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养老保险体系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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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养老保
障水平,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步完善城乡养老
保险体系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一)逐步实现城镇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全覆盖。把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具有一定规模的乡镇企业及
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采用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及城镇自由职
业者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逐步建立完善适应我市经济发展,符合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年金(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适应城镇全体劳动者的较为完善的社会养老
保险制度。要进一步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在确保统筹基金规模的基础上,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依照《劳
动法》和《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各类企业招用职工要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并鉴证,在合同期限内,依法按时足额交纳各项社会保险。
(二)加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力度。探索运用法律、行政和
必要的经济手段,突出扩面征缴工作的强制性。对拒不参保缴费的企业,要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依法强制执行。各级各部门、单位
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
知》(东政办发〔2003〕38号)要求,充分发挥职能,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推动
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开展。财政部门要安排适当资金,积极支持扩面征
缴工作;新闻部门要加大对养老保险扩面工作的宣传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的
社会氛围;工商、税务部门应从扩面工作需要出发,积极提供企业相关数据,
尤其是按月向社会保险机构提供新登记注册的企业数据,使工商、税务登记
与社会保险登记相结合,从源头上解决企业参保登记问题。对不按规定参保
缴费的企业,有关部门在进行企业年检时,不能定为合格单位;外事部门对
因公出国(境)考察学习的企业负责人,不予办理出国手续;质监、经贸部门
不予定为信用单位;企业及其法人代表不得评选劳模和获得荣誉称号。
(三)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
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为职工建
立企业年金,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的有效补充,并实现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企
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帐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
个人缴纳。 同时,鼓励开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二、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推进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东办发〔2004〕17号)要求,进一
步完善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明确管理范围,强化社会化管理
服务措施,在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不断完善
社会化发放方式,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逐步建立
起独立于企业之外的新型的社会化管理体系。
三、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养老保险工作
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
作的认识。坚持自愿原则,逐步提高农民参保率。制订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工
作和意见,妥善解决好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