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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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 2012年,全市检察机关围绕实施黄蓝国家战略、建设生态文明典范城市
的工作大局,适时制发《全市检察机关服务生态文明典范城市建设的意见》,要求
全体检察人员增强大局观念和服务意识,把检察工作放在全局中来谋划、部署和推
进,积极作为,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全市各项检察业务取得新发展。年内有
35个集体、84名个人受到市级以上表彰。
服务重大项目建设。全市检察机关把全力保障重大项目建设作为工作重点,立
足职能,跟进服务。发挥刑事检察职能,积极参与建筑工地周边治安整治,依法从
重从快打击强揽工程、强买强卖、阻挠施工等违法犯罪活动,处理此类案件37件62
人。 发挥预防教育职能,组织关键岗位人员,开展警示教育336场(次),提出预
防检察建议38份, 提供预防咨询521次。发挥民行检察职能,为重大项目建设提供
法律保障,平等保护外来投资者的利益。
服务企业发展。针对部分企业在生产、经营和资金等方面困难增多的实际,把
保障和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首要任务,强化措施和力度。通过走访、座谈、
结对服务等形式,及时听取企业的意见、建议。抽调业务骨干成立涉企案件办案小
组,统一把握涉案证据,确保质量。开通涉企案件办理绿色通道,优先办理。改进
办案方式方法,最大限度地减少办案对企业的负面影响。共批捕涉企犯罪案件48件
67人,起诉46件76人。
服务油田生产。积极参与油区治安集中整治,严厉打击打孔盗油、井口放油及
其他破坏油田生产设施的犯罪活动,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涉油案件124件311人,
提起公诉121件304人。 东营区院提前介入,依法从重从快批捕、起诉7名严重扰乱
油田生产的犯罪嫌疑人。慎重查处胜利油田职务犯罪案件,结合办案,提出检察建
议31份,帮助涉案单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
服务生态文明建设。依法查处直接侵害生态建设的渎职案件4件5人。积极参与
土地专项整治、水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监督支持取缔中小污染企业30余家。运用
典型案件,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强化全社会生态理念和环保意识。
服务基层群众。按照省院统一部署,深入开展“进乡村、进农户、进社区、进
企业、进学校,服务民生、服务经济”大走访活动,走访群众1900余人次,开展法
律讲座32场次,帮助基层单位和群众解决困难65件。积极做好“第一书记”挂职锻
炼和包村帮扶工作,并以此为联系点,组织检察人员察民情、访民意、解民忧,增
进检察人员同群众的感情,密切检民关系。

【查办职务犯罪】 认真实施全市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总体方案,充分发挥
检察职能,以坚决、慎重、稳妥的态度抓好反贪反渎工作,重点查办群众反映强烈
的案件,切实增强人权保护意识,突出强调文明办案、规范执法,力求惩治腐败与
保护干部相一致,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全年共立查职务犯罪案
件46件77人, 其中,贪污贿赂案件38件58人,渎职侵权案件8件19人。立查科级以
上干部19人,其中,厅级干部1人,县级干部7人,科级干部11人。立查大案34件61
人, 占立案人数的79%。成功查办省院交办的青岛市公安局原副局长杨加平、经侦
支队原支队长黄兴风涉嫌受贿、滥用职权案。立查市纪委移交的市水利局原局长黄
梅芳涉嫌受贿案,市知识产权局原副调研员张茂林贪污、受贿案(已被判处有期徒
刑15年)。立查胜利油田河口釆油厂原副厂长黄翔、高新华涉嫌受贿案。

【刑事检察】 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提高惩治犯罪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全年共批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972人, 提起公诉1578人,同比分别下降3.2%和上
升8.2%。依法从重从快打击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批捕此类
犯罪嫌疑人334人,提起公诉569人。市院指导河口区院办理的薄其涛、蔡军华等13
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涉及伤害罪、敲诈勒索罪等10项罪名。本
着深挖细查、除恶务尽的精神,引导、配合公安机关加大侦查力度,退回补充侦查
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追诉漏犯3人,追诉漏罪4项,最终使参与犯罪的人员
得到应有的惩罚。坚持当宽则宽的原则,对初犯、偶犯、未成年犯和其他主观恶性
较小、 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从轻处理。依法不批捕275人、不起
诉8人, 促成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民事和解17件。强化质量第一的意识,慎重对
待每一起案件, 严把程序关、 事实关、证据关、定性关,批捕、起诉准确率保持
100%。

【监所检察】 强化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针对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
行等问题,纠正监外执行违法26件,纠正监管活动违法30件,审查刑罚变更执行案
件31件。 通过监外执行检察,发现纠正1起错误刑事判决案件。加强对监管秩序和
监管安全的监督, 建议对6名重病在押人员变更强制措施,有效防止可能发生的在
押人员死亡事故,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要情》转发了这一做法。

【民事行政检察】 强化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
决、裁定,提出抗诉12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4件。监督民事执行、调解案件21件,
促成和解3件。 为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办理公益诉讼、督促起诉、支持起诉案件
15件,督促履行职责案件24件。同时,对27件认为裁判正确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耐心说法释理,做好息诉服判工作。

【诉讼监督】 强化刑事诉讼监督。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侦查机关立案27
件42人,同比分别上升12.5%和75%;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撤案113件137人,
同比分别上升94.8%和上升136%。 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应当起诉而未移送起
诉的,决定追捕51人、追诉70人,同比分别上升41.6%和12.9%。加强对侦查措施和
侦查行为的监督,纠正侦查违法86次。加强对刑事审判监督,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
事判决、 裁定提出抗诉10件,改判5件,发回重审2件,省院支持再审抗诉1件,纠
正违法29次。广饶县检察院抗诉的大王镇原副镇长黄友强贪污、挪用公款案,由有
期徒刑七年改为有期徒刑十二年。

【控告申诉检察】 依法妥善处理涉检信访。强化两级院领导包案责任制,化解信
访积案11起。对年内办的2258起案件逐一进行风险评估,发出信访预警17件,从源
头上预防信访案件发生。 着力解决初信初访,妥善处理群众来信来访579件次。定
期排查重点案件和人员,加大化解和稳控力度。年内未发生赴省进京涉检信访案件。
在乡镇、社区、油田基层单位建立民生检察联系点60个,成立驻点检察官办公
室,畅通了群众诉求渠道。开展“民生热线赶大集,检察服务进农家”活动,利用
全市182处农村大集, 走近群众,跟进服务。大力推进派驻检察室建设,规划在农
村、 城区、油田基层单位和港口建成6个派驻检察室,整合控告申诉、法制教育、
阳光检务、民生热线、申诉听证等职能,开展一体化服务,努力构建检察干警走近
群众、面对面提供服务;群众熟悉检察业务、支持检察机关工作的新格局。
继续办好民生检察服务热线,受理求助、咨询电话2489个,直接为群众解决涉
法问题80件。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对确有困难的15名被害人发放救助金16.4
万元。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加大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力度。把在政治上保护干部、从
源头上防范犯罪作为反贪反渎工作的根本任务。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市
院和县区检察院均建立、完善了警示教育基地,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腐倡廉教
育, 年内接待受教育党员干部达3万多人(次)。东营区院、广饶县检察院分别被
命名为全省反腐倡廉教育基地。开展重点预防,增强预防实效。与市直10个热点部
门和单位建立预防协作网络,定期分析职务犯罪动态,加大对重点岗位、重点环节、
重点人员的预防措施。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增强社会影响力。落实惩治和预防职务
犯罪年度报告制度,定期向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报告查案情况、成案原
因和对策措施。联合市纪委,在公共场所、社区、公交车、新闻媒体印制、播放预
防职务犯罪公益广告,扩大廉政教育的覆盖面。

【检察技术】 年内办理各类技术检案441(次),其中司法鉴定56件、文证审查
307件、技术协助78件;同步录音录像48件、70人(次)、累计5542.59小时,为强
化法律监督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

【典型案例】 1.张茂林、牛玉元贪污、受贿案。犯罪嫌疑人张茂林,男,1959年
2月18日出生,山东省寿光市人,汉族,大学文化程度,2000年1月至2010年11月任
东营市畜禽良种场场长,案发前任东营市知识产权局副调研员(副处级),中共党
员。
犯罪嫌疑人牛玉元, 男,1951年9月30日出生,山东省东营市人,汉族,高中
文化程度,2005年至2010年任东营市畜禽良种场副场长。
该案系东营市检察院交东营区检察院办理。东营区检察院于2012年4月1日以涉
嫌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对张茂林立案侦查,同日依法将其刑事拘留,
2012年4月13日经市院决定, 对张茂林执行逮捕。在侦查张茂林一案过程中,发现
犯罪嫌疑人牛玉元涉嫌滥用职权、贪污犯罪,于2012年4月25日以涉嫌滥用职权罪、
贪污罪对牛玉元立案,与张茂林案件并案侦查,同日依法将牛玉元刑事拘留,2012
年5月8日经市院决定,次日对牛玉元执行逮捕。
经依法侦查查明:2008年,犯罪嫌疑人张茂林、牛玉元在担任东营市畜禽良种
场场长、副场长期间,与垦利县本玺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李某某签订土地租赁合同,
并将李某某交纳的土地承包费166.7万元占为己有,其中张茂林分得现金人民币110
万元,牛玉元分得以牛玉元为名的存折一张(其中存有人民币45万元)和价值人民
币11.7万元北京现代BH7200MX汽车一辆。
2004年至2010年,犯罪嫌疑人张茂林在任东营市畜禽良种场场长期间,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土地租赁、工程承揽等方面的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
计人民币11万元。
2012年8月,市院以张茂林涉嫌贪污、受贿罪,牛玉元涉嫌贪污罪提起公诉。
2012年11月,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受贿罪判处张茂林有期徒刑十五年,
没收个人财产十五万元;以贪污罪判处牛玉元有期徒刑十年,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
2.李先富等十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被告人李先富、陈根才、陈亚静、陈
景涛、胡俊章、胡文华、董桂堂、李致凯、李玉洲、李玉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
案, 由东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 于2012年1月31日移送东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2年7月27日以李先富等被告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
院提起公诉。 法院受理后,于2012年8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于2012年10月29
日作出一审判决。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生效。
事实认定:2010年5月至2011年5月,被告人李先富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
下,共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67份,税额28075245.83元。
2010年6月至2011年5月,被告人陈根才在实际经营多家公司期间,共计虚开增
值税专用发票176份,税额11901087.59元。
2010年11月至2011年3月, 被告人陈亚静参与陈根才、李先富虚开增值税专用
发票64份,税额6278055.55元。
2011年1月份至2月份,被告人陈景涛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陈根才
支付开票费,通过陈根才、李先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税额230972.6元。
2010年9月至2011年3月,被告人胡俊章协助、参与李先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7份,税额4787627.41元。
2010年9月至2011年3月,被告人胡文华协助、参与李先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8份,税额2024165.17元。
2011年3月至4月,被告人董桂堂协助、参与李先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
税额1919830.03元。
2010年12月至2011年2月, 被告人李致凯协助、参与李先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19份,税额1568422.49元。
2010年10月至2011年4月, 被告人李玉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 税额
1020103.70元。
法院一审判决:
被告人李先富等10人,均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其中,被告人李先富,判
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万元;被告人陈根才,判处有期徒刑八
年, 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陈亚静、胡俊章、胡文华3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
年, 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董桂堂、李致凯、李玉洲3人,分别判处
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李玉新,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陈景涛,免予刑事处罚。(燕同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