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山东地情档案

停运省级地情数据库的公开镜像与长期存档。 关于本站

东营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

档案浏览器

(东政办发〔2009〕21号)
二OO九年七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市场化运
作进程,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是指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
入住房困难家庭,由政府发放货币补贴,通过市场购买普通住房。本办法所
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市区和县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
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区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坚持“用地市场化、补贴货币化、购
房自主化、运作规范化、管理社会化”的原则,采取先购后补的办法,实行
市场化运作。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全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工作的主管部门,
各县区房产管理部门及东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或职责范围内
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实施和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国土资源、规划、物价、公安、劳动保障、经
贸、统计、审计、监察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
有关工作。
第五条 中心城规划区(含东营经济开发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经济适用住
房货币补贴,按照市区联动、统一组织、分工负责、全面推进的原则实施。
第六条 货币补贴的保障面积标准为每户建筑面积60平方米。申请家庭
有私有住房的,在补贴面积中扣除私有住房面积;申请之日前三年内将私有
住房转让的,按有房户对原住房面积进行认定。
第七条 补贴标准由市、县区政府根据国家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
积,结合当地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的差价确定。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对象的家庭收入、住房困难、货币补贴
等标准,由市、县区政府根据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平均住房水平,
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等因素合理确定,实行动态管理,
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2009年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收入标准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
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住房困难标准为家庭人均住房建
筑面积13平方米及以下。
第九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
(二)无住房或符合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三)具有当地城镇居民常驻户口3年以上。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员符合上
述条件的,也可以申请。
第十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需提报以下材料:
(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证明;
(二)房屋所有权证、租赁许可证或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家庭住房状况
证明;
(三)家庭户口簿、成员身份证和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四)与申请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家庭户主或由户主所在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或户口所在地社区居
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未设立居委会的,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按照本
办法第十条规定提交证明材料。经初审,材料齐全的家庭填写经济适用住房
货币补贴申请审批表。
(二)所属主管部门或社区居委会应当在15日内组织人员对申请家庭的住
房、收入、人口等情况入户调查后进行审查、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
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签署意见
后将申请材料报送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三)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
料报送县区(含东营经济开发区)房管部门。
(四)县区房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家庭的住房状
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材料转同级民
政部门、公安部门。
(五)县区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收入是
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房管部门。
县区公安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家庭户口、成员身
份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房管部门。
对申请中心城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由东营区房管部门、东营经济
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确定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报市房管部门统一审
查备案。
(六)市、县区房管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情况,通过政府网站、新
闻媒体、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
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作为货币补贴对象予以登记并
向社会公布;经核实,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数量多于当年计划补贴户数时,以抽签或公
开摇号方式确定补贴对象,由房管部门发放货币补贴许可证。
取得补贴许可证的家庭应自发证之日起一年内在当地城市规划区建设用
地范围内自主选择购买成套普通住房(平房除外)一套。超过一年未购买的,
补贴许可证作废。
第十三条 购买期房的,凭身份证、补贴许可证及商品房备案手续办理
补贴发放手续。购买商品房现房、二手房的,在产权过户时,凭身份证、补
贴许可证及产权交易的有效凭证办理补贴发放手续。
第十四条 房管部门应当按月将购房补贴发放、资金需求情况及相关资
料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将补贴资金按照
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直接划入售房者在指定银行开立的个人结算
账户。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季度将购房补贴发放情况反馈同级房管部门。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二)对经济适用住房计划内建设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后,
扣除国家明确规定用途以后的土地出让收益;
(三)优惠政策规定的减免费用;
(四)应由政府承担的建设费用;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中心城规划区范围内城中村(居)和东营经济开发区之外的无固定职业城
市低收入家庭经济适用住房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东营经
济开发区之内的由东营经济开发区承担。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经济适
用住房货币补贴开支。
第十八条 享受货币补贴购买的住房登记时,由房管部门在《房屋所有
权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印章和补贴金额,拥有有限产权。第十九条
建立货币补贴资金退出激励机制,鼓励已具备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条件的家庭,
尽快退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购房家庭5年内(含5年)将经济适用住房变更为
普通商品住房的, 政府给予其当年货币补贴50%的奖励,50%退还政府;5—
15年内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的,每推迟1年,奖励补助的金额减少5%,退还
的补贴金额增加5%;超过15年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的,货币补贴全额退还。
未按规定退还货币补贴的家庭,不得上市交易已购住房,也不得购置其
他住房。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之前,可以继承,住房
性质不变。继承后需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的,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凡已参加房改购房、集资建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安居
工程性质住房等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家庭或个人,不得申请经济适用
住房货币补贴。
第二十二条 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不得申请廉租住房
保障。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尚未购买的,
可继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也可申请享受货币补贴政策。申请享受经济适用
住房货币补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报。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实行前已经省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并开工建设的经济
适用住房,仍按国家、省有关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房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经济适用住房档案,实行一户一档,
包括申请、审核、实施保障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房管、财政、民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货币补
贴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骗取补贴
的个人,由房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将补贴退回;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房
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房管、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县区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东营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