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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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审判工作

1993年,全市两级法院在经济审判中,突出工作重点,及时审理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年内共审理一审经济纠
纷案件10395件, 审结10102件,结案率为97.2%,结案标的额7.28亿元,共追回外欠款近2亿元;受理二审经济纠
纷案件353件,审结321件,结案率为90.9%。
在经济案件审理中,全市两级法院把审理农村承包合同和乡镇企业经济纠纷案件作为重点,优先审理,优先执
行。共审理此类案件1219件,并帮助完善合同754份,提出司法建议396条。
市区县两级法院积极开展案件的执行工作。采取审判与执行相结合、正常执行与集中执行相结合、原则性和灵
活性相结合等方法,从思想教育入手,广泛进行法制宣传,慎重使用强制措施,努力做到依法执行、文明执行。年
内,共执结案件1081件,执行标的额7574.43万元。

严厉惩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1993年,市区县两级法院加强刑事审判工作,对那些危害大、影响大、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特别是对那些杀
人、 抢劫、 强奸、重大盗窃、拐卖人口等严重刑事犯罪,依法快审快判,重点打击。年内,共受理一审刑事案件
1180件(含上年结转,下同),审结1118件,结案率为94.7%;受理二审刑事案件72件,审结68件,结案率为94.4
%。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1381名人犯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523名,无期徒刑、死刑(包括死缓)的48名,
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管制的797名,免予刑事处分的12名,宣告无罪的1名。市区县法院加强了对贪污、
受贿、走私、挪用公款、重大诈骗、偷税抗税、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严重经济犯罪案件的审理,年内共受理经济犯
罪案件275件,惩处罪犯314名。
市区县法院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深入监狱,认真考察,对1973名有立
功或悔罪表现的罪犯, 依法进行了减刑,对76名罪犯实行了假释。对187名缓刑犯和假释犯,与有关部门配合,落
实了帮教措施。创办了青少年法制教育学校,加强对犯罪青少年的教育、感化、挽救。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上法制课316场(次) ,受教育群众达3.2万人。选择典型案件就地审理,就地宣判,召开宣判大会53次,发动5次
大规模的审判攻势,对震慑犯罪,教育群众,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民事、行政、告诉申诉审判工作

一、民事审判工作。年内,共受理一审民事案件6943件,审结6511件,分别比上年增长5.5%和4.7%;受理二
审民事案件270件, 审结268件。两级法院还组织干警1128人次,派出巡回法庭204个,主动理顺婚姻家庭、赡养、
房屋、 宅基、债务等民事纠纷5555件,化解了有激化苗头的纠纷案件150件。积极探索和加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
庭审方式逐步由“纠问式”向“辩论式”转变,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强化庭审功能。加强对基层调解组织的业
务指导,年内共培训人民调解员1100人,指导基层调解组织调处简易纠纷9657件。
二、行政审判工作。深入开展了《行政诉讼法》的宣传,努力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全年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
104件,审结85件,一审行政案件收案率比上年增长126%。
三、告诉申诉工作。全市两级法院把解决好群众“告状难”、“申诉难”的问题作为工作重点。对符合立案条
件未能及时立案的,领导亲自协调,督促立案办理;对当事人的申诉,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确属错判
的案件,依法予以再审纠正。全年共处理告诉来信来访12827件次,受理各类申诉案件151件,其中经再审改判的24
件。

大力加强干警队伍建设

1993年,市区县法院组织广大干警认真学习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文件和《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用邓小平同志
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武装干警的思想,指导干警的行动。在全市法院系统深入开展了以“四查、三整、
两建、一清”为主要内容的队伍整顿活动,调动了干警工作积极性创造性,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个人。淄川区
昆仑人民法庭被评为全省“十佳模范法庭” ,有32个单位立功,214名同志被评为先进工作者和“三优”人员,68
人立功受奖。 为提高干警的业务素质,坚持以业大教育为主,多渠道培养法律人才,1993年有105名干警考入山东
大学法律系函授本科班,有434名正在业大学习。

张万波杀人抢枪案

张万波,男,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博山区人,捕前系山东华光陶瓷有限公司(原张店陶瓷厂)
工人。
张犯万波与其妻关系不睦,又因承包本厂录相厅未成,故对其妻及岳父家和本厂有关领导怀恨在心,图谋抢枪
进行报复。 1993年11月27日下午6时许,张犯乘出租汽车窜至淄博创律射击娱乐中心购弹射击,乘在场监护的保安
员尚慎永、李长宝不备,张犯持“五四”式手枪朝二人连开数枪,致尚、李头部中弹,颅脑损伤死亡,抢走“五四”
式手枪一支,子弹13发。张犯作案后仓惶逃离现场。市委、市政府对这起特大恶性案件极为重视,全市公安机关全
力以赴,投入侦破,于12月21日将张犯抓获归案。
张犯万波蓄谋报复他人,抢夺枪支、弹药,连杀二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抢夺枪支弹药罪。且手段极其残忍,
情节特别恶劣,后果严重,民愤极大。据此,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张万波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
后,张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市法院遵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
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的命令,于1993年12月30日在张店将张万波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张明绑架勒索案
张明, 男,现年19岁,汉族,中专,桓台县人,住周村区付前街137号,待业。张明为还欠款,预谋勒索周村
福盛百货店个体经营户王瑜的钱,于1993年5月30日6时许,将王瑜之子、周村一中12岁的学生王敏骗至家中,用枕
头将王敏的头部捂住,并用塑料胶带缠住王敏的口鼻,致王敏窒息死亡。次日,张明将王敏的尸体移至邹平县好生
乡刘桥村北,投入一水井内。6月3日张明给王瑜写敲诈信一封,企图勒索现金3万元。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明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竟暴力劫持、杀害儿童,已构成绑架勒索罪,且情节特别恶劣,
后果特别严重,手段残忍,民愤极大,依法判处张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于1993年
7月2日在周村刑场,执行枪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