电视台和网站集中展播,并被最高检评为一等奖。

【典型案例】 冯永训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该案由垦利县院于2013年8月9日对其立案侦查。2014年2月20日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2014年4月28日,东营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冯永训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向东营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4年9月24日,东营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并生效。
  冯永训,男,1955年3月4日出生,山东肥城人,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胜利油田胜利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原中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规划设计研究院、胜利油田胜利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原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正处级)。冯永训利用担任胜利油田设计院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侵吞公款人民币625万元占为己有,构成贪污罪;利用担任胜利油田设计院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分包、个人进步、业务支持等方面提供帮助,2006年至2012年间,先后多次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362.8万元,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冯永训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财产、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人民币13394129元、7015.88美元,本人无法说明其来源。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0万元;冯永训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80万元。(市检察院 张丰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