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推动全市史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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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市长 饶明忠

2005年9月29日,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
例》(以下简称《条例》) ,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审议通过和颁布实施,是
我省修志史上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标志着我省地方史志工作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
发展的新时期。
作为齐文化的发祥地,淄博地区的地方史志编纂源远流长。在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的第
一轮社会主义新方志编纂中,我市在全省率先完成市、区(县) 9部志书的出版发行,《淄博
市志》 《临淄区志》获全国地方志最高奖——一等奖,其他7部区县志分获全省新方志优秀
成果奖和淄博市社科优秀成果奖。此间还编纂部门行业、企事业单位、乡镇村志200余种。
在新的历史时期,国家和全社会都对史志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条例》的出台就
是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而适时制定颁布的。首先,《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地方史志工作的重
要地位和作用,使编修地方史志成为法律责任。其次,《条例》对地方史志工作进一步作了
规范,明确了地方史志工作的范围、内容和职责,以及政府各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单位应
承担的责任,这些都为实现依法修志、建立史志工作长效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第三,《条
例》为进一步做好地方史志工作指明了方向,明确了编修地方史志要坚持的原则,政府史志
工作机构的任务、史志工作者的素质要求,以及对编修地方史志的管理、督察和违法处置办
法。因此,贯彻落实好《条例》,对于切实解决好当前地方史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地
方史志工作更快、更好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特别是全市史志系统要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对《条例》的学习,
深刻领会和把握其精神实质和规范性要求,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要采取多种形式搞
好宣传普及活动,要善于发现和及时总结学习贯彻《条例》的好典型、好经验,在全市宣传
推广。
各级政府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地方史志工作的领导,切实落实“一纳入、五
到位” (将地方史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领导到位、机构到位、经费到位、
队伍到位、条件到位) 要求。史志工作部门要以贯彻《条例》为契机,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加强全市地方史志工作的管理。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的职
责,积极完成好地方史志工作中涉及的任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
文化传统,促进文化大市建设,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