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进人才、引进外资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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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进人才的优惠政策

1、引进人才的专业
外经外贸、机械冶金、轻工纺织、化工塑料、建材陶瓷、建筑工程、外语、新材料、新能源和经济管理等专业。
2、引进人才的对象
在职或离退休的中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理工科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省部级以上拔尖人才和学科带头人;
留学回国人员、国外各类在职或退休的专家、学者;重要科技成果持有人。
3、引进人才的优惠政策
①引进的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发明奖一等奖的首位人员,分别不同情况,
给予一次性安家补助费1—3万元,配给按计划供应的液化气一套。
②优先安排引进人才的住房,由用人单位安排二居室至三居室的住房一套。自愿到乡镇企业工作的,全家户口
可落在县城,由用人单位在县城为其购买住宅。
③引进人才在我市工作期间做出突出成绩、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的,可按其项目、成果投产后三年内新增税后
利润最高一年的5%提取一次性奖金。对年新增税后利润100万元以上的,由市委、市政府授予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年新增利润300万元以上的,加奖三室一厅住房一套;年新增利润800—1000万元以上的,再分别加奖桑塔纳、奥迪
轿车一辆。
④引进人才具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即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短缺的特殊人才、确有真才实学的
人才或持有重大开发价值技术项目的人才,可低职高聘;贡献突出的,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⑤引进人才的配偶和子女随调随迁,在工作安排、子女上学入托等方面给予照顾。配偶及子女是农业户口的可
办理“农转非”,符合就业条件的可优先安排就业。
⑥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和发明一等奖的首位人员,属工人或非在职社会闲散人员的,可招聘录用为专业技术干
部并办理“农转非”,其家属子女享受引进人才的其他待遇。
⑦辞职科技人才应聘来我市工作的,经市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恢复其干部身份,工龄连续计算,凭组织人事部
门的证明办理落户和粮食关系。
⑧来我市工作的国外人才,一律尊重本人意愿,来去自由,受人身和名誉的保护。来我市定居的,可随调国内
的亲属一人。留学回国人员来我市工作的,淄博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站安置工作并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二、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

1.为保证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实行五优先:优先安排计划指标;优先安排统一征地;优先安排勘察现场;优先
安排办理报批;优先安排测量放线、定桩。
2.1995年前在淄博市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从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免交3年土地使用费。
3.对先进技术型或出口产品产值占当年企业产品产值60%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凭确认部门颁发的确认证书,
其土地使用费按应交费额下调30%收取。
4.对“三资”企业试行15%的所得税税率,并免征地方所得税。
5.对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
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 对经有关部门确认为“先进技术型企业”的,可在按规定减免税期满后,再给予3年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
所得税的照顾。
7.鼓励投资兴办出口创汇型外商投资企业,对经有关部门确认为产品出口型企业的,企业在享受规定的减免税
期满后,凡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可给予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照顾。
8.如外商投资企业工商统一税高于工商税现行税率,经同级税务部门审核测算后,可实行同工商税现行税率相
同的税负率征税。
9.外商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市内再投资举办或扩建产品出口型企业、先进技术型企业,经营期不
少于5年的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举办或扩建其他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退还
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
10.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生产和管理设备、建筑材料,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配件、元
器件、生产用车辆,由海关验放,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11. 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和居住的外籍人员进口自用安家物品、交通工具,凭市政府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及其
它有关文件,在合理数量内,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12.在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工作人员,可凭有关证件使用人民币在淄博市范围内支付食宿、市内交通等费用。
13.外商投资企业购买或进口办公用品、自用车辆,市内不需办理“控办”手续。
14. 对外商投资企业,优先提供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气、运输条件和通讯设施,并按照淄博市国营企业收
费标准计收费用;对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物资,凡市内能够供应的,按照合理价格优先供应。
15. 对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外商分得利润外汇不能平衡的,可由市外汇管理局协助调剂解决。允许外商投
资企业之间,在外汇管理部门监管下,相互调剂外汇余缺。
16.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项目,其工程施工、建筑费用,按照市内同行业国营企业收费标准计收费用。
17. 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企业有权依照合同、章程制定本企业的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计划;有权建
立适合本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及其他经营管理制度,决定本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财务收支预算;有权对不属于国
家定价的产品自主定价;在国家规定的工资幅度内有权确定职工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制定津贴、奖惩制度;有
权招聘、招收、辞退或者开除职工(但须向当地劳动部门备案);有权确定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聘用或
辞退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有权拒付对企业乱摊派和不合理负担。

(王鲁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