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以节水为核心的水价形成机制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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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价局局长宋建设

淄博市充分运用价格杠杆,积极深化水价改革,对全面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实现经济社会
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一、淄博市水资源概况和现行城市供水价格水平
淄博市位于鲁中山区泰沂山脉的北麓,是一个山地、丘陵、平原、河谷诸地貌齐全的地区,大气降水是地表水
和地下水的主要补给源。 全市平均降水量650.6毫米,折合资源量38.63亿立方米;水资源可利用总量仅为13.39亿
立方米, 其中地表水3.43亿立方米,地下水9.96亿立方米;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为345立方米,为全省人均占有量的
73%, 全国人均占有量的13%, 是全国50个严重缺水城市之一。淄博又是山东省重工业和化工工业基地,城市用水
供求矛盾非常突出。 据山东省物价局2006年2月最新统计, 全省平均水价为每立方米2.942元,淄博市平均水价为
3.417元,比全省水平高出16.14%。
二、淄博市近年来在水价改革中的具体做法
(一)实行枯水期水价政策,缓解城市用水供求矛盾
1998年秋季开始,北方地区遭遇连续两年的持续干旱。淄博市借鉴省内外城市的经验和教训,运用价格杠杆和
水行政职能双向调节手段, 市政府批准出台枯水期水价政策。规定当主要水源地地下水位下降到海拔0米以下时,
即向社会宣布进入枯水期,实行警戒水位水价。在枯水期期间,采取限采地下水、压缩用水计划和提高自来水水价
“三结合” 的办法。当地下水位回升到海拔0米以上时,水价和水资源费以及用水计划都恢复执行原规定,并向社
会宣布解除枯水期。政策出台后,社会反响平稳,有效地缓解了当时城市用水供求矛盾。
(二)理顺水资源费与自来水综合水价的比价关系,逐步提高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
自1986年起,淄博市开始对企业自备水井和自来水公司管网供水征收水资源费,后经1987年、1993年、2004年
又分别进行三次调整。由于水资源费调整配套措施到位,1994年淄博市水资源费的征收总额在全国城市中率先突破
亿元大关,2004年全市征收水资源费1.25亿元,连续11年征收总额过亿元。
(三)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鼓励企业和社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
2000年以前,淄博市由于对水污染治理工作认识不足,高耗水、高污染的工业结构调整缓慢。根据市委、市政
府确定的“环保立市”战略,通过四次调整,污水处理已经基本上达到成本完全覆盖。同时,淄博市出台了相应的
政策,鼓励企业和社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
(四) 贯彻开源与节流并重方针,在促进节流的同时,从价格政策上鼓励开源
淄博市政府投资近8亿元建设引黄供水工程,2001年9月开始投入正式运行。按照“取之于引黄、用之于引黄”
和鼓励自来水公司尽量多用黄河水的原则,淄博市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的引黄差价价内调剂办法。引黄工程运行四
年多来, 累计完成供水近3亿立方米,由于少用黄河水,自来水公司已上交市财政引黄差价8000万元。正是由于建
立了引黄差价价内调剂制度,虽然国家在2005年调整了黄河下游引黄渠首的供水价格,但淄博市自来水终端销售价
格并没有随之提高,全部依靠财政收缴的引黄差价在价内调剂解决。
(五)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自来水综合水价调整兼顾社会弱势群体利益。
为确保水价改革的顺利进行,每次城市综合水价调整,都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召开由
社会各界人士参加的价格调整听证会,并通过新闻媒体加强对改革情况的宣传和引导。每次提价都充分考虑社会弱
势群体利益,并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
三、水价改革取得显著成效
(一)提高了全社会节水意识,节水成效显著
淄博市采取行政、法律、经济和技术等手段,大力开展城市节水工作。特别是通过运用价格杠杆,建立起一套
比较科学合理的水价管理体系和形成机制。在提高自来水综合水价的同时,也大大提高了生产经营单位和城市居民
的节水意识。
(二)调动了企业水污染治理的积极性
2005年,山东东大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投资3000多万元进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采用新技术,解决了氯醇环氧丙
烷生产发展的瓶颈问题。整个工程计划投资1.2亿元,节约用水140万立方米,产生直接经济效益2000万元。中铝山
东公司先后投资近4000万元,完成生活污水回用处理、反渗透水处理系统浓水回用、蒸汽冷凝水回用等污水处理和
节水利用项目。年取水量由2000年的2243万立方米减少到1571万立方米,每年节约用水成本1000多万元。
(三)促进了污水处理工程的产权转让
为解决长期以来影响污水处理良性发展的体制性问题,全面提高污水处理水平,淄博市在淄博环保污水处理公
司的市场化运作方面进行积极探索, 与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以TOT的方式转让其全部产权,中国光大
国际有限公司出资2.24亿元取得25年特许经营权。
四、进一步深化水价改革的思路
(一)加强用水计划管理,实行超计划累进加价政策
根据省政府规定,淄博市确定自2006年起实行超计划累进加价政策。首先按照以下原则重新核定用户用水计划:
1. 用户实际用水量超过所购买用水指标的(通过缴纳开口、开户费等形式购买的用水指标),以用户前3年实际用
水量的平均值作为用水计划;2.用户实际用水量达不到所购买用水指标的,以用户2004年的实际用水量作为用水指
标;3.新建、改建或扩建生产经营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核定用水计划。
除居民生活用水以外的其他各类用水,以水行政部门下达的年度用水计划为基数,基数以内的用水执行规定的综合
水价, 超过部分在规定综合水价基础上,实行累进加价政策,多超重罚。其中,生产经营单位超计划用水不足20%
的部分, 按照规定标准的2倍征收;超过用水计划20%以上不足30%的,按照规定标准的4倍征收;超计划30%以上不
足40%的,按照规定标准的6倍征收;超计划40%以上的,按照规定标准的8倍征收。实行用水超计划累进加价政策后,
多收的加价收入作为财政性资金进行管理。
(二)结合城市配套费改革,为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打好基础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归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中各类开口费、开户费、增容费的规定,
淄博市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改革中,明确规定对新建住宅,自来水公司必须配套到一户一表,并达到抄表、收费
到户。对已经建成的住宅楼,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争取2~3年内实施计量系统改造,全部实现抄表到户。
市物价、财政、水利部门已着手研究制定自来水一户一表具体改造方案,计划采取“两头抬”的办法解决。即:需
要进行一户一表改造的居民个人承担一部分,依靠水价改革解决一部分。通过对自来水管网进行一户一表改造,从
根本上解决现在老住宅楼收费乱、收费难、收费高、市民意见大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