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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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政发〔2009〕14号)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营造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环境,调动专业技术人员
的积极性,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是指在自然科学、
社会科学等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管理坚持公开、平等、
择优和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每2年选拔一次,每次20名左右,
管理期限为4年。在管理期间继续作出突出贡献、符合选拔条件的,管理期
满后可重新参加评选。
第五条 市人事部门负责全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评审及综
合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六条 参加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评选,必须遵纪守法,有
良好职业道德,年龄不超过55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领域,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前5位人员,或者获得省级自
然科学奖一等奖前3位、二等奖前2位、三等奖首位人员;
(二)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者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
效益,并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前5位人员,或者获得省级
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3位、二等奖前2位、三等奖首位人员,或
者获得市科学技术最高奖人员,或者获得市科技进步奖一等奖首位人员;
(三)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获得国家级奖项前5位人员,或者获得省部级
奖项一等奖前3位、二等奖前2位、三等奖首位人员,或者获得市级奖项最高
奖首位人员;
(四)被同行公认为本市学科带头人,并以首位作者出版过有较高学术价
值的著作或者以首位作者在国内外重要期刊发表过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论文;
(五)在实施市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或者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引进
中,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六)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突出,并获得国家优秀教学成果奖前4位人员或
者省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2位、二等奖首位人员或者获得市优秀教学成
果奖一等奖首位人员;
(七)在医疗工作中享有较高声誉,多次成功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或者在
较大范围多次有效预防、控制、消除疾病;
(八)在农业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服务方面成绩突出,有效推动农业科技
进步和农村经济发展;
(九)在信息、金融、财会、经济贸易、法律等领域,为解决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作出突出成绩;
(十)在新闻出版、文学艺术领域,成绩突出,是重点学科或者艺术门类
的带头人;
(十一)培养出打破全国纪录运动员的教练员;
(十二)在其他专业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
第七条 选拔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以近4年工作实绩和成
果为主要依据,兼顾长期贡献。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专业
技术人员进行评议,广泛征求意见,确定推荐人选,向县区人事部门或者市
直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第九条 县区人事部门和市直部门、单位人事管理机构对推荐人选进行
审核,经县区政府或者市直部门、单位审定同意后,将人选名单和有关材料
报送市人事部门。
第十条 市人事部门组织成立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评审委员
会。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13人,其中专家应占70%以上,其他由人事、科
技、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评议组,负责对
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推荐人选的测试、初评,专业评议组的意见
作为评审委员会评审表决的重要依据。每个专业评议组由5-7名专家组成。评
审委员会和专业评议组人员不得重复担任。每次评审前重新确定评审委员会
和专业评议组成员。
第十一条 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推荐人选材料经市人事部门
审查后,由专业评议组初评,并提出初定人选。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对专业评议组提出的初定人选进行综合评价,以
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考察人选。
第十三条 市人事部门对考察人选组织考察,将评选和考察情况向市人
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后,对人选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日。经公示无异
议后,报市政府批准,颁发《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四条 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所在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必需
的工作场所和设施。
第十五条 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和风险投
资资金时,有关部门、单位优先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 对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应
当根据其特长合理使用,支持参加业务进修、学习,优先安排参与国内外学
术交流与合作研究,在重大项目论证及课题联合攻关中发挥其专业特长。
第十七条 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享受市政府津
贴每人每月800元,享受健康疗养和查体待遇。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拨付。
第十八条 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夫妻两地分居的,有关部门
应当优先推荐安置。专家的父母、配偶父母、配偶和未婚子女愿意到专家单
位所在地落户的,由专家本人申请,公安部门凭《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
年专家》证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九条 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评为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
中青年专家的,不再享受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待遇。

第五章 管 理

第二十条 建立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档案,根据工作实际,
由所在单位和个人共同制定4年管理目标和年度计划,报市人事部门和行业
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按照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年度管理计划和目标,
由市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记入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
中青年专家档案,同时将管理工作书面总结报送市人事部门。市人事部门应
当对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人事部门将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纳入东营市
高层次人才库管理,对有关情况立卷归档,并建立经常性联系制度,及时为
其提供必要服务。
第二十三条 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应积极参加政府组织的有
关公益性活动,发挥业务专长。
第二十四条 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期间在市内变动工作
的,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报市人事部门备案;调往市外的,提前报市人事部门
批准。
第二十五条 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期间具有下列情况之
一的,自情况发生之日的下个月起停发市政府津贴,不再按照东营市有突出
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
(一)不再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二)调往市外工作的;
(三)出国逾期不归的;
(四)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的。
第二十六条 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期间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所在县区或者市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经市人事
部门核实,报市政府批准,取消其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和有
关待遇: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的;
(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的。
第二十七条 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选拔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
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5年9月23日《东营市人民政
府关于印发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政
发〔2005〕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