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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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全市检察机关发挥检察职能,加强队伍建设,检察工作整体推
进,全面发展,有34个先进集体、60名先进个人受到国家、省、市表彰奖励。

【查办职务犯罪】 贯彻党中央关于反腐败斗争的总体部署,查办职务犯罪,
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全年共立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68件83人,已提起公诉58
件68人,法院已作出有罪判决47件59人(含积存)。
反贪污贿赂工作。全年共立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57件63人,其中,贪污
案18件21人,贿赂案33件34人,挪用公款案6件8人。大要案57人,占立查人数
的90.5%。已提起公诉48件53人,法院已作出有罪判决43件49人,其中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9人。
反渎职侵权工作。全年共立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11件20人。其中,滥用
职权案8件11人,玩忽职守案1件1人,泄露国家秘密案2件5人,徇私舞弊案3
人。大要案7人,占33.3%。已提起公诉10件15人,法院已作出有罪判决4件10
人(含积存)。按照高检院部署,查办重点领域职务犯罪、工程建设领域职
务犯罪、涉农职务犯罪专项工作,依法查办土地、城建、征地拆迁等领域职
务犯罪案件9件10人,查办市公路局高速公路管理处下属收费站受贿窝案11件
11人,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案件16件18人。办案结构有效改善,共立查党政机
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犯罪45人,占立案人数54.2%。

【严厉打击刑事犯罪】 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坚持“严
打”方针,把维护稳定作为首要任务。
侦查监督。全年共受理各类移送审查逮捕案件911件1500人,经审查批准
和决定逮捕765件1182人。重点打击侵犯人身权利的暴力性犯罪,共批准逮捕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和绑架等犯罪嫌疑人230人,提起公诉303人。严
厉打击毒品犯罪,共批准逮捕毒品犯罪嫌疑人57人,已提起公诉63人。全力
打击涉油犯罪,推动油区平安建设,共批准逮捕涉油犯罪嫌疑人162人,已提
起公诉254人。推行不捕说理、捕后说理和告知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制度,
规范审查逮捕程序,该做法在全省检察机关推广。在两个基层院开展逮捕必
要性制度试点,与中国政法大学共同举办“刑事强制措施适用与完善”专题
研讨会,得到最高检察院、省检察院肯定。
公诉工作。全年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1073件1835人,经审查已提起
公诉921件1557人,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743件1173人。突出打击黑恶势力犯罪,
依法审查起诉了以陈蓬林为首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陈
蓬林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7万元,其他1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6个
月至7年有期徒刑。
推行机制创新,优化办案效果。探索量刑建议制度,促进量刑公开透明;
推行公诉一体化改革,规范刑事抗诉启动程序,增强执法效果;工作中强化
证据意识,提高案件质量,严把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关,无错
捕错诉案件。审查起诉的东营市海诺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
款一案,庭前严格审查固定证据,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被法院全部认定,海诺
公司被判处罚金50万元,1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3年至8年零6个月的有期徒刑。

【民事行政检察】 全年共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130件,对裁判正确的作服
判息诉70件。向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19件,向省检察院提请抗诉18件。市检
察院抗诉案件法院已审结22件(含积存),其中改判6件,调解11件,维持5
件。探索对法院执行和调解活动的监督,共办理执行、调解申诉案件19件。

【监所检察】 开展监管活动、刑罚执行和监外执行检察539次,提出纠正违
法62件。开展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活动,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6
份,均被采纳。严厉打击服刑罪犯又犯罪,批准逮捕18件30人,审查起诉20
件43人。加强驻看守所检察室建设,有5个检察室分别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二
级和三级规范化检察室。

【诉讼监督】 刑事立案监督。全年共监督公安机关立案34件37人,法院已
作出有罪判决19件23人。共追捕漏犯32人,追诉漏犯32人。办理被告人李某
某等故意伤害案中,依法追诉3名被告人、2条犯罪事实、2项罪名,3名被告
人分别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和14年有期徒刑。坚持惩治犯罪与
保障人权并重,依法不批准逮捕318人。
刑事审判监督。提起抗诉8件,支持抗诉7件,发回重审2件,法院已改判
1件。开展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专项检查活动,对919件案件进行全面复查。
控告申诉检察。突出解决群众告状难、申诉难问题,受理来信来访702件
(次),民生检察服务热线96699受理1105件(次),检察举报热线12309受理
298件(次),全部依法妥善处理。坚持领导干部轮流接访制度,从社会各界
选聘12名案件评查员,对涉检信访案件进行评议督查,确保涉检信访案件的
及时准确处理。以“反腐倡廉保民生,公平正义促和谐”为主题,组织“举
报宣传周”活动。

【检察技术工作】 办理各类技术案件524件,正确率100%。通过审查,纠正、
补充、改变其它部门原鉴定结论9件。推行“阳光鉴定”,该做法在全省检
察长会议上作经验交流。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着眼于创造廉洁政务环境,创新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结合办案,向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45件,帮助落实预防措施287项,挽回经
济损失480万元。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成立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宣讲团,共组织
法制讲座和警示报告会276场次,受教育干部职工达9.3万余人。加强涉农职
务犯罪预防,分批次对全市33个乡镇、1244个行政村两委成员进行预防职务
犯罪教育。两级检察机关全部设立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展览室,全省检察
机关现场经验交流会在东营召开,对东营做法进行推广。开展行贿犯罪档案
查询,共受理行贿案件查询70件,对216个单位、50人进行查询,从源头上堵
塞漏洞,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服务经济发展】 充分发挥服务职能,关注保障民生,促进经济平稳较快
发展。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强化服务和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
展的措施。保障政府投资安全,集中查办政府投资监管、重大项目建设等领
域职务犯罪案件22件23人。注重发挥源头参与、过程监督的作用,对政府投
资的15项重大建设项目,在招标投标、物资采购、资金拨付、工程监理等环
节,进行同步预防监督。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
罪,共批准逮捕合同诈骗、金融诈骗、非法经营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
罪嫌疑人61人,已提起公诉37人。强化对侵害国有资产和社会公共利益行为
的监督,成功办理督促起诉案件9件,督促有关部门通过追缴和诉讼及时挽
回各类国家收益和到期债权5000余万元。促进能源节约和生态文明建设,开
展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对重大违法占地情况、
土地整理资金情况和企业废水废气及其它工业废物的排放情况进行实地调查,
共在石油、林业、土地、危险化学品监管等领域立查案件6件8人。强化法律
支持和服务,注重改进办案方式,在查办涉及企业职务犯罪时,准确适用法
律政策,慎重选择办案时机,慎重使用强制措施,不影响生产经营,不损害
市场声誉,既严格执法又热情服务,维护发展稳定大局。
着眼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强化便民利民措施。开展以“问计、问需、问
效”为主要内容的“三问”活动。联系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4169人次,走访
帮扶企业38家、村居(社区)79个、困难家庭107户,收集意见建议3461条。
对各类问题和意见建议认真梳理整改。 开展“帮千企走千村访万户, 服务
‘三保’任务”主题实践活动。确立41家企业、126个村居(社区)、307户
家庭为走访对象,了解发展难题,及时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解决问题26个。
开展服务“三农”活动。建立涉农工作联系点,走访涉农部门29个、乡镇17
个、 村居40个, 走访群众374人。对惠农资金落实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并对
“三网”绿化补助、农村低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11个门类的资金进行排
查,规范惠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提高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能力。创新监督
形式,对职务犯罪案件中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
的案件,从全市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抽取人民监督员进行交叉监督,共监督
“三类案件”8件11人。同时,推行检务公开,制定新闻发布会、工作开放日
制度,全力打造以“公开、公正、公信”为内涵的“阳光检察”。

【典型案例】 1.王书元受贿、挪用公款案。该案系东营市检察院自查发现。
东营市检察院于2008年3月28日对其立案侦查,2008年12月12日,垦利县检察
院以王书元涉嫌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向垦利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9
年8月14日垦利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书元不服,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
院提起上诉。市中院依法审理后于2009年10月10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王书
元上诉,维持原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王书元,男,195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日照
市东港区人,广饶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三中队原中队长。1999年至2008年3月,
被告人王书元在担任广饶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二中队中队、三中队中队长期间,
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21.4万元,为其在车
辆给予照顾、少查扣和少罚款方面谋取利益。2007年10月至2008年3月,被告
人王书元在担任广饶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三中队中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
先后多次挪用公款共计49.5万元。被告人王书元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以
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
期徒刑13年。
2.商金友非法获取国家秘密、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该案系东营市
检察院自查发现。市检察院于2008年10月1日以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对其
立案侦查,2009年3月25日提起公诉。2009年5月25日,东营市中级法院作出一
审判决。原公诉机关东营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商金友均不服,分别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上诉。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支持原公诉机关的
抗诉。2009年12月27日,省高院作出二审判决。
经二审审理查明:被告人商金友,男,汉族,1964年1月5日出生,山东
省广饶县人,东营市东营区教育局原局长、党组书记。2005年至2007年,担
任东营区教育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东营区教育局与东营蓝宇科贸
有限公司的电脑及多媒体采购业务中,采取降低配置供应电脑和虚开发票的
形式套取公款94.65万元;2005年5月至2008年7月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
人贿赂9万元,为他人谋取工作调动和职务提拔等方面利益;2007年3月初,
利用职务之便, 将60万元公款借给某公司经理用于营利性经营活动(此款于
2007年6月15日归还);2003年2月,在担任东营区辛店街道办事处副书记、主
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将100万元公款挪用给个人用于营利性经营
活动,商金友和他人从中获利211400元;担任东营区教育局局长期间,商金
友利用贿赂手段非法获取某县教师公开招考中的语文专业试题和评分标准,
并泄露给王某某,致使王某某的女儿在考试中获语文专业笔试第二名,并顺
利获得教师录用资格。其行为属非法获取国家机密。
商金友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与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非法获取国家秘
密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20万元。(张丰乐 燕同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