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教育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d5&A=10&rec=189&run=13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使贫困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
难而失学,确保完成规定学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教育救助体
系提出以下意见:
一、救助范围及标准(一)低保户家庭子女免除学前教育阶段国家规定的
保育费、管理费和杂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国家规定的杂费、课本费和作业
本费;普通高中国家规定的学费和课本费;对当年参加高考,且被全日制本、
专科院校录取的低保户家庭子女,按照本科10000元、专科5000元的标准进行
一次性救助。(二)残疾学生对具有东营户籍,且在全日制国办基础教育学校
就读的盲、聋残疾学生,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免费提供上学机会;对弱
智儿童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实施免费义务教育。(三)高考贫困大学生对
除低保户家庭外的新入学贫困大学生,实施一次性救助。(四)贫困寄宿生1.
对在城乡中小学就读的低保户家庭子女按照在校期间每人每天2元的标准进
行生活补贴。2.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校贫困寄宿生按在校期间每人
每天2元的标准进行生活补贴。
二、救助方式根据实际,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教育救助。其中,
低保户家庭贫困大学生、在校(园)生和残疾学生由市直接救助;其他贫困生
由市财政根据县区实际在校生数,安排部分资金拨付县区,由县区具体负责
实施救助。
三、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市长为组长,教育、财政、民政、物价、审计、
监察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东营市救助贫困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
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具体负责贫困生救助资金发放、建档和管理工作。各
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层层把关,严格审核,及时向社会公示救助
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对专项资金的拨付、发放和
使用情况搞好监督监察,确保专款专用。 原《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完善教育救助体系的意见》(东政办发〔2005〕6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